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请什么样的律师
传销罪,中国律师的玄学与魔咒(云联惠、斑美拉、国脉、趣步系、太平洋直购)
我总是幻想,能找到真相
某法学大V说,越学法律,越没有人性......
于是我照了照镜子,
哟,魔鬼还在,
嗯,写吧......
现实中传销这摊子事不抠法律不行,总抠法律的话尴尬又太多,郁闷在所难免,想盘道儿的仔细看了。讲这事儿只是描述传销罪的现实,因为涉及面比较多,司法解释清晰度和时效性,法治和社会现实治理交错,抹掉些敏感因素以保全文章,有些难以穷尽,有些需要含蓄,还有一些是我认知范围之外的。
这两年法庭内外律师们对传销罪的喧嚣越来越多,对传销罪的各种解读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不仅团队计酬的解读继续混沌,连骗取财物的骗取两个字,都被拿出来反复撕扯了,初衷与现实的反差对比越来越强烈,没有模糊就没有尴尬,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案例就找大家都相对了解的案例,太平洋直购,云联惠,斑美拉,国脉天网,相关案例信息来源只能是公开信息,单个看起来没什么大毛病,横排对比时却是惆怅无比。
很多人通过刑事辩护案例直观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脱罪的,尤其是最近顶流吴签的律师朱晓磊的辩护轨迹,成功掩护了吴签的各种违法犯罪,感觉上就是为了有钱人的钱服务。
完整视角来看律师行业,是一个平衡检方的机制性存在,整体上是法治的必然,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程序正义里强调证据,不过是一个环节而已。这个职业的存在本身解释起来,会令非黑即白者难以理解,令朴素正义观非常的不爽。
正文,案例横排对比:
太平洋直购的模式是比较简单直白的电商盘模式,开好网站平台,入驻商家交入伙费,这个入伙费会按多层次团队计酬来分配,因为平台销售的期望值,看起来脱离了庞氏嫌疑,这是电商盘的底层逻辑。
太平洋直购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界最大公知,但也是他的公开案件信息里透露出来很多内部信息,比如当地在预见到风险后曾经“宏观把控”,大概是担责风险太大,这个操作已成绝唱,也因此捎带上这个案例。
从单纯的论证书角度来看,是理论OK但商业实践失败的典型案例,相关云联惠的模式复盘里模式推导和社会心理推导我都写过,这里只啰嗦一句话:云联惠模式用经销商的钱垫付消费给消费者造成资金链断裂,单纯的消费者其实是羊毛党没有受伤,薅的羊毛来自于一轮又一轮的经销商加盟费和货款,所以粗看这个框架是非集。
云联惠论证书相关专家名单:
(名单来自于网络)
郭道晖,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
夏家骏,原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翔,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百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熊文钊,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
梅慎实,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
翟业虎,著名法学家,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员。
王占阳,著名经济学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国改革50人论坛成员。
晏智杰,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
这个名单,可以说是恐怖如斯。
因为这个名单导致云联惠定性后的各种喧嚣,其实是完全不靠谱的,因为法学家们论证时就已经讲明白了,其模式
需要完善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模式方向具有可行性,但细节尚需完善,需要调教,需要进一步修改”。但云联惠的脑残粉却把这四个字忽略了,认为论证过就合法了,而且很多反方喷子也忽略了这四个字。(律师本身在表达层面是非常咬文嚼字的,不可能出这种低级纰漏)
涉传商业模式论证到云联惠这里算是走到顶峰了,看看阵容之庞大就能理解黄明这个蠢货辜负了多少人的善意。
市场倍增理论里趋利贪婪是可以利用,这把双刃剑为什么在线下实践里屡战屡败,人性在人际网络中的副作用到底是什么,到底哪里出问题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在哪里,无人问津,这个现实是理论的巨大耻辱!
