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请的律师
从江歌案谈被害人律师
江歌案开庭,被告人陈世锋的律师提出了水果刀来源的异议,认为凶器不是陈方事先带过来的,意图减少预谋的故意,降低其主观恶性,从而争取量刑空间,虽然陈方律师第一刀不具有杀人故意然后补了九刀的辩护,让人觉得智商需要充值,玩主客观相一致也要遵循基本法,但是真相究竟是什么,还是需要根据证据来接近,庭审尚未结束,让我们保持专注,拭目以待,希望江歌的代理律师能和检察官们一起发挥出力,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此间隙,我可以说说中国刑事案件里被害人律师—诉讼代理人,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实事求是,在中国被害人的利益是很容易被忽视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司法机关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很多被害人只知道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然后开庭旁听等一份判决而已,殊不知自己也能参与其中,请一个律师帮助维权,争取到更多的补偿。
补偿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刑事责任的诉求,严惩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民事方面的诉求,取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从刑事角度来讲,在受害之后,律师可以协助收集证据立案,解答咨询后告知鉴定等程序步骤;立案不成则可提出刑事自诉;若已经立案,律师可以帮助调查犯罪分子是否累犯、有无前科、是否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从而加重刑事处罚的力度;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参与阅卷,提出被告人重罪、加重情节的法律意见供检察院参考;开庭时,律师可参与庭审,与公诉人一起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质证、发问、辩论;宣判后刑罚畸轻,可协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援指派给在下的第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作为诉讼代理人,就取得了被告人无期徒刑的结果,惩罚力度不输诸多故意杀人的判决)
从民事角度来讲,律师可以协助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参与调解,在舍弃刑事追责的力度下争取一份高赔偿的刑事谅解书。提出民事诉求也是需要要用证据支撑的,一般人不具备取证意识,证据不足导致很多事项无法得到支持;而参与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谈判,律师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对于司法程序的把控,执行的难易等方面,争取更高的赔偿。同时,和解协议的签订也需要合法,避免被扣上“妨害作证”的帽子,毕竟刑事案件是无法私了的。
让我们随着庭审的进行,等待真相的水落石出吧,需要程序正义,也不能放弃对结果正义的追求。
“江歌是被刘鑫推出门的”原告律师还原了江歌遇害前的10小时....
2016年11月,年仅24岁的日本女留学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门口,
被好友刘鑫的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
。随后,
凶手陈世峰于日本获刑20年
今天上午,江歌遇害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刘鑫本人并未出席,而江歌的妈妈江秋莲则带着
女儿遇害时的衣物、用品
,“一起见证”这次曝出诸多令人震惊的细节的庭审。
江歌遇害前的10个小时
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此次庭审的辩论焦点,主要是
“案发前刘鑫有没有向江歌告知潜在风险”
,以及
“案发时刘鑫是否把江歌反锁门外,有没有及时给予救助”
今天下午,从原告委托律师
@黄乐平律师
团队,发布的“江歌究竟是怎么遇害的?”这一视频中,更多案件核心细节得以曝光。
视频如下:
视频来源@黄乐平律师
我们一起来看下江歌母亲方的说法:
这段视频显示,刘鑫打工同事林先生的笔录中提到,“刘鑫当面向陈世峰介绍林某是她的现男友”,
此时被激怒的陈世峰已经显现了杀机
:“如果你和他好了,我会不顾一切。”
刘鑫非常了解陈世峰的行为模式,也多次表达对陈世峰暴力的担心害怕,更重要的是,在她回家的过程中,
已经明确知道陈世峰埋伏在江歌家附近
来源@黄乐平律师
但是,她却从未将整件事情的经过,以及来自陈世峰的直接威胁告诉江歌,而是
要求不知情的江歌深夜在地铁站等待自己一起回家
,让无辜的江歌分担了已经面临的风险。
并且,当江歌得知找上门的人是陈世峰时,提出要报警时,刘鑫却以“我在这里住不合法”的理由,
阻止了江歌报警
来源@黄乐平律师
除此之外,这段视频还曝光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细节:刘鑫不仅不给江歌开门,甚至还把马上进门的江歌“推出门”——
根据陈世峰的法庭供述,“
即将进入房间的江歌被刘鑫从里面推出
。随后,刘鑫将门从里面锁死。”
来源@黄乐平律师
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江歌遇害时,刘鑫所想的,不是如何对江歌施以救援,而是首先咨询自己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在案发一年后,刘鑫在网络上与“冷眼萌叔”的对话中,得到了本人亲口证实——她在两次报警电话的间隙,
曾打电话给打工店的日本老板,就法律责任一事进行咨询
来源@黄乐平律师
直至警方到达前,刘鑫都没有拨打过急救电话119,也没有对江歌采取过任何施救措施。
最终,
江歌因为失血过多而死
该视频很快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与愤怒:
而庭审中,刘鑫的代理律师认为,江歌遇害是陈世峰造成的,
刘鑫只是日本警方认定的“证人”
刘鑫已经做到了合理安全保护,原告已经证明陈世峰在案发前没有暴力倾向,原告无法证实被告有从内侧将门反锁这一行为,被告系在报警时被警方明确告知不要开门。
江歌母亲不同意调解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除了案发当时的冷血无请,刘鑫不仅从头到尾
没有任何忏悔之意
不停作妖
,兴风作浪。
要知道,在当初日本的庭审时,刘鑫的证词
基本是一句话总结,即“我什么都不知道”
但庭审一结束,刘鑫突然灵光乍现,洋洋洒洒6000余字,不仅把当天的种种细节全部回忆了起来,还特别
强调了江妈对她的“网络迫害”
庭审时不说话,庭审结束后没完没了,甚至把自己塑造成了江歌妈妈迫害下的受害者。
刘鑫,你还有没有心???
