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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垫付拆迁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拆迁补偿

开发商 作者:上官音仪 2022-11-21 13:35:02

今天给各位分享开发商垫付拆迁补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地产开发商拆迁补偿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哪个补偿多

一般是政府拆迁给的多。城市更新补偿标准

城市更新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对搬迁补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因为城市更新属于市场运作,开发商一般是根据市场的规则和行情,在充分调查分析,征求权利人意见和建议,根据规划量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搬迁补偿标准,政府没有指导标准,也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政府不制定标准,正是出于不干预市场的考虑,由市场、开发主体平衡各方利益,平衡项目利益,实现多方共赢来制定。

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不用执行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无需按照/参照政府实施的棚改标准,城市更新的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是民事双方协商而定的。这既是城市更新的优点,也是城市更新的缺点。

政府征收补偿标准

其实关于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一笔稀里糊涂的帐。

目前来说,即便是征收标准,各个地方、区域实施的补偿方案也是各不相同的,名目繁杂,并不统一,拆迁条例被废止以后,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了,“拆迁”两个字也随着离开了历史舞台,改为文明用语“搬迁”。

政府征收的标准,一直都不会太高,它遵循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意味着被搬迁人需要做出一些牺牲。政府征收的标准,虽然各地不一样,但是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树立的原则是:等价。

其实,国务院的法规里面,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这是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国有土地”;另一个前提是“房屋”。只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然后是集体土地及房屋。集体土地以及其上房屋,是通过土地法、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安置办法之类的文件去实施。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它的征收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呢,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国有还是其他,在所不问,通通适用。补偿依据是:292号文的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

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如果遇到房屋拆迁这种情况,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毕竟不同的城市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作为拆迁组要与被拆迁户提前做好协商,做好房屋赔偿方面的事宜,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那么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遇到房屋拆迁这种情况,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毕竟不同的城市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作为拆迁组要与被拆迁户提前做好协商,做好房屋赔偿方面的事宜,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那么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 的方式有哪些?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 房产 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 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 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 )房屋拆迁安置费= 搬迁 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 住宅房 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 房地产市场 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 估价目的 ,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 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 普通住宅 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 估价对象 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 房屋建筑面积 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 产权房 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 开发商 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 安置房 ,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一般是会根据当地的政府规划来进行处理,可以进行产权置换也可以给予经济赔偿,具体的可以根据拆迁公告来进行协商好好解决。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个人购买)。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和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货币补偿 原《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即: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 商品房 。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关于补偿标准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一补偿标准,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 土地使用权 补偿尚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能够被接受的,但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再以重置价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也不足以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房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切实推进拆迁,客观上已经不按重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所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 (五)关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中第五项需提交的材料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关于 安置房 的质量要求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企业收到“土地返还款”的税务处理

时下,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对于企业收到的上述土地返还款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这类土地返还款的涉税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或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4种不同的“土地返还款”的税务处理。

案例

M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与A市旧城改造项目。M公司在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替政府垫付拆迁补偿资金1.5亿元,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019年10月M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20亿元。2019年12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支付M公司财政性资金5亿元,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1、支付垫付的拆迁补偿款1.5亿元,资金占用费1000万元;

2、支付回迁房购置款7000万元,购买本项目商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3、支付财政补贴1亿元,用于产业园区供水、排水、供电、照明、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费建设;

4、支付财政奖励2000万元。

请问:上述案例中,企业收到的4种不同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分析:

一、M公司收到垫付的拆迁补偿款1.5亿元,资金占用费1000万元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M公司收到的1.5亿元属于政府偿还垫付款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财务核算上直接冲减往来款。收到的资金占用费1000万元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依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M公司收到的该项收入是收回先期垫付资金及利息,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M公司收到垫付的拆迁补偿款1.5亿元,属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到的资金占用费1000万元,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M公司收到回迁房购置款7000万元,购买本项目商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M公司收到的回迁房购置款7000万元,实质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回迁户提前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9%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M公司收到预收房款时应按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补退的税款。

2、土地增值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M公司收到的回迁房购置款7000万元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前按照确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达到清算条件后再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企业所得税: M公司收到的回迁房购置款7000万元属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国税【2009】31号文规定,此笔收入在回迁房未完工年度应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完工年度再将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部分政府购买回迁房的价格远低于同类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往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调整计税依据,造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回迁房的定价,是基于安置回迁户这一公益性质的特定目的而由政府主导的定价,不是纳税人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税收安排,因此应当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应调整计税依据。

三、M公司收到财政补贴1亿元,用于产业园区供水、排水、供电、照明、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费建设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M公司收到财政补贴1亿元与其销售收入或数量无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M公司收到财政补贴1亿元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M公司收到上述款项时,财务核算时可以冲减“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作冲减成本处理。

3、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M公司收到财政补贴1亿元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M公司取得的7000万元财政补贴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取得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申报缴税。

四、M公司收到财政奖励2000万元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M公司收到财政奖励2000万元与其销售收入或数量无关,也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M公司收到财政奖励2000万元一般情况下无法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应并入资金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分析,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来判定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据以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房屋拆迁怎样补偿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_,所以拆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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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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