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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果园拆迁,果园片区拆迁

开发商 作者:玉智美 2022-11-28 12:34: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果园拆迁,以及果园片区拆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宿城区2022年果园片区到底还拆不拆

拆。

国家重大项目和地方高科技项目建设计划征地拆迁。果园片区,政府规划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果园片区接到通知后会拆迁的。

急急急,拆迁果树补偿,要强迁了,万分感谢!!!

你家是哪里的?什么果树?多大的院子啊?每个地方的补偿不一样。如果在耕地上,要作价补偿一般为未来三年内的总产值。如果是迁移补偿就需要计算作物的迁移费和成活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260-320元/㎡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90-28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60-200元/㎡

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00-14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80-10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 90-110元/m 按墙体长度计算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 80-10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40-50元/m

1.5-2.5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00-150元/㎡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元/㎡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300-500元/座 含其他费用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

2、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

地棚(高度1米以内) 3-10元/㎡

滴灌设备 1-1.5元/㎡

供暖设备 3-5元/㎡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5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300元/㎡

石拱桥 1500-2000元/㎡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700元/m 按涵洞长度计算

石拱涵跨径1-4m 9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50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900-1800元/m

8 台田石堰 乱石结构 60-80元/㎡ 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9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 5-10元/m3 按挖土方体积计算按砌体体积计算挖土方另计:5-10元/m3

石彻水渠、水池 150-210元/m3

砖砌水渠、水池 200-250元/m3

10 水井 手压井 500元/眼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3、旧料归原主

土井直径1.2m(不含) 11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1700-3400元/眼

4800-6200元/眼

下管井 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

机井深20-50m

深50-100m

深100-250m

深250m以上 160-210元/m

210-280元/m

280-360元/m

360-460元/m

11 电力通

讯线路 低压线路

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

1200-1500元/杆 旧料归原主

12 鱼塘

藕塘 土筑池塘

砖砌池塘

石砌池塘 4200-14000元/亩 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

13 苹果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150-180元/株盛果期:260-450元/株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

14 樱桃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5 葡萄 幼龄期 1000-3000元/亩 树归原主

初果期 3600-7200元/亩

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 6000-3600元/亩

16 其他

果树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7 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 苗木归原主

18 蔬菜类 一类 3000-6500元/亩 西红柿、黄瓜、芸豆、辣椒

二类 2000-4000元/亩 大白菜、萝卜、大葱、芹菜、茄子

三类 1000-2800元/亩 土豆、芋头

19 大棚

蔬菜类 一类 10000-15000元/亩 西红柿、黄瓜、韭菜、芸豆、辣椒

二类 5200-9500元/亩 茭瓜、茄子、芹菜

三类 3000-8000元/亩 香椿芽

20 乔木

灌木

类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移栽费) 幼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

一年以内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3-6元/墩

一年以上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4-7元/墩

21 桑树 树龄3年以内 1500-2500元/亩 树归原主

树龄3-5年 2500-3000元/亩

树龄5年以上 3000-5000元/亩

说明: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等。

3、果树类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实行分别补偿。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见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自源局备案。

6、本规定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果园拆迁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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