不仅在微博,在微信上亦是如此,
谎称江歌是同性恋
,不断地刺激江歌妈妈:
自己恶心人还不算,
她还不止一次雇佣水军,攻击江歌妈妈
2018年1月,刘鑫居然又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个视频,视频中是江歌和她的照片以及之前微信语音的对话录音,配的文字是“致美少女战士三叔:
最后的纪念!假装我们一起毕业啦”
江歌妈妈痛失爱女
,而毫无悔意的刘鑫竟然能轻松生活,甚至再一次把因她而死的江歌po上微博
,无疑是狠狠刺中了江歌妈妈的痛处,导致她不禁在微博上愤怒不已,认为刘鑫这一行为是在玷污自己的女儿。
2019年清明节,刘鑫依旧阴魂不散,先是发了条微博,称“又是清明了,祝你在天堂一切都好”,似乎是在悼念江歌。
然后又点赞了一条微博,这条微博来自一直在黑江歌妈妈的@冷眼萌叔。
微博内容是:
“阿姨,血馄饨好吃么?”
不满足于在自己微博上“自娱自乐”的刘鑫,甚至还私信了江歌妈妈,语句中充满不屑与挑衅:“我看你热度也逐渐消退了,
我上来帮一下你
,不然你做不出文章了,太可惜了。”
在清明节,这个凭吊逝者的节日,尤其是那个逝者还是为自己而死的情况下,竟然说出这样的恶语,简直让人目瞪口呆。
不止刘鑫本人在刺激江歌妈妈,
连刘鑫的妈妈也曾在电话里说:“她(江歌)命短了,她不是为了俺闺女。”
不得不说,刘鑫一家人简直恶毒到令人发指。
而如今,回了国的刘鑫为了躲避舆论的风头,
迅速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刘暖曦
但别忘了,她曾经可是靠着“前留日学生刑案当事人刘鑫”的名头,赚了个盆满钵满。
指责江歌妈妈吃血馄饨的刘鑫,
才是真正吃人血馒头的那个人
!!!
与冷血无情,恶毒无耻的刘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一直为女儿亡魂奔走的江歌妈妈
2017年12月20日,
江歌遇害的412天,日本法院宣布判决
,凶手陈世峰只被判了20年,江歌妈妈为了给枉死的女儿讨一个公道,曾搜集了450万人的签名请愿,正义却没有到来……
2018年10月15日,
江歌遇害的第711天
,即使困难重重,江歌妈妈依旧准备好了无数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件,决定起诉刘鑫!
