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请刑事律师要做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操作指引(侦查阶段的工作)
二、侦查阶段的工作(适用于常规三阶段刑事案件)
1.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电子化记录,如律师需要签署相关书面材料的,可进行相关书面记录及确认。
2.如家属有书面资料需要律师带入看守所的,须仔细核验,确认与案件无关的,方可带入。如属于可能导致串供或者产生其他违法后果的,或者家属有其他非法要求的,应当明确拒绝家属的要求;如属于一般性情感慰藉话语,可由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后念给其听,一般不交给犯罪嫌疑人;如属于非生活类资料需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如工作安排、授权委托书等,须先征求看守所同意,经其同意后,方可以其允许的方式签署相关文书。
3.对于初次会见的,为增加与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感,以及传达家属的关心与支持,一般可要求家属自行书写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鼓励性话语和家事、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最大程度上减少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冲击,缓解其心理焦虑。
4.到看守所会见需要传达的内容和了解的信息及顺序一般为:
1)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委托情况,表明自己的职责,告知可能存在的监听,提示谈话风险;
2)询问其在看守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在仓室、身体情况、生活情况、有无疾病、是否受到欺侮等;
3)询问其进来之前的身份、年龄、工作、学习、居住地址及籍贯、婚姻家庭、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4)询问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进来之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社会荣誉、工作荣誉或者学习荣誉等情况;
5)询问其何时何地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罪名,是如何被抓获的,有无举报立功,是否被逮捕及时间、罪名,有无做相应鉴定,是否有异议和辩解(
需重点听取其辩解
6)对其进行法律咨询,全面告知其关于本案涉及的罪名及其他相似罪名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拥有的法律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后续走向,告知其关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规定、认罪认罚的规定等;
7)询问其在律师会见之前,办案单位对其提审了几次,提审内容,有无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及其他违法审讯的情况;
8)全面分析案件,跟其商讨确定初步的辩护方案;
9)家事传达,先传达家属的慰问和信息,然后询问其有无事项需要传达给家属;
10)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未尽事宜需要咨询律师或者跟律师沟通的;
11)询问其是否同意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5.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如有材料需要传递给辩护律师的,应当先核实材料的属性、内容,是否属于违禁品等。如无问题,一般可由犯罪嫌疑人口述后,律师做相应的记载即可;如果属于相关证据材料或其他特别重要材料确需要律师代为收取的,联系看守所民警见证和同意后收取。
6.会见过程中,律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给犯罪嫌疑人,会见前不得向家属给予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会见中不得给予犯罪嫌疑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7.会见完后,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通报会见的大概情况,但不得直接将会见笔录交给家属查看,不得过多透露案件细节,并告诫家属注意保密。
8.询问和听取家属的意见,帮助家属分析案件、预判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分析案件的各种可能性,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给予合理化的建议。
9.如家属有委托意愿,并询问后续委托律师费用的,先详细讲解刑事案件的程序和特殊性,后提供委托和辩护的方案,最后提出律师费用。
10.如家属委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一星期左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时,注意搜集相关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并随同取保候审申请书一道或尽早提交给公安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荣誉证明、技能证明、求情书、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判例等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或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的材料。因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证据随时可能有变化,且律师无法阅卷,除非有确定性的把握,或者案件明显无罪的,一般在侦查阶段特别是早期建议谨慎选择进行无罪辩护,防止与公安机关出现沟通不畅,影响辩护效果,进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争取。但案件明显无罪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持续和积极的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保持沟通。
11.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流程一般为:先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电话,则亲自去一趟办案单位),确定好本案有几个承办人及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约好时间,提交代理手续。到公安机关后和承办民警沟通、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案情。
12.特别需要密切关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书面辩护意见后的程序及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既要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是否决定取保以及理由,也要留意何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如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则直接参照本指引第16条、17条。在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全力跟进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联系承办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第一时间了解报送情况及承办检察官姓名、联系方式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决定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前数日需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申请与检察官面谈,及相关注意事项,为律师后续争取检察院不批捕打下基础。
