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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去检察院阅卷有用吗

请律师 作者:宓念之 2022-06-21 05:07:03

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律师能否申请在检察机关阅卷

咨询类别:

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

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较大,律师在法院阅卷困难,申请在检察机关阅电子卷宗,能否批允许?(咨询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姜园园)

解答专家祝淑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案卷也已经移送人民法院,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此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则由人民检察院就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另外,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其他辩护人阅卷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当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供阅卷的也应该是人民法院。综上,认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安排阅卷;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安排阅卷。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犯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必要性

本专栏不定时,不定量更新本律师办案中的心得及收获,喜欢法律,热爱法律的朋友们可以关注,共同成长!有咨询或委托也可加微simeng3z

【前言】

上文着重强调了公安侦查阶段有没有必要请律师,也结合了部分情况来区分。

例如现在有些案件会出现第一天传唤讯问,笔录做了1-2次后交保证金然后直接取保候审了。那这种情况下公安侦查阶段就没有多少请律师的必要性了。

但即使是这种情况,案件只要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的。

我为什么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只跟你们谈请律师的必要性,而不是跟公安侦查阶段一样跟你们分类讨论是否有必要。这个的原因也是取决于现在刑事案件的一个办案侧重点发生的变更。

我们以最新的规定来看: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在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可能听不懂,但只需要知道一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以及律师起到的作用,在大部分案件中会扩大,并能体现足够价值。

所以,我只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请律师,请律师有必要,必要性的根据。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常识】

很多人只是泛泛了解了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对细节和常识并未去全面了解,从而导致对时间、作用等认知不全面。

什么是审查起诉阶段?

很简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这句话有几层意思:

1、人民检察院并不是负责定罪的机关。

2、人民检察院是复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多长时间?

网上流传了很多刑事审判期限表格,不是那么易懂,但我们可以白话文去解释这个表格。

一般案件一个月期限,稍微复杂点的一个半月期限。

如果觉得证据还不够的,可以让公安机关拿回去补充侦查,再送回来。

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给两次机会,不能再三出差错,所以最多两次。

总结起来:1(1.5)+(1+1.5)*2,最长6.5个月。

当然,如果出现管辖问题再另谈。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有几种?

泛泛来谈就是起诉和不起诉,但细分有很多种情形。

比如:原罪名提起公诉,变更罪名提起公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

【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必要性】

我们必须纠正一点:“刑事案件主要工作在法院”的认识是存在致命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基于此,律师只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基本证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个重要作用便是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才能判断整体案件走向。

基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很多法官其实并没有太充足的时间去细细研究案卷材料,从而侧重于庭审的控辩思路和案件调查。这时候如果律师和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未明晰,定性有出入等,都会导致最终判断偏差。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个重要作用就是:沟通案件情况,防止出现罪名定性偏差、事实认定偏差等问题,减轻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目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愈加完善,在此之前,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不对案件进行量刑建议的,根据2010年的试行规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予以明确,这是作为公诉权的一个下位概念,理论上只是作为审判的参考,但实际上从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权力制衡的结果,量刑建议权代表了检察院,代表了审判监督的权利,虽不具有终局性,但其具有极为清晰的参考性。虽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根据量刑建议进行定罪,但其确平衡了法院的审判权,也适当制约了法院的审判权,体现了程序的正义。而根据最新施行的规定,检察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中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而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也可以就财产刑提出确定的数额。由此可见,量刑建议的重要性。很多专家、法官等会去谈这只是一个建议,但基于司法实务操作,它往往不只是一个建议的作用。所以,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三个重要作用是结合案件情况,沟通量刑建议。

还有一些基础性的律师工作,比如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便不再展开谈。以上三个重要作用,便足以体现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重要性了。

只要有这个余地,建议一定要委托律师,刑事案件虽然时间长,但倘若错过了关键点,就真的是错过了机会,而且是无法弥补的。

实习律师可以去法院阅卷吗

前言:

前几天我们刑辩团队二人,在当事人亲属的陪同下,一行三人去包头参加某非吸案二审开庭。在包头疫情爆发前,完成庭审,匆匆地打飞机逃回南京。行程卡小星追着我们,未来14天行程的受限,有些遗憾,但真正的遗憾却是在包头中院阅卷失败。

律师阅卷权,在2022年的今天,在现实中还没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是在法院,竟然还是中院,真是无奈。把这现实记录下来,作为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目标。

故事真实,绝非杜撰,请听我慢慢道来。

1、大前提,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辩护人的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是这么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面可以解读出一些关键信息:辩护人什么时间可以阅卷,阅卷的形式,阅卷的内容。

律师有阅卷权是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也即是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后,辩护人即可阅卷。阅卷形式不仅包括查阅、阅读,还包括摘抄、复印。

阅卷内容是与案卷相关的材料,这其实是最好理解的。我们这次在包头中院阅卷,却是在阅卷内容上法官却有不同的理解,因而阅卷受阻,成了本文诞生的历史缘故。

除了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辩护权侵害时的保护机制,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法律也预想到现实中可能有的困难,给了律师阅卷一条救济渠道。

有刑诉法的授权与救济条款就能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可落地的司法解释,从细节上、实操上进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该司法解释不但强调了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案卷材料,更强调了法院要提供便利、保证必要的时间,还强调了可以拍照、扫描、电子拷贝等。同时,也说明哪些不得查阅、摘抄、复印,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与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能阅卷。

2、法律很健全,现实很魔幻。

铺垫了这么多法律条文,还是听听我们现实中的遭遇吧。

在我们出发包头前,便与法官助理联系了,明确了我们需要补充阅卷内容:一是一审庭审笔录,二是某位证人的询问笔录。

第一天飞机落地包头,径直打车赶往中院,希望能在法院下班前提交新证据并阅卷,与法官助理电话进行确认。交通作美,一路通畅。

到了法院后,经过一番电话后,终于得以见面。

首次的意外出现了,我们没有提前准备好光盘,自以为可以拍照或U盘拷贝的。大意了,我们没有"闪"。约好第二天再来,带上“闪”。

第二天,我们又来了,带着光盘。

还算顺利,虽然法官助理暂时没找到证人笔录那份卷,但是没关系我们还可以等,明天开庭了也没事,稳住,还有机会。顺利地拿到一审庭审笔录光盘,我们急往酒店赶,要阅卷确定辩护方案是否要调整。

出门不久,在出租车上电话响了,法官助理的号码。法院电话就是那么神奇,打得多了你就记住,甚至于法官姓名你都没记住,但号码你会记住,因为与号码打交道次数多了,你就记住了(鲁迅语)。接到法官助理的电话,我竟然还有莫名的激动,或许是一直以来我主动的多,他主动的少的缘故吧。这次刚见面后就来电,我猜是另一个证人卷宗可能找到了,为了让我们及时阅卷或是为了我们少跑路。

电话接通了,“喂,宋律师,你们到哪儿了?有一些情况,需要把刚才那个光盘带回来下。”“哦,这样啊,好的,马上回来。”

匆忙赶回法院,再过一次安检。到了法官助理办公室,终于说明了:

“是这样的,请示了下法官,这个一审笔录不能拷贝带走,但可以在这里阅。”

“可是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律师是有阅卷权的,包括复印、拍照、拷贝啊。”

“这个,您理解下,我也是执行指示。”

“好吧,我请郭律师与法官再沟通下。”

“嗯,有新指示我就按新指示办理。”

没办法,我只能在法官助理的电脑上开始阅卷。现场电脑阅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现实给予的关照。

3、讲法律,有卷阅。

刑诉法及最高院的适用刑诉法解释不就是阅卷依据吗?是的,确实是的。可能是上面的法律条文是“案卷材料”,没有“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不是案卷材料还需有个司法解释吧。律师认为是,法官有认为是,可能也有认为不是。一千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也是有可能的。

“庭审笔录”是为记录案件审理情况而对庭审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的文字材料。在有限的庭审经历中,基本上法官都会允许进行拍照留存。为何包头中院却不同的处理方式呢?暂时未知。

跟在外面等候的郭律师进行了简单说明,请他与法官本人沟通。我一边阅卷(形式上),一边找律师对庭审笔录阅卷的法律依据。苍天不负有心人,竟然找到了。实在是我学艺不精,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不足,以后要好好学习。

最早提到“庭审笔录”可以由辩护律师查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这里明确提到了可以查阅,不过没提复印,而且还是正卷。案件归档后才形式正卷,诉讼过程怎么办呢?

