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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亲属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伍珊珊 2022-06-21 08:40:03

女辅警舅舅质疑法院拒绝家人委托辩护律师,女辅警二审难减刑

近来,"江苏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一直备受关注,2020年12月,灌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目前,许某已经提出上诉。不过,3月17日夜间,许某家属的发声又引发了讨论。许某舅舅李先生称,家人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为许某二审进行辩护,法院却告知,已根据许某个人意愿指派了两名法援律师,让他们无法理解。

3月17日夜,微博名为"女辅警许某家属"的网友发文称,自己是"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其受许某父母委托,表达作为家属的心情和诉求。

许某舅舅表示,目前,许某已经上诉,从网上流传判决书来看,还是存在很多疑点,所以家属特委托了上海的邓学平、杜家迁两位律师,为许某二审进行辩护。

3月15日,当家属办完全权委托手续后,杜家迁律师到了看守所,希望会见许某,却被告知,连云港市中院已经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拒绝了家属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我们事先完全不知道,法院没有和家属做任何沟通。"

许某舅舅称,3月16日,杜家迁律师就委托律师辩护事项向连云港市中院进行交涉,但连云港市中院仍然拒绝。3月17日,邓学平律师也来到连云港市中院交涉,同样被连云港市中院拒绝。

"律师告诉我们,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我外甥女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我们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外甥女本人真实意愿的要求。"许某舅舅说。

3月18日上午,许某舅舅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家人对此颇有质疑,逻辑不通。"一审就是我们家属花钱委托的律师,并且一审判得那么重,她当庭表示上诉,怎么到了二审,就不让我们家属委托律师了,反而心甘情愿接受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呢?"

来源:新安晚报

嘉宾:王平聚律师

刑法学教授

清华大学博士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法院指派律师和家属委托律师,

在大家看来都是为当事人辩护,

对许某的辩护效果会有区别吗?

王平聚律师: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我们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发点是为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的当事人,由国家出钱或者是指定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国家会拨款给这些法律援助的律师,办一个案子会有一定的补助费用,

这个制度是非常好的,

为没有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指派律师。但是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家属委托的律师,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一个区别

付出的精力不一样。

家属委托的律师是收了律师费的,法律援助的律师,国家补助几百一千块钱甚至没有补助,不可能付出委托律师那么多的精力,这是不一样的,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会不一样。

第二个区别,

一般的情况下,专业水平也不一样。

法律援助律师很有可能不是专业刑事辩护的律师还有可能是一些年轻的律师。而家属委托的一般是专业的刑辩律师,资深的律师是没有时间做法律援助的,当然有些地方也规定必须做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

因此,

整体来讲,委托的律师,水平会高于法律援助的律师,当然法律援助律师也有水平高的,也有很负责任的。

但是,敏感案件指定法律援助就比较复杂了,对于敏感案件来讲,现在这种情况可能只有外地的高水平的律师才敢去争辩,也有负责任的一些水平不错的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机关拒绝委托律师可能是想隐藏什么,法律援助的律师碍于当地司法机关的面子,不太可能争辩。因此,辩护的效果肯定是有天壤之别了。

我自己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敏感案件,我下午去会见被告人,谈的很好。第二天早晨法院通知我说被告人解除对我的委托了,是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不言自明的。

方弘:

这个案件也是遇到这样的情况,许某的家属要自己委托律师,而且委托的也是比较知名、资深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邓学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却无法会见许某,原因就是法院已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在同时有法院指派的律师和家属委托的律师存在的情况下,到底用哪个律师谁才有决定权呢?

王平聚律师:

逻辑上来讲,

最后拥有决定权的是被告人。

首先是家属决定的,

家属决定和被告人的决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被告人说了算。但是,被告人被羁押,被有关机关控制,他能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要委托律师还是要法律援助律师,是存疑问的。

本质上来讲是由被告人来决定的,但是被告人的决定权是否能得到保障是有疑问的。

方弘:

对,之前劳荣枝案也是一样,家属给劳荣枝委托律师以后,司法机关给出的说法是劳荣枝已经签字拒绝委托律师,只要国家给他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家属是很被动的。

因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大家也见不到他,到底的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是他签字表达的,作为家属是不知情的。

所以,这也会出现一种矛盾和冲突,遇

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和家属该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

王平聚律师:这种情况是很难维权的。如果

真的是被告人不需要,那委托律师无话可说,问题就是被告人的意愿是不是真实的?

