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请2个律师吗
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
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
同一律师事务所
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
至于广宇公司再审审理过程中主张,
本案二审过程中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汇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过程中存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纵诉讼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2015)民申字第425号
(一)关于
同一律师事务所
两名律师分别在一、二审程序中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惠福集贤分公司提出的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分别代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故惠福集贤分公司认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4)民申字第898号
关于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问题。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并未对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作出限制,故该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不存在该问题,该事由亦非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故对凯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来源: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当事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了,其中一名律师还可以再带一名实习律师出庭吗就是说可以三个人出庭吗
回答:可以,亲身经历告诉你肯定可以。上个月(2021年11月)刚刚开庭,当事人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我方一名辩护律师带了实习律师出庭,三个人开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68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律师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辩护人的权利范围和贯彻程度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广度和深度,也昭显着司法运作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加强和完善律师辩护人的权益保障,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作为律师辩护人,不论是开庭还是跟办案机关沟通,都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WL)
原告和被告可以请同一个律师吗
编辑:左岸
实践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聘请律师的时候,正好看中了同一个律师,双方都想委托这个律师。这种情形下原告和被告能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呢?
答案是不可以,律师的职责是帮助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一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律师同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无疑是左右手互搏。这种情形下,聘请律师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另外,一旦允许这种情形,原、被告就会为了拉拢律师,而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同一个案件中,是绝对不能允许原、被告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律师接受同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的委托,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实际上不止律师会受处罚,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不管是法律明确规定,还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