好在我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第十条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

诉讼活动的笔录

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这下基本上可以明确了,既然“庭审的录音录像可以给辩护人复制,更何况是作为文字记录的庭审笔录呢?举重以明轻,庭审笔录依法复制、拷贝。

紧急把法条发给了郭律师去与法官沟通,也将法条依据给到法官助理进行查阅。终于助理当面请示法官后,已经拷贝好的光盘,我们可以在第二次合法带走阅卷了。

4、一波三折,阅卷再遇曲折。

如果到此结束,本次阅卷还算成功,虽然费了周折,毕竟还是依靠法律取得阅卷权。但是凡事就怕出现个“但事”,您接着往下看,我努力控制情绪......

第一次阅卷的周折,耽误了将近半天的时间,连夜晚上阅卷,针对性地修改庭审发问提纲及部分辩护策略。第三天的庭审很顺利,见到法官真人,确实威严神武、技艺高超,完全掌控庭审节奏,对案件事实梳理很有一套,令人佩服,这里就不赘述。

一天的庭审结束后,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给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签字核对、确认。这时就跟法官助理提出,需要把这次的庭审笔录拍下照,方便回去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撰写辩护词,再把公诉人当庭提交材料也复印。

问题就这样来了,法官助理说:“这个,宋律师,我要请示下法官。”

“这,关于庭审记录可以复印、拷贝,我们昨天都与法官及您都沟通过了,法律依据也提供了。怎么还要再请示呢?”

“要不您在这里等下,等我上去请示下。您也可以给法官打下电话,他同意了,我就给您拍。这样好吗?您在这里稍等。”

“好吧,我们来给法官打电话。”

就这样我开始打电话联系法官,直到法庭变得空荡,直到法院的下班时间。

5、现实就是这样,接受它。

不放弃、不抛弃。

我们是第四天下午的飞机,还有时间,还有机会。

第四天,从上午九点上班开始,一直持续给法官与法官助理电话。直到中午11点半,终于接通了法官电话,了解了情况后,说:“哦,这样啊,按法律规定办理即可。”“好的,多谢您。”感激溢于言表。

再来联系法官助理,虽然知道不能轻易联系上,但要坚持。坚持就有希望。

终于在下午2:30上班后,与法官助理通上了电话,“宋律师,是这样的,我们接到院里通知,因为包头有疫情,我们不能与外地律师接触。请您理解。”

当头一击,恰到好处。

“可我们昨天还一起开庭,也还有今天核酸报告,可否通融?我们即将回南京,为这个卷再来一趟包头对当事人成本来说太高,可否请您考虑下我们情况。感谢!”

“没办法,我们也是执行院里的通知,请您理解。”

还有其他救助途径吗?暂时没有,虽然法条规定还是有的,但对我们来说来不及。

不得不再次给法官打电话,经过无数次的尝试,终于在3点左右接通了。

“确实是这样,您看,我们院今天所有的庭审都暂停了。虽然法律规定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您把辩护词写好也是为了帮法官更好的判案,我们这给您安排专人进行转述庭审笔录,有什么不清楚的、想确认的庭审情况,你直接电话,专人给您朗读。好了,我这里还有个电话,先挂了。”

就这样结束了,就这样被征服了,就这样本次阅卷过程结束了。我们成功登上了回南京的飞机,成功带回一审的庭审笔录,没成功带回二审的庭审笔录。

后记:

回宁后,我们严格按社区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因为包头的疫情更严重了。再后来,我们同行的三人,有两人被强制隔离了,14+7。目前我还在外面,为自由而奔波,写下了这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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