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我们做什么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前面分享了如何挑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你选好了律师,你要做的就是信任他、支持他。
经常碰到有委托人见面就问,能不能取保?能不能不起诉?能不能无罪?这不是在请律师,是在请半仙。你付费到底是购买律师服务,还是购买案件结果。能不能取保、不起诉、无罪,这都不是律师能决定的,之所以能取保、不起诉、无罪,因为你本身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遇到了一位好的检察官、法官。
我们常常看到律师同行晒取保、无罪、罪轻、死缓的处理结果,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以结果好坏来评价律师工作成功与否,而完全忽略律师提供服务的艰辛过程,显然是一种唯结果论的错误观念。
如果认为律师只有获得了无罪、罪轻的结果,辩护工作才是成功的,将会让律师陷入心理扭曲——律师会期望司法机关多犯错,案件问题越多,律师辩护空间就越大,越能体现出律师辩护的效果。但是当司法机关真的犯错很多,律师乃至公众又会不断抱怨和质疑司法人员的工作。
张思之大律师,一生办理无数大案,可是没有一起判决无罪的案件,可是没有谁会否认张思之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大律师。
既然律师不能承诺结果,那为什么要请律师呢?律师到底能做什么呢?
律师的作用主要是提出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
具体而言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防止你成为本不该起诉却被起诉的人,不该有罪却被判有罪的人,本该被轻判刑却被重判的。
防止你被冤枉,这是律师重要作用的一方面。
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尽管律师已经充分地阐释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轻的理由,结果仍很不理想。
有的故意杀人案件,民意汹汹,民众皆喊杀,请与不请律师,结果并无两样。比如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云南高院终审判死缓,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实际是所谓民意将李昌奎杀了。
我曾在中部某省办过的一起死刑案件,虽然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保命的机会,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当事人最后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类似这种明明知道人是他杀的,明明知道他可能会被判死刑,还请律师为其辩护,这样做有意义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戴着手铐和脚镣的人是我们的同类,无论他此前做过多少恶事,无论他多么遭人唾弃,这都已成为过去。此刻,一个处孤立无助境地的人,他能见的、能够信任的也只有律师。此时的律师,是代表他的同类,陪他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让他在离开这个世界时,能够感受到一丝温暖,这也是律师的作用。
所以,律师当然要竭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但其作用和价值并不仅限于此。
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特鲁多医生的这句名言是医生职业的真实写照,又何尝不是刑事辩护工作的真实写照。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庆、李新建
有百度为什么还要请律师律师打官司的时候究竟能干些什么一个简单案件的办案手记
看到这个问题,想法还有一点复杂。正好最近有一个貌似很简单的官司了结了,索性把办案手记写出来,跟大家分享。
2020年11月签约,2021年11月19日拿到二审判决,一年。即便如此,给我的感觉还是,好顺利。
案情简介:
小P2017年开始,跟随老钱做设计。基本是7*24小时服务,老钱发工资和绩效。工资是从来不及时的网上转款,有时一次一个月,有时多次一个月,有时一次多个月。几年来绩效基本没发过。老钱没有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干。就这样一直到2019年9月份,小P离开老钱(辞职)。
离开后,前期跟老钱要钱,老钱还会敷衍几句,后来就彻底没动静了。2个月后,小P觉得要钱彻底没戏,来找到我们。他认为老王欠他三十万左右绩效加未发工资。
听着很简单,然而并没有。
处理过程:
在来访后请小P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他说的基本事实后,确定案子并不是他想的劳动争议,而是一个劳务纠纷。所以他之前想的未交社保、未休产假等都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只能认真梳理欠付的工资和绩效。
决定接手这个案子。
向小P分析案子的难点以及需要他提供的证据,并分好类型给他。同时定下来,先做基础证据,抢时间做诉讼前保全,查封老钱账户。然后在查封后1个月的时间内(诉前保全后一个月内必须起诉)认真梳理证据,再起诉立案。
协议签订后。
先去调查老钱的户籍信息
(律师的调查能力之一,被告是个人的案子法院的立案条件之一)。
调到后发现老钱户籍在广东一个小规模城市,如果去那里会给小P带来极大的费用负担。我们决定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条款,在小P所在地提起诉讼。
这中间,小P不断给我们反馈“咨询朋友”后的新想法。
小P拿来的证据。
大概是用了一包A4纸复印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邮箱标题记录、转账记录,基本是下图的样子,不知道他是不是花钱打印的。我拿到后欲哭无泪,晚上铺在孩子小时学爬的垫子上,一点点地看、分类。
整理证据:
一页页地看,发现看着多有用得少,起到关键作用得更少。把整出来的初步证据分类,疑问写上扫描出来发给他,让他解释。
最后发现还缺关键一环:我们为什么能要这么多钱?就是下图的3。
保全和立案
于是先用基础证据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做了保全申请、立案。立案和开庭之间有漫长的路要走,还有时间梳理。
立案提交后,法院退回一次。沟通后,法院认为证明合同履行地的证据不足,光是房东证明、物业费证明加快递收发等证据不足证明。陷入停滞,让小P仔细想哪里能找到租赁合同?