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对这么一个制度漏洞,只有大家来关注、呼吁,才能督促有关部门停止侵害被告人获得真正辩护的权利。

在制度上来说,既然有矛盾,就应该让委托律师和被告人面对面交流,是不是被告人真的不需要委托律师来辩护,不能只是传话。被告人在有关机关的控制下,这个传话的真实性是非常存疑的。

方弘:

在这个案件当中,家属已经有愿意自己聘请律师了,但是法院依然去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有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由政府部门去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什么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王平聚律师:没有说什么不允许,规定要指定律师的情况,一般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惯常的做法就是比如要判无期徒刑、死刑的肯定要指定律师,

不指定律师是违反程序的,必须要有律师辩护。

另外,就是案情比较复杂,要指派法律援助的律师,但是案情比较复杂这个说法很宽泛,比如案件的争议比较大,案件的性质证据方面都有问题,一般就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指定律师来进行援助。在被告家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该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辩护。

方弘:

此前的劳荣枝案也出现过类似情况,甚至有报道,某政府厅长级的干部也是在狱中坚决起诉给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司法部门,

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侵犯,往深里看其实影响可能更深远。

王平聚律师:是的。

深远的来讲,

有些地方没有真正的贯彻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

怕真辩护暴露出更多的东西,对地方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

地方的形象,地方官员的形象是靠自己行得正、坐得稳来维护的。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出了这些事情要靠舆论来关注,这都是天经地义的,

是为了让地方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来反腐倡廉,使地方的法制得到进步,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让律师不能争辩,媒体不能关注。这些都不是正确的处理办法。

方弘:网络舆情事件应对不好会大大有损政府公信力。有些地方是把公众和舆论当成政府的敌人,看成是政府的对立面,所以对公众设防,保守秘密。然而,很多舆情事件告诉我们,越是捂着越会让大众产生质疑,只有公开才能树立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敲诈公职人员女辅警”,二审法院为何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

“敲诈公职人员女辅警”,二审法院为何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

——连云港中级法院可能会更加枉法裁判?

据《人民资讯》等网站的文章《“敲诈公职人员女辅警”舅舅:二审家属委托律师无法介入》报道:

“3月18日,女辅警许某的舅舅李雁舟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3月15日许某一家聘请了两位律师,律师到达看守所希望会见被告人许某时被告知,连云港中院已经指派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拒绝了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这一条规定的特别明确:除了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更没有“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连云港中院指派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笔者实在是不知道,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害怕的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究竟是害怕什么?

是为了继续隐瞒事实真相,还是为了继续包庇下级法院的枉法裁判?还是有其他的见不得人的隐情?

这样的法院,恐怕会比一审灌南县法院更加胆大,更加敢于枉法,他们在全国都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居然敢于违法行事,敢于节外生枝,就说明了他们可能会更加枉法。

中国的法律,不应该是任人随意蹂躏的软柿子!

我们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2021年3月18日

女辅警许艳舅舅发声家属委托的二审律师被拒绝

我是“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这几天,我外甥女的案件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因为许某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委托我在网上向大家表达一下作为家属的心情和诉求。目前我外甥女已经上诉。

从网上流传判决书来看,还是存在很多疑点,所以我们家属特委托了上海的邓学平、杜家迁两位律师,为我外甥女二审进行辩护。前天3月15日,我们办完全权委托手续后,杜家迁律师到了看守所,希望会见我外甥女。就在这个时候,让人想象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连云港市中院居然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拒绝了我们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昨天3月16日,杜家迁律师就委托律师辩护事项向连云港市中院进行交涉,但连云港市中院仍然拒绝。今天3月17日,邓学平律师也来到连云港市中院交涉,同样被连云港市中院拒绝。两位律师告诉我们家属,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我外甥女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我们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外甥女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求。

在此我们家属想跟大家分析一下一个简单的逻辑:一审我们家属花钱委托了律师,并且一审审判结果我外甥女表示了不服,提出了上诉,怎么到了二审,就不让我们家属委托律师了,反而心甘情愿接受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呢?这样的逻辑大概三岁小孩也能想通吧。

作为家属,我们不愿意让许某就这样接受法律援助律师,希望能够让我们家属委派的律师介入,对她进行真正有效的辩护,让这个案件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另外,关于这个案件,我外甥女到底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我们家属至今为止,是不能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的。

我外甥女一审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当中,时间最早的是2014年,那时候她还不到20岁,而那些公职人员,都是四五十岁的、在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物,在年龄、阅历、社会地位等各个方面,都不平等,他们是否对我外甥女存在胁迫、威胁等手段,至今不得而知。这一点,希望能够在二审中得以查明。

许某的爸妈至今都认为,是这些公职人员欺负了他们女儿,是他们把她拖下了水。她只是一名辅警,在做辅警之前也只是在医院上班,这些“被害人”都是领导,有的还是她的顶头上司,很有可能是上司利用职权利诱、胁迫她发生关系。之后给的钱,也只是封口费、分手费、补偿费。

从判决书来看,从头到尾,我外甥女也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来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怎么能就这么定罪呢?正如她爸爸前两天说的,犯错误的是这些公职人员,不能把屎盆子扣她一个人头上。

许某没有从这些人口袋里掏钱、抢钱,就这样判了13年,还要罚500万元,这个结果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给许某、给我们家属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们心服口服。

来源:江淳独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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