13.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第一时间和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好,约好时间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和申请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社会荣誉和技能证明、求情书、退赃退赔证明、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案例以及其他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有利材料,在提交材料的同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争取面谈沟通(特别是案件可能无罪或不批捕可能性较高的)。
14.如未能第一时间争取面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后第二到第三天内电话联系检察官,询问辩护人提交的意见和材料是否已收到,沟通案情,跟进案件情况,询问检察官对该案的态度和意见等。
15.如批准逮捕,跟办案单位了解批捕理由等情况,并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分析案件和后续走向,与家属商讨后续辩护方案。跟家属沟通完毕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批捕的相关情况,分析案件和后续走向,与犯罪嫌疑人商讨并确定新的辩护方案。如批捕后出现新的非常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材料(如无罪的证据,如和解协议等),第一时间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无,可视情况,在批捕后三十天左右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16.如未批准逮捕,跟进公安机关后续是否有异议,一般是决定取保候审。询问需要交纳保证金还是提供保证人。如当事人和家属无异议,则尽量争取保证人方式,以减轻当事人和家属的负担。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和家属索取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留档。
17.犯罪嫌疑人被取保释放后需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取保候审注意事项,视情况面见叮嘱。
18.侦查阶段会见次数一般批捕前两次左右、批捕后两次左右,三到五次为宜,合计不超过六次。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19.侦查阶段办案单位如存在违法办案、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情况的,应首先跟承办民警理性、平和的沟通,如不能沟通一致或者其拒绝改正的,可先通过其同级内部领导沟通反映解决,如无效,再通过其上级机关、检察院、监察委或其他机关、其他组织提请纠正。
20.侦查阶段时间紧、任务重,系整个刑事案件的开端,决定了整个刑事案件的走势,如何阐明其重要性都不为过。同时鉴于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掌握的信息有限,而侦查期间随着侦查的深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要求律师尽早、主动、多次、积极的与该阶段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家属、被害人等各个方面保持沟通,时刻留意案件变化。如存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的,应当尽早申请办案单位调取或者自行调取提交,防止证据灭失,让当事人少遭罪,争取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当你遇到刑事案件时,刑辩律师能帮你做什么
看到刑事案件分类里的一个问题,决定拿过来做文章题目,简单写写,欢迎指导拍砖。
本文分三部分
1、你本人陷入刑事风险
2、你的亲属陷入刑事风险
3、你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1、当你本人陷入刑事风险时,要不要找律师?
作为一个律师,我当然是斩钉截铁地说要。但这个“找”,是指至少去专业刑事律师那里咨询一下,不一定非要请来辩护(同行们不要拍我)。因为法律毕竟还是一个偏门的知识学科,想象竞合犯或共犯过限这种名词哪怕在律师团体里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说明白。律师谈案子的数量一般会是接案数量的几倍,因为委托人和律师之间是双向选择,刑辩律师作为中国最谨慎的一群人,绝对不会头脑一热就接受委托,而是需要了解案情分析可能性后才会考虑跟你签合同。
你本人对事实是最清楚的,由你口中向律师陈述的事实,很有可能也是日后向侦查人员陈述的内容。律师可以帮助你理清逻辑,告诉你涉及的罪名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你有利的部分和不利的部分是什么。有了这样一轮经历,你就不会完全无准备地面对侦查人员,这是一种提前的风险防控。
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本人,律师可以告诉你以何种心态与办案机关沟通,哪些事实一定要强调,哪些情况必须特别注意。你与律师之间是合作关系,你负责说事实,律师负责说法律。这种合作在侦查阶段可能会帮助你获得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里出来;这种合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帮助你获得不起诉决定,保留公职,没有案底,不影响子孙政审就业;这种合作会一直持续到刑事案件开庭,从两方面给法官以影响,最终做出最有利于你的判决。
本段落中的“你”不一定指个人。我们给很多企业做过刑事风险防控,原因是单位犯罪一般也要处罚责任人,法人总经理等首当其冲。又或者像中国足协那种教练合同没签好损失好多钱的事情,放到其他国企央企可能就是签订合同失职罪呀~
2、当你的亲属陷入刑事风险,你能做什么?
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都是直接被侦查人员带走拘留后家属才知道他涉及到了刑律。一旦被带进看守所,家属除了送钱送衣物外无法与他有任何联系,只能委托律师去会见。我在西城看守所做法律援助时曾经看到一个老奶奶背着哇哇啼哭的小孙女,想见一面因贩毒被拘留的女儿。小孙女一直喊着“要妈妈”,哭的小脸通红,但根据规定,警察又绝不可能让他们见面。当时的情景给了我很大的冲击。
对于家属来说,律师是沟通的桥梁;对于看守所里的本人来说,律师是救命稻草。口供是证据中的关键一环,它串起了整个事实,决定着侦查方向,也决定着办案人员搜集哪些其他证据;很多案子为什么律师要拼命做非法证据排除,我国法律为什么专门把“口供”列出来写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原因就在于此。律师可以最早地帮你的亲属固定无罪、罪轻的情节,抓住案件发展的最佳时机,甚至辅助办案人员查明事实。随着法律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很多办案人员非常欢迎律师的加入,因为律师可以帮助他们减轻工作量,保证良好顺利地沟通,不让“错案终身追究”的风险落到办案人员的身上。
3、如果你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律师可以帮你做什么?