几天后,小P想起来当时的房产中介,去人家电脑上拍了一份有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很不清晰,但只能这样了。二次提交,长期没动静,打电话问为什么还没立上?法院答复正想退回,觉得说明他们有管辖权的证据依然不够,我们赶紧去现场找立案法官,好说歹说,法官答应去请示请示。后答复先提上,法官审理过程中觉得不应该在这里还是要退的。我们当然答应好好好。
保全结果还不错,钱不多,但是一下子封了八九个银行账户。后续有钱进来。
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同时继续想办法补充证据。毕竟小P说他能拿来的都拿来了,别的也没了。
对方提交管辖异议:
这边证据还没完,法院传票来了。老钱在北京找了两位律师,证明自己人在北京长期居住,要求移送北京相关法院。
然后,我们给法院寄送答辩材料。与此同时,安抚小P无比生气的心情。
小P无比生气,说对方不是在北京,不能去。我安抚他,如果真的管辖移送了,去北京比我们最初设想的去广州好多了。他不同意,认为北京是老钱的天下,他在撒谎。
最后没办法了,我使出杀手锏---就是很凶的意思,毕竟比他大十几岁---你这孩子,想没想过去广州的成本?“什么成本?”“什么成本?单程机票三千多,不知道你去不去。一审至少一趟往返不包括住宿,再加上二审自己算。”他服了。
当然,我们能掰回对一审管辖的移送也很担心,并不是对理由不认可,而是知道法院一开始就不想给我们立案。
事实也正如此,一审法院裁定移送北京某法院。
对管辖裁定向总院上诉。
上诉确定法官后,跟二审法官电话沟通几次,说的自己都动感情感觉。好在把案子留下了,也就是胜诉了。
确定最终证据:
与此同时,想清楚了证据的呈现方式。聊天记录里面有一些是挂着附件的,但是小P给我的截图里并没有打出来。我将他的参与项目一个个从两天记录找出来,列一张明细表。表上写明合同明细,包括金额和付出劳动,后面逐个附上合同和聊天记录。缺的,让他挨个想办法。
项目竟!然!有99个!和小P一起,整完以后,胸有成竹。证据从最初的一百来页又变回到了下面的样子。
一审开庭当日。
原本以为老钱的律师只会对金额有异议,没想到,老钱对自己的老板身份都不承认。小P的三十万,在老钱的说法里成了五千多。(因为小P长得很厚道,我们让他出庭了)小P气的崩了,我们在旁边说别在意别在意,她们不是法官。
当然了,对方庭上提交的证据也长得和上面差不多。
好在,
判决结果,小P比较满意,十七万。
也就没有上诉。
然而!对方换了个律师,上诉了。
然后,整理上诉的证据、答辩状、质证意见、二审开庭(其实是调查)。
终于在开庭一个多月后收到那份EMS带来的好消息。
至此,案子的审理阶段结束。
(业务是和另一位律师一起做的,以上无论说我还是我们,都是我们的意思。主人翁化名小P,很喜欢的一个的动画片主角,对方是隔壁老钱。)
梳理一下这个案子里的工作:
1.梳理证据,确定方案;2.调取当事人户籍信息;3.保全立案(保全申请、证据整理、购买保险)4.一审立案(起诉状、证据、证据目录);5.对对方管辖异议答辩;6.对一审管辖裁定上诉;7.一审开庭:庭上质证、辩论;8.二审答辩;9.二审开庭、质证。
然而,案子还没完。
对了,就是最难解释的打完官司拿没拿到钱的问题,正在申请执行。
如果执行回款不足,还要进行将对方列为失信人的申请。还要继续查找财险线索提供给法院。
写这个案子,并不是因为结果还不错。而是因为,这是一个一听会觉得很容易,自己也打得了的案子。可实际上,无论结果如何,让一个没有接触过这些的人走一遍流程,心态就已经崩溃了。再开个庭,心就已经反社会了。
结论是:
有时候我们会对不了解的职业充满误解,但误解的结果可能伤害的是自己。我们对律师的误解有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因为每一个案件中,总有50%的律师是败诉的(和解除外)。这有很多原因,但以我和律师们的接触来看,很少有律师因为当事人的事情不是自己的事情就置身事外。实际上,我们有时候会郁闷得无以复加,彼此开导说“别太把当事人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情了,得跳出来”,但这并不容易做到。
我写这个案子,是因为我从去年到现在做了十几个案子,完全一年内二审结果都出来,而且程序还比较多的,这是唯一一个。很多其他的案子,还在纠缠中。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什么用