2021年4月15日,
江歌遇害的第1624天,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
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图/城阳区法院微博
可开庭的从头到尾,刘鑫都没有出现。
事前面对记者采访,刘鑫依旧是那副冷漠不做声的模样,当她父亲稍作回应时,她立刻打断,要求父亲“一个字都不要说”。
刘鑫的沉默,
更证明了她的懦弱、自私和阴暗,根本配不上为她挡刀的江歌
正义的审判中将到来,那个无视闺蜜倒在血泊中的人,无论是叫刘鑫还是叫刘暖曦,必定逃不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江歌案:辩护律师的选择与徘徊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就中国留学生江歌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经过长达六天的庭审,沸沸扬扬的江歌案,就此落下帷幕。
陈世峰面临指控:预谋杀人
检方指出,陈世峰强求刘鑫复合,并对其进行恐吓,在遭到江歌阻止时,遂将江歌残忍杀害。为了建构这一事实,检方提出如下证据:
行凶刀具
检方在陈世峰实验室找到刀具包装;案发现场发现散落的塑料片,经核实这些碎片来自刀鞘部分。
法医鉴定
江歌死亡原因,左颈动脉被刺伤后失血而亡;江歌所受致命一刀,从颈部左侧刺入,直抵右侧总颈动脉,深达6~8厘米,割断动脉,并切断了气管,被害人血流如注,几秒之内即丧失意识(法医把致命这一刀编号为6);颈部有三处伤口,编号为6、7、8,这三处伤口方向一致且平行,伤口有两个入口,编号为D和E,但显示有三个出口,推测出两个伤口可能是刀还没拔出来又接着刺了一刀,所以才会显示有两个入口伤,只有一个出口伤;江歌身上的伤口另一部分集中在双手,受伤的伤被称为防卫伤,推测当时江歌至少躲避了五次,这五个防卫伤是在编号为6的伤口形成之前。
陈世峰伤痕
陈世峰脖子上的伤口不太可能是刀伤,而是抓伤,时间形成于6号伤口之前。
陈世峰随身带了换洗衣服
行为异常
陈世峰戴着口罩,有意没有选择电梯而是走楼梯。下楼后,陈世峰没有在离家最近的地铁站高岛平站乘车,而是走到了距离高岛平站两站的莲根站,并买了一瓶39度的威士忌,然后购买了单次票而没有使用平时的地铁卡。
故意杀人罪要求被告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法益的认识与意欲,
从检方的证据体系来看,陈世峰杀人的事实已经构建。特别是,证据2反映出江歌被致命刀刺入之前,有过多处防御伤,排除江歌自杀及其主动攻击陈世锋反被杀害的情形,
同时证实陈世峰连续刺伤江歌,作案手段残忍。此外,证据1、4、5直接指向陈世峰预谋杀人。如此来看,陈世峰面临的情形非常不利。
辩护律师出奇策:夺刀误刺
为了应对检方的指控,辩护律师首先否定预谋杀人,其次指出第一刀系误伤、随后的十几刀是杀人未遂,最后意图使刘鑫成为有污点的证人,并分担部分因果,继而减轻陈世峰的刑责。
否定预谋杀人
预谋杀人是故意杀人中的一种情形,同临时起意杀人相比,其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的多,所以量刑轻重有别。为此,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否定预谋杀人,从而为之后的辩护提供支撑。
面临预谋杀人的指控,辩护律师通常会提出杀人行为系偶然作出,临时起意为之。临时起意杀人通常在行凶时间、行凶场所、行凶工具的选择上,具有临时性、偶发性;杀意形成时间具有突发性。
本案中,陈世峰随身携带换洗衣服、绕道莲根车站、购买威士忌壮胆、戴着口罩不走电梯而走楼梯,行为迹象确实可疑。为此,辩护律师指出,陈世峰事先未准备行凶刀具,刀是刘鑫的;陈世峰随身携带的衣服是为了去干洗店;陈世峰绕道莲根车站前的711便利店买威士忌,是为了江歌一起喝酒;被告没带钱包,所以在莲根站买票,而不是用乘车卡;被告在公寓2楼到3楼的螺旋楼梯上等待江歌和刘鑫,是因为从这里可以更好地看到十字路口,比较容易走到二楼走廊。
辩护律师这些质疑,是存在现实可能性的,行凶刀具事先未准备,临时夺过来的;随身携带衣物,是去干洗店;事先准备威士忌助助兴,绕道莲根站买票是因没带钱包。到此,辩护律师工作内容值得学习,这种精细化已经详细到陈世峰手机中显示搜索过干洗店、钱包是否携带以及3楼的螺旋楼梯视野更好等等细节。
夺刀误伤、杀人未遂、刘鑫锁门
在我看来,否定预谋杀人只是常规辩护,接下来辩护律师的做法变得有些奇特,因为案发时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发现作案工具,被害人被刺身亡,检方构建证据体系存在困难,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的空间很大。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两点:
一是被害人系陈世峰夺刀误伤,江歌瞬间便失去生命,之后的刀伤是杀人未遂;二是,刀是刘馨递给江歌的,并将江歌锁在门外。
这两点辩护着实很精彩,刑法强调主客观相一致,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客观证据显示江歌死亡系被致命刀伤所致,第一刀和随后十几刀的关系变得很重要,第一刀如果被动摇,也就是说二人争执、夺刀的过程中,陈世峰不小心刺伤江歌,瞬间毙命,那么对于第一刀的结果,陈世峰不具有故意,故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十几刀的行为对象实际上是尸体,这在刑法上叫做不能犯,即行为人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法实现。比如空枪射击、误把面粉当作砒霜,误认尸体为活人,是犯罪未遂形态的一种类型。