D神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明哪些情况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哪些情况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对于受害人来说,律师最大的作用就是在经济上最大限度地帮你获得补偿。
可能是法官和律师角度不同的关系,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并不会轻易接受“只有实际物质损毁才能获得赔偿”这种规定。比如遭到诈骗,财物又被转移,一般情况下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意味着基本不可能获得赔偿。但是律师会更进一步:财物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被转移?接受财物的人是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是否有证据证明并非善意取得,可以责令追缴?等等等等。
在很多资金往来数额极大,链条极复杂的案件中,被害人律师往往承担着帮助办案机关找寻图片点的任务。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多名律师协作办案,提出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证据提纲,通过检察院转到经侦办案人员手中,最终使涉案金额6个亿的跨国诈骗案达到起诉标准,并追回损失。
之前在某个回答里我说过,中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30%,完全不能跟美国刑事诉讼将律师作为“必需品”的情况来相比。一方面因为中国刑辩律师历史短,人数少,又没有健全的评价机制,导致很多人没有意识,也不知道怎么找律师;另一方面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很多人达不到法律援助所设定的贫困线,但又确实无法支付请律师的费用,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不请。想要改变现状很难,但我们一直在努力,比如每年接法律援助案件,到看守所值班义务接受咨询等等。我遇到过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持续谩骂的情况,也接受过被害人家属送的锦旗。但无论怎样,我还是相信,刑辩律师是一份有意义的事业。
委托刑事律师前,家属必须了解的10个核心问题
作者:熊承星律师
经常会有一些家属因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后咨询笔者一些法律问题,而家属们所问的问题也五花八门,但基本上都是围绕一些诸如“能否取保”、“有无关系”、“律师如何收费”等等之类的问题。为此,笔者特将一些最基础但也是被提及次数最多的10个问题集中进行简要解答,供大家参考。
从频率上讲,这个问题应该是出现最多的一个,很多家属开口问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这种。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较为欠缺的家属的措辞就是“捞”,稍微懂一点的家属用的词是“保释”,当然也有家属措辞很准确——“取保候审”。
笔者先解释下这个概念本身。“保释”,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很多家属将“取保候审”称为“保释”,应该是受了香港TVB电视剧的影响)。它一般是指为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犯罪当事人释放这样一种制度。从效果上理解,“保释”确实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取保候审”差不多;而用“捞”这个字来形容,也确实更通俗易懂。
那么,对于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后能否将其取保候审呢?答案是:
不一定能,但律师介入后能提高这种可能性
从实务角度分析,被抓的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一般取决于
案件事实
委托律师时间
办案人员水准
律师水准
刑事司法政策
等5个因素。(1)一般而言,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取保的概率较小,非暴力性犯罪(如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等)取保的概率就大些;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就是在收到嫌疑人被拘留的通知后尽早委托律师),律师为其争取取保的机会就越多,相应的取保的可能性就越大。(2)如果家属在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即已经过了“黄金37天”)后才想到委托律师的,那么被逮捕后再取保的难度就较大(但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也得视具体情形);(3)如果公安办案人员或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草率办案、过于严苛僵硬适用法律的,那取保的难度就大些,反之取保的概率就相应大些;(4)如果承办律师经验丰富、水准较高的,那取保的可能性一般就大些,如果律师只是走过场、搞“形式辩护”甚至“养生辩护”的,那律师发挥的作用几乎为零;(5)对于特殊时期发生的某类刑事案件,比如此前疫情刚发生不久后对于口罩诈骗类的刑事犯罪,几乎就是“从严从重”处理,取保就较难。
上述5大因素中,除了“委托律师时间”、“律师水准”这两个因素能为家属掌控外,其他3个都是不可控因素。因此,家属委托什么律师、何时委托律师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总之,对于刑案,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相应的取保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有时笔者会收到这种咨询问题:“律师,我3个月前已经取保了,昨天突然收到公安民警的短信通知,要我明天去派出所接受询问,怎么回事?不是应该没事了么……”此类问题笔者近两个月内就遇到过三四个,说明很多人对“取保候审”的概念还存在误解。
“取保候审”,分开来就是“取保”+“候审”。即,从法律层面上讲,当事人被取保后,依然得配合公安、检察部门的调查询问工作。取保,只是表明当事人符合不羁押人身自由的条件,须知,取保的本质依然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候审”——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取保后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形(比如笔者曾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当事人均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了,后面均不了了之),但这并非常态。大部分情形下,被取保的当事人还是会走后续法律程序的,案件还是会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判。
那么,当事人已经被取保的情形下,家属还有必要再委托律师么?答案很简单:也有必要!