都说屁股决定脑袋,但屁股决定脑袋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么。各人有各人的职业定位,不同的职业定位决定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不同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不同的看待问题的角度。司法机关倾向于找有罪的理由,律师就倾向于找无罪的理由。
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你不请律师,法官检察官也会秉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做出比较公正的判罚的。但有一个问题是,检察官站在追诉犯罪的立场,立场决定思路,也就是说,当同一个案件事实既有可能推断出有利的结果,又有可能推断出不利结果的时候,检察官会倾向于做不利的推断。这个绝对是没错的,但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公平。
打个比方,用一根木棒打了一下就把人打得颅骨骨折,同一个案件事实,公诉人会倾向于讲被告人打击他人时力气极大,只用一下就把最坚硬的颅骨打到骨折,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但辩护人可能就倾向于讲,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无力反抗,可以轻松继续加害的情况下,没有继续施加伤害,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扩大伤害后果的故意。
这两种观点是基于同一事实推断出的,而且也不能讲谁说的是错的,在法庭上,从来没有绝对的非黑即白,虽然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要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但检察官再公正,身份决定了他是不会费尽心思为被告人找寻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思路的。律师就刚好相反。这个就能回应,既然法官和检察官都懂法,我们还要律师干什么?
按照题中所述案情,司法机关不会管别的,只要你动上了手,然后有人受伤达到轻伤,哪怕你是去拉架不是去打架,也会倾向于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不会过于积极地挖掘案件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我觉得呢,在劝阻他人打架过程中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还是很有辩头的。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可以从哪些来地方着手辩护。
辩护必须立足事实与法律,故意伤害罪的罪状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所以案件最重要的突破点应该是劝架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受害者的身体损害到底是被击打造成的击打伤还是在挣脱过程中造成挣脱伤,也就是从行为性质及因果关系着手。
还有一个是从犯罪主观层面着手,就是在拉架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如果不是直接实施击打,那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受伤?因为过失致人损害的话必须达到重伤才构成犯罪,致人轻伤也是无罪。
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在场人证能提供证言,全面还原案发当时嫌疑人到底有没有过直接击打的行为。如果能证明没有直接击打行为的话,我觉得是坚决不能认罪的。一旦认罪,司法机关就会很放心地定罪,大不了到时候给个缓刑,事情就算处理掉了,只是嫌疑人会背一个犯罪记录。
这个案件辩护的切入点还蛮多的,题主能提供更多信息就更好了。
@是奥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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