也正因此,不少往昔参与者依旧自顾自的盲目维护云联惠,而其中意见领袖就是几个只看理论不看实践、只看点击率不具体分析、只表达一面之词的所谓维权律师。
斑美拉是本文罗列案例中唯一一个自始至终我没有关注的案子,写到这里才临时去查一查。斑美拉出现在舆论中心,是因为律师的”闹“,和巨额罚金及赃款赃物收缴。
从网络中律师一方的言辞表达来看,斑美拉产品不算贵,效果还不错,奖金制度除了特级代理的150万,其他级别代理的大单金额不算夸张,表面上看就差一个直销牌照或备案了。
律师表达了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另一方的信息自己找:
产品问题在判决书里没有体现,应该问题不是很严重,网络信息里产品层面是有问题爆出,按43亿盘面看这个负面数量不算多,消费者皮肤过敏的信息证明化学成分应该是有风险的;生产经营层面的认证代工等貌似都有纰漏,单凭这些就是不存在拿牌可能性,才有找直销企业挂靠之说;9800元一盒的产品居然还说不算贵,一单下来很容易几万块钱,判决书里说下单金额从4.5万到150万,这在现实操作中肯定会产品道具化演变为拉人头,这是直销及产品盘的常态。
架空一下把斑美拉丢广州去,如果质量过关顶多也就是个罚款后整改制度,广州这样的半大不大的产品盘多到我都懒得看。广西作为老牌传销重灾区力度本来就大很多,脾气大惯性大裁量空间也大,这显然是普通律师不知道的。
国脉天网模式论证的刘凯湘:
北大法学院教授
工商总局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脉天网这个模式的产品层面,其实只有个5G话费套餐普及之前的时间差,经不起时间考验,制度上在涉传江湖里其实也算不上什么创新,电话费本身是服务范畴和直销的商品销售不搭边,所谓创新仅对联通来说有那么点意思,模式可咸可甜,按以往经验判断检方可紧可松操作空间比较大,看心态了。
原本我也是准备以原始股集资为抓手开火的,结果发现模式论证律师刘凯湘很特殊,是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且参与制定《禁止传销条例》,于是放下原始股,连水带油一瓢又一桶的泼出去凑热闹,全指望这个案子能把“以销售为目的的团队计酬”讲个一二三,尤其还涉及直销条例之外的服务性销售收入团队计酬。
不严守程序导致抬杠,抬杠过程非常罕见的晒出了一大堆细节,看架势律协都动了,硬着头皮给办了但过程和结果却都了然无趣。操盘方角度貌似想用蜜汁紫杏炖铁鸡,结果没成想如此这般。
案子从头到尾的细节里,团队计酬这个馄饨我连个葱花儿都没看到,喵了个咪的......全白忙活了,错过这个最佳人选最佳案例,以案释法的可能性我彻底绝望了。
简单介绍下趣步系的模式,
前端是多层次引流注册用户,计酬奖励是虚拟币或积分,中间是模拟虚拟币挖矿其实是高息复利,后端是OTC场外交易所套现,表面看起来没有中心账户没有资金池,但其虚拟币或积分数据是完全暗箱,且已证实其虚假。整体上是看似虚拟币的数字金融交易盘,前端涉传的引流很容易被修改掉,整体倾向偏非集。
趣步系第一案、唯一案的秘乐短视频已经宣判,虽然嚷嚷反对定罪传销,但不可能用新防非条例定旧案子,而且因为OTC交易清退环节是毫无可操作性的,嚷嚷归嚷嚷,落实起来按规矩来。
秘乐模式论证的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大刑法科学研究中心金融刑法研究所所长
肖中华对秘乐的模式论证书,基本上所有的话都没说死,没有断语和结论只有建议,而且只论证是否涉嫌传销别的没提,说不出个所以然但都所以然了,标准“范文”一篇我无处下嘴。
不同之处,趣步论证书与前面几个例子截然不同。
“趣步APP”商业模式论证书,文中节选原文一部分:
趣步公司“趣步APP”平台商业模式既不存在直接的资金联系,也缺乏本罪要求的存款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也不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趣步APP的商业模式不符合具备涉嫌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之规定。
不仅传销罪,非法经营、非吸、非集一个不留全然撇清了,纯纯的合法,这力度空前绝后,俨然一座涉传商业模式论证的“丰碑”。
该论证书论证之前,趣步APP已将OTC交易剥离至境外网站,论证书全文只说APP内部的电商和广告营收(事实上电商是个幌子),全然不顾99%用户盈利来自于炒作非区块链的假虚拟币(后改称积分),而资金套现是在境外网站OTC点对点交易完成的事实。
趣步我查了半年多,
该论证结论与事实的背离,令人发指!