笔者上面阐述的有关是否能取保的决定因素,其实也适用于某一刑事案件最终可能的判决结果,因为其道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取保了,只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小,虽然这确实也是律师预判该当事人可能刑期不会太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要知道的是,刑案有无律师介入的结果,其区别有时没有,但往往又可能是天差地别!
律师辩护的本质就是和公检部门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对抗”。这就好比辩论赛,如果我们单独看正方或反方的辩论,我们几乎都会被其“煽动”而赞成其辩论观点,于是为了让观点更容易被大家接受、获取更大的接受度而不至于太偏颇,所以辩论赛必须安排一正一反两个“对抗”主体,在双方经历过几轮激烈“厮杀”后,最终由主持人结合双方观点综合评论。其实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本质与辩论赛是一样的——“理越辩越明”,只有当存在立场相反的两方激烈对抗后,最终的观点才是大家最能接受的。刑事诉讼中,如果将检察院比作正方的话(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么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反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法院的角色就是主持人。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天然的立场就是“有罪推定”(尽管近些年出现的新的司法理念认为控方也应该持“无罪推定”,但刑事诉讼历史传统及当前我国审判实践的现状依然是“有罪推定”),辩护律师的立场就是“无罪推定”。如果没有辩护律师这一角色的存在,公检部门是难以做到同时从正反两方来进行“内部思想斗争”而为当事人“辩护”的,换言之,缺乏对抗方(辩护律师)的辩论赛,其结果大概率是有失偏颇的,相应的,当事人可能的判决结果相对而言就可能是更为不利的。
要知道,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人身自由,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律师的介入是相当有必要的,而且有时往往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典型的就是律师介入后取得了无罪的结果)。
确实有人问过笔者这种问题,既然取保后案件还是会继续走法律程序,那取保有什么实际意义么?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专业刑辩律师都能给出答案。取保最明显、最直接的意义当然就是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当事人被取保后,得遵守有关规定,所以是附带条件的一种人身自由),但此外,还有更重要的两层意义:
一是,能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确实存在案件后续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案件不走后续法律程序,其实就相当于无罪了);
二是,案件被取保的,如同笔者上面所说的,律师就能预判后续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结果一般不会太重。换言之,如果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保的,其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小半。至于取保后还有必要请律师的理由,笔者上面也说到了,律师的作用就是在轻判结果的可能性下,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刑罚。
也因此,对于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往往会组成辩护同盟,使出浑身解数,争取为主犯取保。因为如果连罪刑最重的主犯都能取保了,那其他从犯就都可以取保,相应的,整个刑案所有当事人的刑罚都不会太高,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就成功了一大半。
这个也是经常被提到的频率较高的问题之一。从实务情况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电话/短信通知嫌疑人去公安接受调查询问的,若此前已经被取保的,公安通知去接受询问的目的确实就是调查询问,不会再将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如果是第一次被通知去接受询问的,往往会被取保。
那么,去公安自首会不会被抓后就出不来了?这个问题和上面有类似的地方。一般来说,自首后是否会被抓,取决于案件事实。如果是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这种暴力性犯罪,自首后确实往往就会被拘留,后面还会被逮捕。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情形的,自首当日就可能被取保。这也是生活中取保情形较为常见的一类,换言之,取保并非只有被拘留或逮捕后才可能出现,自首后也可能不经过拘留/逮捕阶段而径直取保。
犯罪事实,这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术语,它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等一系列构成要素。即便犯罪事实确定无疑了,也可能存在罪名的适用问题(罪名不同,可能适用的刑罚就不同)、量刑的问题。换言之,律师的辩护要点一般来说是多层次全方位的,犯罪事实尽管是刑事案件最为重要的部分,但也不是囊括了所有。
笔者在上面已经阐述过,决定一个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有
案件事实
委托律师时间
办案人员水准
律师水准
刑事司法政策
等5种,其中案件事实只是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委托律师介入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刑事律师都会遇到的。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也确实在各行各业都可能客观存在,对此我们不能否认。就刑事案件而言,客观上确实存在那种靠动用关系而使刑事案件结果朝着家属希望的方向改变的现象(时不时见诸报端的公检法部门人员渎职受贿而介入插手刑事案件的新闻屡见不鲜)。很多人存在“相信关系,不信法律”的观念,这种客观现象我们也不否认,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
第一,即便关系、后台再硬,能影响法官改变的也仅是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可以在2-3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的,靠“关系”确实可能判处最低刑期),而这,律师在法律上进行辩护也可能取得同样的效果。
