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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叫你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郁秀筠 2022-06-21 08:46:03

当家人被警察带走时,有必要尽快请律师吗

在大多数国人的认知里,如果一个人没事,警察为什么要抓他?多半是这个人犯了事。既然这个人犯了事,请律师有什么用?如果这个人没有犯事,警察不就会自动放人吗?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我想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来谈谈。

2019年7月的一天,涉案当事人的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家属说:“蔡律师,我丈夫被警方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了。您看,这是刚刚给我们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我问:“大概的情况你们了解多少?”

家属随后就自己知道的情况跟我做了充分的沟通。

据家属掌握的情况:当事人原先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后来,由于酒店的老板贪图小利,不满足于正规的酒店经营,将酒店二楼承包给一名外来人员,外来人员用来进行色情按摩活动,承包不到一个星期就被警方获知这个窝点,酒店人员被抓了个一干二净。当事人先是被行政拘留了十五天,期满后被警方转为刑事拘留。这下,家属就慌了神。

在简要分析了这个罪名之后,我对家属说:“这样吧,按照我们办案的一般流程,先会见当事人,然后跟警方沟通一下,了解核实一下情况,再分析能不能取保候审及案件后续走向。”

就这样,我们办理了委托代理关系,到了下午我便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在看守所见到当事人,在表明身份和介绍律师的作用后,我让他告诉我关于这个案件的全部情况,让他把来龙去脉都给我讲清楚。

他随后讲起了前因后果,讲起了在酒店老板将二楼承包给外来人后,酒店仍旧有正常住店的客人,而他的工作从来只是为正常住店的客人进行登记,一个月领取三千块钱的服务员工资。

我又问他:“你知道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吗?”他答不太清楚。

我详细的给他讲解了这个罪名。我说,你听明白了吧?也就是说必须有这些行为才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他回答自己没有这些行为。

我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这些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我接着问他:“那你被警方控制的时候,怎么不辩解,和警方说清楚呢?”

他答:“蔡律师,这是我人生第一次进看守所,那边警察给我声色俱厉的要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又说我这个情况事情不大,可以从轻处理,要求我老老实实,争取态度,我早就哆哆嗦嗦了,哪敢多说两句啊。

我接着问他:“那警方对你的讯问笔录,你都看清楚里面的内容没有?是和你说的话一致吗?都签字了吗?”

他答到:“没有没有,当时我比较慌乱,警察让我签什么我就签了,没有仔细看。”

我于是对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你目前虽然是被警方刑事拘留了,但也只是有犯罪嫌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定你的罪。警方办案有自己的一套逻辑,他们的职能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一切有犯罪嫌疑的人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人和物,他们都要先控制起来,以防有变,避免引发来自社会和上级部门的压力。当然了,破案后的立功嘉奖,自不可少,所以于法于理于利,他们通常的侦查面都比较宽。再者,虽然法院才有权力定你的罪,但法院定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你的供述,本身这也是证据的一部分,你自己如果马马虎虎,那就不要怪法律不公正。你需要配合警方调查,但绝不能一味迎合。不要只顾回答“是是是”,也不要以为警方让你回答什么你就回答什么,就是态度好,就没事了。要按照事实来回答,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事实,要坚决否认,绝不能含糊其辞。对于警方对你进行讯问所作的笔录,你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字,是你说的,或者跟你说的一致的,你再签字,不一致的,你可以要求改正,不改正的,你有权拒绝签字。”

我接着跟他详细讲解了他所拥有的权利,他逐渐变得活泛,也不似刚开始我同他会面时那般拘谨。至此时,会见已进行不下一个小时。

会见快结束时,他说:“谢谢你蔡律师,自从我进来到这里,没人告诉我这么多,也没人跟我讲过我拥有这么多的权利。我一定听你的,以后警察或者检察官再向我问话时,我一定实事求是,按照事实来讲,配合但绝不迎合他们。”

我对他说:“放心吧,你自己在里面多保重,作为你家属聘请的律师,我在外面也会为你奔走,积极争取你早日重归自由。”

会见结束后,整理完会见笔录,我连夜写出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一大早赶往派出所,跟承办警官沟通。

找到承办警官后,我先把取保候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给警官,警官笑笑,说:“你这个律师这么认真。”我答,还好还好,受人之托而已。我接着跟警官沟通案件情况,警官表示,由于本案涉及多人结伙作案,我们准备继续深挖,您的当事人,事情远不止这么点,因此刑事拘留期限要延长到30日。至于您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会考虑。