特定的命案场所以及部分证据的缺乏(证人不可靠、行凶刀具不在案、没有监控视频),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合理怀疑的空间。辩护一旦成立,陈世峰便是故意杀人未遂,刑罚会轻很多。
此外,辩护律师将行凶刀具撇向刘鑫,并指出刘鑫存在锁门行为。有观点认为丑化刘鑫以及关注锁门没有丝毫意义。相反我认为,刘鑫如果存在锁门行为,锁门行为就是被害人致死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将造成两个后果:
一是锁门带来刺激与冲突的升级;二是锁门对被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力,没有锁门的话,被害人或许不会死亡。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辩护律师指出了检方录音与刘鑫当庭口述之间的矛盾,“报警录音显示刘鑫知道陈世峰伤害江歌,并锁门,当庭证言对此给予了否定”。本案中,刘鑫证言极其关键,事关辩护律师整体辩护策略,杀人故意形成时间、是否预谋杀人以及杀人未遂。辩护律师这一策略,丑化了刘鑫,将她的不可靠抛给法官,同时将江歌致死的因果链条分配给刘鑫。
从辩护逻辑来看,简直无可挑剔,辩护律师意图为陈世峰牟取全部可以争得的利益。
两难境地:谨慎选择
客观证据显示,江歌致命刀伤形成之前,江歌身上存在多处防御伤;6号致命刀伤入口处还有7号刀伤,两个伤口可能是刀还没拔出来又接着刺了一刀,显示有两个入口伤,只有一个出口伤;致命刀伤从左侧刺入颈动脉,深达6~8厘;陈世峰伤痕不是刀伤,可能是抓伤。
夺刀误刺之说难以实现
显然,客观证据与夺刀之说存在冲突,排除了夺刀与误刺之辩。
第一,江歌身上存在多处防御伤,并形成于致命刀伤之前,夺刀之说没有余地;
第二,致命刀伤虽只有一个出口,但却存在两个入口,第一刀未拔出,瞬间刺入第二刀,两刀非常连贯,随后又有多刀补刺,确定了杀意形成时间;
第三,陈世峰指出致命刀系夺刀误刺,与深度达6-8厘米的强烈程度不符;
第四,陈世峰身上不存在刀伤,只有抓伤,与其主张受到江歌持刀攻击明显不符。
客观证据面前,夺刀误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这样的辩护,是存在争议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辩护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丝可能性,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化利益;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则将被告人置于百般狡辩与毫无反省的境地,因为客观证据明显指出,夺刀与误刺几乎没有可能性,一味的辩解就是狡辩与不知悔改。
两难境地,谨慎决断一直考验着辩护律师。
诉诸感情、推测臆想
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辩护律师出现哽咽、哭泣,并带动陈世峰痛哭,这种诉诸感情的辩护,是否妥当值得考量。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人,参与庭审,应基于证据与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同检方抗辩,说服裁判人员。庭审是理智与克制的,不同于当事人浓厚的情感色彩,这种诉诸感情的辩护方法,与庭审的严肃格格不入,或许会令裁判人员心生厌恶,并对被告人产生反感。
庭审最后一天,辩护律师最后陈述内容与之前的辩护逻辑存在部分出入,杀人未遂、夺刀误刺的辩点几近放弃,大部分笔墨用于反驳预谋杀人以及证实刘鑫不可靠。可以看出,面对客观证据,夺刀误刺之说没有存在余地。
最后陈述中,辩护律师添加了推测与断想,“刘鑫从猫眼看到被告走了,开门走出来,这是0点19分和0点22分之间。刘拿了刀柄,回到房间,除去自己的指纹,把刀柄洗干净,再把刀柄放到楼梯的第一段位置。因为刘鑫知道江歌被刺,才会在0点22分,再次报警,让警察叫救护车”。辩护律师将刘鑫递刀给刘鑫,建构于推测,必然无法说服裁判人员。刑事案件的认定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里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的辩解,而是有理有据、自然而然的合理怀疑,具有合理性,即根据正常逻辑、合乎自然的得出案件结论不是唯一的,尚存有其他可能性。
没有根据的推测与臆想,不会有助于辩护,相反会将辩护沦为狡辩。
想必辩护律师同被告人有过充分的沟通,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这样的辩护策略,
我们作为案外人无法简略评断优劣与否。相反,辩护律师的努力与细致尽收眼底,应给予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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