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征地拆迁 > 开发商 >

无锡开发商拆迁,无锡拆迁政策

开发商 作者:满颖 2022-10-31 18:22:03

很多朋友对无锡开发商拆迁,以及无锡拆迁政策不是很了解,江南平台app 编辑整理了关于无锡开发商拆迁,以及无锡拆迁政策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希望给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无锡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无锡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4、对企业因为拆迁造成的员工解聘安置费用的补偿;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无锡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无锡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1、产权交换式补偿。

2、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第七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

(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职机构。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九条 拆迁城市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公安、规划、建设、房管、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日起,除出生、退役、婚嫁、学生毕业分配情况外,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房屋翻建、扩建、改建、买卖、析产、分割、赠与、抵押、交换、出租、调配等手续。第十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前30天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有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凡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第十二条 拆迁城市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内,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交纳拆迁管理费和资料保证金:

(一)建设项目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

(三)建设用地批文;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审查确认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暂缓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

拆迁人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在被拆迁地区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无锡建筑新村什么时候拆

2008/11/19。

拆迁地址:五爱路、前坭旺庄、建筑新村等。开发商无锡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一、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需要,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拆迁房屋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无锡市城镇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时,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机关)。无锡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职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订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审查被拆房屋产权和作价;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调处拆迁纠纷。第四条 凡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均须持建设项目、用地和拆迁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或规划许可证)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到市拆迁办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商定拆迁期限,缴纳拆迁管理费(市政建设拆迁缴纳工本费)和产籍资料保证金后,方可动员拆迁或委托拆迁。第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街道等部门,接到市拆迁办的拆迁通知后,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手续;对原有房屋,不准再行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和改变原用途;拆迁动员后,商业用房应停止营业。第六条 动迁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产权人及被拆迁住(用)户(不含个体户营业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搬迁期限、补偿形式、安置面积和过渡方式,方可拆除房屋。

房屋产权人和被拆迁住(用)户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和统一安置,在获得补偿、安置后,按期搬迁让地,不得妨碍和阻挠拆迁,影响建设。第七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不愿自行拆除的,由建设单位拆除,以料抵工。第八条 公安、财贸、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对被迁住户的户口、粮油、副食品、燃料等转移、供应和子女转学、转托以及信件投递、用水、用电及时办理和安排。

被拆迁单位(人)的主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妥补偿等手续后,应携带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拆迁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注销、变更手续,领回产籍资料保证金。第二章 住宅用房拆迁第十条 被拆迁住户需要安置住房的,以常住户口为准。原有常住户口,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包括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可计入人口安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时予以考虑:

1.家在本地,配偶一方在外地工作的人员;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户口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职工;

3.劳动教养人员(不含已注销本市户籍的人员)。

凡空挂户口或另有住房的人员,不予安置。第十一条 安置被拆迁住户的住房面积,以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参照《无锡市住房分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控制标准掌握,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住户成员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原住房过宽的被拆迁住户,在安置时可按住房分配标准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住户的住房,应尽可能一次性安置。如拆迁原地复建住宅,被拆迁户要求回迁的,安置回迁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拆迁面积,并由被拆迁户设法自行过渡;凡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易地安置。

回迁户,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并载明回迁地点、面积、层次和时间,待新房建成后,凭证安置住房。第十三条 被拆迁住户的搬迁,由建设单位按户发给搬迁费,对回迁自行过渡的,按人按月发给过渡费。

回迁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月,超过回迁期限安置的,过渡费应自超过之日起按月加倍发给。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和旧城改造拆除公有住宅用房,经过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双方协商,可以安置被拆迁住户的住房或其他相应房屋归还产权;也可实行产价补偿。补偿标准按《无锡市旧公房出售价格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拆除私有房屋,按下列办法补偿:

1.原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由建设单位按《无锡市拆迁房屋作价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应一次性付给产权人。

2.原产权人要求归还产权的,建设单位可以被安置的住房归还产权。归还办法:“拆一还一”部分的新房按土建造价计价,超过被拆面积部分新房按成本价计价。被拆房屋按重置完全价结合成新计价,相互结算,多退少补。

3.原产权人要求自行拆除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拆迁办同意后,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拆除人工补贴费。

无锡开发商拆迁的介绍就写这里吧,更多关于无锡拆迁政策、无锡开发商拆迁的信息可咨询在本站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