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请律师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承担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享受了科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比如,针对银行卡盗刷交易层出不穷,给持卡人带来极大损失。到底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所致?发生盗刷,持卡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
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持卡人在发现盗刷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即“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盗刷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伪造银行卡盗刷以及网络盗刷,针对这两种盗刷交易,《银行卡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
1.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构成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果银行卡发生盗刷交易,而银行无法证明持卡人对此有过错的,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导致盗刷,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盗刷后,持卡人未及时进行挂失等止损操作,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对于扩大的部分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总的来说,该规定对持卡人有利,因为发卡行无法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的,法院一般会基于“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的考虑,判决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比如在下文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持卡人被盗刷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持卡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
1.基本案情
原告雷内是瑞士联邦公民,现居住于嘉兴市南湖区。2015年9月29日,雷内向某银行秀洲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结算通借记卡,并签订《银行卡通领用协议》。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内收到手机短信,发现自己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
觉察自己的银行卡存在被盗刷的情况,雷内立即打车前往最近的ATM机,通过输错密码的方式,致使银行卡被锁,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随后,雷内立即赶往某银行嘉兴分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得知除了上述损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产生了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共计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雷内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2.一审法院认为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银行卡为借记卡,纠纷发生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雷内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但是根据已知事实,无法确定雷内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以及过错责任。
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秀洲法院酌定某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内承担10%的责任。
并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秀洲支行赔偿雷内损失24.1万余元,并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
一审宣判后,某银行秀洲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雷内未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二审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对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相关责任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对此,根据国内有关伪卡盗刷的案例报道,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进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上诉人所谓的生活经验法则并无充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上诉人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某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二审法院仅对上诉内容进行裁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要进行取证工作。一般盗刷都发生在异地,持卡人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证明自己的银行卡在身边,所以应该就近找ATM机或柜台进行取存款操作并保留凭证。然后应尽快报案。
2.取证之后,就要进行及时止损操作,比如进行挂失,来不及挂失的,可以参考上述案例中的操作,案例中原告通过多次输入错误密码导致银行卡锁死。
3.取证和止损之后,就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律师根据案情,可能会进一步取证,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估,最后提起诉讼。
[1]刘坤、汪思聪、田舍郎:《银行卡被盗刷26.8万余元,银行要不要赔?|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案》,载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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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weixin.qq.com/s/kN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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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不要等着警察破案追回损失,先起诉银行赔偿
2020年5月9日23时45分左右,原告虞某胜通过手机短信发现自己的卡号62×××16的工行卡,自23时37分至42分期间被克隆盗刷,盗刷支出9笔,共计16800元,跨行手续费36元。随后原告立即拨打工行95588客服电话报告,并发送短信。后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0时11分拨打110报案,并携带盗刷卡赶到派出所,在做笔录期间民警用原告的手机联系了工行95588客服,得到了反馈的异常之处情况。2020年5月10日原告按照民警指示到被告工行鄱阳支行处打印支出流水,确定ATM机盗刷地点为福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持卡到被告ATM机处进行存取款操作。后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原告虞某胜认为自办卡起与被告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尽到对储蓄卡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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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不要等着警察破案追回损失,先起诉银行赔偿
律师分析:假如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该如何维权
目前社会环境下,网上支付和银行卡刷卡已经成为了大家主流的消费方式,主要是因为银行卡使用便捷,特别是信用卡更能够满足消费者日常购物消费和分期支付等需要。但是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存在的安全隐患,“盗刷”银行卡所有人里面的钱,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如果我们的卡被“盗刷”了后,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发生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1、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条款按照我们通俗的理解就是:我们遭遇盗刷后,借记卡我们可以要求银行归还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持有人不必偿还透支款的本息。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相较于我们银行卡持有人,发卡行具有更高的风险预防、控制、承受能力。要求发卡行应当以更加安全成熟的方式,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这在法理上来说,就是制造风险者,应当防范风险,风险和收益相对等,进一步督促发卡行发放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和服务,从源头上降低发生“盗刷”的风险和概率,有利益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不过作为银行卡持有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做出的以上规定,并不是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自己有责任了。法律还规定了:
1、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持卡人,仍需注意持卡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损失,同时也是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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