这是我的措辞,而且拒绝任何解释。
这篇论证书与别的论证书有个最大的区别在于,论证方落款不是个人名义论证,是两个单位名义论证。
通程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
曾担任湖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
中心主任孙选中: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专家顾问
显然,看不到的地方,故事太多。
趣步论证书全文未能公布,而公布的信息中标题就以“权威论证”字眼为标题,公布的部分信息中,有“
不存在、不符合、不涉及、不具备
”等诸多结论性断语,这与其他论证书的措辞风格截然相反。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看看最终到底谁来负责。
在这样的网站里,出现这样的文章,让这件事看起来从玄之又玄,升级为神乎其神。
在这篇文章里,会对传销罪的解读是如此的神奇,充满了不可思议。
不仅基本概念在这里完全混沌了;(任意一种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一种即可构成传销)
骗取财物作为入罪门槛的解释也变了;(入罪门槛在于传销组织人数)
甚至立法的意旨又出现了崭新的解读;(防止人数增加,这不是条例第一条的解读吗)
文中关于商业模式创新的维护论调,连基本的商业常识都缺乏,基本的技术细节只字不提。可即便如此,发文到现在近一年时间,自始至终只字不改,片语不回。
如果按以上观点横排对比所有案例,我们会发现,几乎所有前述案例都能或多或少的脱了传销罪,最起码最起码,秘乐短视频是轻轻松松洗白了,涉及近两亿人次参与者的趣步系,也可以招摇过市了,被抓的但还没宣判的也该放掉了。
于是,这个玄学尴尬的在另一面,变成一部分律师、基层执法和反传销者的魔咒了。
面对如此玄之又玄神乎其神的现实,我用尽全身的力量,压制朴素正义这个魔鬼,我知道此情此景这东西没有用,我必须先宰了它,放弃人性。
作为预防传销和普法前线的一员,怎么解释能才能通透这几个案例横排对比之下的罪与非罪。
传销罪司法解释中: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不能永远猜文字谜,法律的解释都不能普及大众,论证那么多商业模式除了能收费别无用处,初心该置于何处。
也许,有些事情你们无力解决,但终究要去解决;
也许,当下不能解决,但不去争取,未来玄学还是玄学,魔咒还是魔咒。
我终究不是法律人,没那么严谨理性,也不能彻底杀掉朴素正义观,所以,还有点人性。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加入非法传销 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缓刑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加入非法传销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缓刑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经介绍加入一个金币联盟组织成为会员,该组织积极宣传金币联盟的经验模式、奖金制度等,称加入该组织可以享受全球最低折扣的旅行优惠,以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经查“金币联盟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不具有中国商务部授权批准的直销企业资质,该组织被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随后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在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代理过程
肖小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了解相关的案情,随后针对性的研究,检索相关的案例,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充分的围绕案涉罪名进行论述,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递交给了侦查人员,随后还积极的和侦查人员保持沟通,最终说服公安机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接下来办案人员一直跟进案件的进度,在案件到检察院后及时的申请了阅卷,在面对众多案卷的时候,认真的研读案卷内容,发掘对我方有利的观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的论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三、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在涉及刑事犯罪后往往处于焦虑、无助的状态,往往亦因此而忽略的案情细节,容易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专业律师更早地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量刑标准(2022更新)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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