第二,随着国家法治理念、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诉讼案件中插手介入的情形会越来越少。而且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出台规定,明令禁止公检法部门人员在诉讼案件中插手介入,插手过问、干扰案件审理的,都会留下记录,终生追责。因此,甘冒毁掉职业前途的风险而插手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应该不会太多。
第三,律师靠勤勉尽职、水平过硬而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甚至无罪效果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举不胜举。这本身足以反驳“相信关系,不信法律”这个错误观念。
因此,家属与其相信“关系”,不如相信法律,相信律师。
这种问题确实有家属会提出来。其实,类似问题在百度上可搜到很多相关介绍出来,在此笔者简要解释一下。
一般来说,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其犯罪前科会被记录个人档案,跟随终生。而大家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被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因此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其生活中很多方面(如就业)会受到影响。此外,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当周边发生违法或犯罪事实时,往往可能会被当做嫌疑对象进行调查,这一点可能也会对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一些特殊情形下,子女的生活也可能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会经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公安侦查阶段:一般情形下,最长是
逮捕前黄金37天
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能会延长1个月,有重大复杂情形或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能会再延长1次,每次2个月。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6-159条)。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到逮捕这段期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为37天(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笔者上面有提到,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介入的时间宜早不宜迟。一般而言,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申请取保的机会就越多,可能性就越大。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开始(区别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移送),一般情形下是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可能会延长15日。(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一般而言,法院会在2个月内宣判,案情复杂的可能是3个月内。(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综上可知,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一般都会消耗小半年时间,如果遇到中间退回补充侦查的,动辄一年多甚至更长。实际中的情形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般都会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但法院由于案多人少,一般都会积压大量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实际消耗的时间可能比上述法律规定的更长。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中,尽职负责的律师都会做大量的工作。
公安侦查阶段: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前,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民警约见当面沟通、撰写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后(7天内),律师根据需要可能会再次会见当事人、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会去阅卷、详尽研究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与检察官当面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律师一般都要会见当事人、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庭审发问提纲、撰写辩护词等。
如上所述,因刑事案件耗时长久,且律师一般要做大量工作,因此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律师费要比民事案件要高一些。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没有规定案件要像超市大白菜一样固定标价。
真正专业尽职的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的都是差异化服务
,即A律师和B律师分别代理同一个案件,能带来的服务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律师的收费可能会根据
案件自身情形
预估工作量
律师经验、律师自己知名度
案件结果期待值
等诸多因素综合报价。
律师这种职业和医生有相同的地方。同一台手术,主任医师和刚执业医生的费用可能就有差别,这就是所谓的律师执业经验这个因素。至于案件结果期待值这个,也容易理解,如果案件本身决定了不会有好的判决结果(即律师能发挥的空间不大),那么其律师费相应的就比某一个很可能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案件律师费要低。
总之,刑事案件的律师费,可能会比一般的民事案件律师费高;至于具体的收费问题,则看律师个人的标准了。
注:“
形式辩护
”是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的一个词语,它是形容一些律师收费后不负责、走过场式的办案方式。
养生辩护
”是更甚于“形式辩护”的一种形容一些“老律师”极端不负责任的刑案办案方式,以不看案卷、仅凭会见几次当事人获悉的案件信息就撰写法律文书、开庭不准备书面代理词、只围绕片面的案件事实发表夸夸其谈的辩护观点等表现为特征。因该现象多出现在一些老律师身上,故有人讽刺其为一种不耗费体力、精力,注重“养生”的形式主义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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