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打官司诉讼费要谁交
经济纠纷中因起诉产生的律师费和材料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律师的服务费用应该由委托人出,而案件的诉讼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律师的服务费用应该由委托人出,而案件的诉讼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的个人主页找到个人联系方式付费咨询。
打官司时,诉讼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打官司时,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只是有的费用需要自己承担,有的不需要自己承担或者在缴纳后还会给退还。
关于费用的缴纳问题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一下法院费用的缴纳和退还!
一、诉讼费用的缴纳
1、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由被告根据法律规定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预交;
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申请破产等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卷材料复印成本费等,均以实际发生时交纳。
4、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增加后的数额补交;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6、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7、反诉案件由反诉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8、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分别预交;
9、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10、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11、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自动撤诉等方式处理。
12、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依据民诉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法院应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法院;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1、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3、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依法已终结(一方死亡,无其他争议等情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三、诉讼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
2、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3、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裁定的再审案件或对自己未上诉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人负担;
4、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再审的案件,诉讼费按照败诉方负担原则确定;
5、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费负担,由法院根据诉讼费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7、民事案件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法院准许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8、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9、债务人对督促程序(如支付令)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0、督促程序因异议而终结,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1、申请公示催告(如票据丢失)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2、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裁决等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13、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由法院依照败诉方负担原则决定;
15、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依据特别程序(如宣告死亡、失踪案或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负担;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四、诉讼费用说明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诉讼费用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作出;
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
诉讼费用计算却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诉讼中律师费应该由哪方出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及部分再审案件);
(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破产、撤销等);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绝大多数案件当中,都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里看到这样的表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求:让对方承担诉讼费。但是,这样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作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总体的原则就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但是呢,法律是专门研究原则和例外的,有原则的时候,一般都会有例外。
在总体原则之外,上述法规还规定了一些诉讼费用负担的例外情况(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比如,有些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离婚案件),协商不成后再由法院决定;
比如,在海事案件当中,很多申请费用(海事证据保全、债权登记与受偿、船舶优先权催告等)是由申请人负担的;
再比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综上所述,关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严谨的答案不是“由对方承担”,也不是“由败诉方承担”,而是“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但有例外情况……”
律师费由谁承担
关于律师费的负担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类似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法律、法规。
因此,“律师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更难回答。
在为数不多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零散分布着一些关于律师费负担的规定,简单摘录一下,以供参考。
(一)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律师费的承担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无相关规定、当事人无相关约定,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案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2.担保诉讼案件
在担保诉讼中,如担保合同中没有“另有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也应当由担保人承担。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一般合同纠纷
在一般合同纠纷当中,当事人通常会将律师费列入违约赔偿的内容。如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就会支持关于律师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
(二)侵权纠纷
在多种侵权纠纷案件当中,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律师费等)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1.商标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2.专利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3.著作权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4.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5.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三)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二条;
(四)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
(六)其他支持律师费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将律师费作为当事人损失、进而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案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这是在法律无直接规定且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推导出的处理决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不小的反响。
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个案,其他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否会采纳该案的裁判思路,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保险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详细、明确的约定。
其他费用由谁承担
打官司时,除了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之外,还有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比如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费用依法也是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但是,这些费用并不是人民法院收取的,严格来说不属于诉讼费用。
关于这些费用的负担主体,人民法院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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