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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请律师没有签代理合同

请律师 作者:任悦恺 2022-06-21 04:58:03

付了钱没签合同,律师不尽心尽责导致败诉,律师费还能要回来吗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你要回律师费这件事情,也是需要相关证据的。

提示以下几点:

1、律师费是否交到律所公户

律师费没交到律所公户,律师直接私自收费是违反律师法的,这点对律师来说比较致命;

2、是否开具发票

收费开发票,这是律所应该给的。有发票,有转账凭据,没签合同也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3、没签合同,是否签有授权委托书

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是律师作为代理人身份必须向法院提交的,这些法院归档的卷宗中都有,你可以调出来,证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4、关于律师没有尽心尽责的证据

这块儿相对比较难证明,律师的很多工作都是无形的,脑力劳动很多,除非事实非常离谱,如果你掌握有确凿证据也可以,或者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

关于退还律师费事宜,可以和律师,律所进行协商解决,倘若不行,还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部门反映,都是会给解决的,如果有相关证据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也可以。

是否可以未签合同从而否认代理法律关系成立

汇业海关团队提示

案号:(2019)浙72民初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至15日,A公司代理5票涉案货物装船出运,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B公司,装箱单加盖有B公司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印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字样的签章。

2017年1月16日,C公司向A公司出具开票确认书,记载货物出运日期、提单编号和运费金额,要求发票开给C公司,若C公司未付,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此运费,落款处加盖B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圆形印章。随后,A公司按照开票确认书开具5张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发票备注提单编号和目的港。

2017年6至7月,A公司又代理出运涉案5票货物,提单记载托运人为B公司,装箱单加盖有B公司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印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字样的签章。随后,A公司开具以B公司为抬头的代理运费发票,并寄给B公司。B公司表示要与C公司核实是否系B公司的货物,但未支付发票所载运费。

2017年10月18日,B公司员工“小李”与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在微信中上传船公司名称信息表格,告知A公司表格中的信息为B公司出货的船公司名称及出货日期。

2017年12月20日,C公司向A公司出具运费确认书,确认B公司2017年1至7月未付运费的明细及总额,落款处加盖B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圆形印章。2018年1月10日,因未收到代理运费,A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具确认书,记载C公司未付A公司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运费合计868475元,其中涉及本案的系2017年1月发票抬头为C公司的5票货物。

2018年12月17日,A公司就涉案10票货物的代理运费计579633元及相应利息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代理运费579633元及相应利息。

问题聚焦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法律评析

A公司认为:

2017年1月至7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理出运10票货物,A公司代为办理了拖卡、报关、订舱等出运手续,并向B公司交付了提单,B公司应支付尚欠A公司运费及代理费。

B公司认为:

B公司并未委托A公司出运涉案10票货物,双方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

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综观本案证据和事实,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

本文认为:

首先,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并未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是,不能以合同不存在为由,绝对否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上述规定,货运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是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判断的过程。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货运代理合同既可以由被代理人本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直接订立,也可以由本人的代理人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无论以哪种方式订立,货运代理合同均拘束本人及货运代理企业。

其次,本案涉及到的情形为本人通过代理人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货运代理合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货运代理企业A公司只要有理由相信C公司有权代表B公司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亦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本文认为,本案中,可以认定A公司有理由相信C公司有权代表B公司订立货运代理合同,具体理由如下:第一,A公司办理涉案货物出运时,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B公司,相关装箱单也加盖了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这说明,A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是在处理B公司的货物运输事项。第二,2017年1月6日,C公司向A公司出具开票确认书,开票确认书要求载明货物出运日期、提单编号和运费金额,并开给C公司,C公司未付运费时,A公司有权向B公司主张追偿运费,并且,开票确认书落款处加盖了B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圆形印章,之后,在12月20日,C公司向A公司确认B公司2017年1至7月未付运费的明细及总额;这说明,C公司在就涉案货物运费,代表B公司与A公司进行沟通、协商,C公司具有代表B公司的权利外观。第三,A公司办理了涉案货物的运输,并按照开票确认书,开具以C公司为抬头的发票,发票备注提单编号和目的港;这说明A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履行了受托代理事项。第四,2017年10月18日,B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告知A公司,涉案货物系B公司出运;这进一步验证A公司是在处理B公司的货物,C公司只是在为B公司的利益处理委托事项。

最后,经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C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证明其是B公司的代理人,但是,A公司有理由相信C公司代表B公司委托自己处理涉案货物运输事项。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货运代理合同,但这不影响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成立。货运代理企业A公司完成了委托事项,并因处理委托事项支出人民币57963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有权请求委托人B公司予以偿还。

和律师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已经预付80%的费用,可以退款吗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的,律师事务所不会在律师的会见函盖章,所以律师无法去看守所会见,也无法去公安机关、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因为律师无法证明接受了委托。

一般来讲,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本来就是争分夺秒的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一般都是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收取律师费是同时进行的。且律师费都是当事人直接打到律所的公账上的,很少会律师本人收款,这一块是法律禁止的。除非当事人没办法向公账转账,律师会代为收取后再转回公账上并备注相关信息。

如果当事人经济情况确有困难需分开付款的,也会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收款银行。

我有点怀疑,这不是律师。建议您上当地的律协官网或者是司法局官网查询。

有条件的话,尽快另外聘请律师介入该案件。毕竟律师费是钱的问题,但是刑事案件,是人身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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