不出意外,警方并没有批准对我们的取保候审申请。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警方抓的人,想让警方自己批准决定取保候审,除非这个犯罪嫌疑人有重病或者是孕期及需要哺乳等极少数客观情况,除此以外,极难。

那么,更多的时候,我们是怎么争取取保候审呢?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为了防止和限制权力滥用,警方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案件还没有查完,要延长羁押期限怎么办?这个时候必须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通俗地讲,一般都会取保候审。我们一般都是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然后取保候审。

这相当于是检察院对这项权力的监督,异体监督比同体监督相对容易的多。

因此,在得知案件被送往检察院申请逮捕后,我火速前往检察院,与该案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和材料。

随后不久,检察院批准了对本案其他人的逮捕,未批准对我当事人的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对我当事人取保候审。

虽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或者可以高枕无忧,只是一个案件后续走向向好的信号,基于此,我特意将当事人请来律所,告知他注意事项和分析案件情况。

谈完案件,当事人对我说:“蔡律师,当时你到看守所会见我之后,我就记住了你的话,凡是涉及签字的我都认真看过,不属实的一律不签。后来警方又来了,他们让我签一个认罪认罚的东西,我说我没有犯罪行为,也没有参与犯罪,没有签那个东西。后来检察院又来提讯我,重新对我进行了一次问话,我实事求是的回答,客观陈述,问完检察官亲口对我说,那你这不构成犯罪啊。”

取保候审有十二个月的期限,事情并没有完。我继续跟进本案。

在当事人被取保几个月之后,由于当事人的案件还没有移送检察院,我决定亲自去一趟派出所沟通案情。

找到承办警官,我说:“警官您好,为什么我当事人取保了这么久,案件还没有移送检察院起诉呢?我也向检察院问了这个案子的情况,本案的其他几个人都移送起诉了。”

当初言之凿凿要对本案深挖严查的警官对我说:“这个案子为什么拖了这么久呢,我也实话对您说了,我们本来原先移送起诉的时候把您的当事人一并移送了,但检察院不同意,双方来来回回好几次,最后我们警方没办法,只得把您的当事人从起诉意见书里面剔除了,只移送起诉其他人。”

我又问:“这个案子您也很清楚情况,如果他确实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应该撤案。”

警官回答:“我们认为他只不过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符合撤案的条件,最终应该会撤案,不过可能要等本案其他人结案,您也知道,取保候审也有期限,我们也没有超过这个期限。”

至此,本案的走向终于得到扭转。

在法律的设置中,国家司法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打击、追诉、审判一切犯罪行为,因此决定了他们的立场和思维,都是倾向或者着重关注一个案件中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虽然他们有义务保障人权和确保无罪的人不被冤枉,但相对于前者,这部分极容易被忽略。而且,在如今案件大量发生,一名警察、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官的年均办案量轻松超百件的情况下,让他们像显微镜那般办案,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是代表当事人的,他的职责,是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没有指控犯罪的义务,他关注的是司法权力机关的反面,也就是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当一个人第一次被警察带走调查,关进看守所,面对声色俱厉的讯问、日夜高墙的冷漠、失去自由的恐惧,如此孤立无援的境遇,你很难让他自己一个人去独立思考,鉴于力量和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你也很难指望他能够获得充分的自救与辩解。没有真正站在他立场上来自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他渺小如尘埃、微弱似蝼蚁。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真的就是没事了嘛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

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

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

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

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

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

,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当然,笔者上述所言仅是律师能够所起众多作用的几个小点,

言之未尽之处,还烦请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补充

话已至此,还是希望那些当事人家属在听到文首那两句话时多留个心眼。至于请不请律师,还请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公诉案件不请律师自己辩护,有哪些程序性工作

通过问题描述,我甚至怀疑你是前两天咨询我的那位网友,那哥们自己案件快开庭没有辩护词找我来套辩点…

哈哈,开个玩笑。

说实在话,你应该是第一次经历刑事案件,或者说是第一次以被告人身份站上法庭,对于程序不太清楚有些心虚,这很正常。

但也不用刻意准备,因为法庭审理的过程是有审判长主导的,每个环节该做什么事情,法官会指引你。轮到你发言时,法官会提示你。

目前刑事案件基本已经实现全覆盖,如果你没有走刑事速裁程序,大概率会有一名法援中心指派的律师为你辩护。

再有就是,你有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你这个案件是否为单人单宗?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这些问题搞清楚后,才能确定你能在庭审中针对哪些内容进行发言。如果是已经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你上来直接一句对事实和量刑都有异议,那可算完犊子了,审判长估计砍你的心都有。

所以啊,还是先搞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再决定庭审时怎么发言,辩护词也不能瞎写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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