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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75 开发商野蛮拆迁遗址,开发商野蛮拆迁遗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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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以下是我从新浪网复制过来的 原帖:2012-02-10 14:25:18 新浪unicorn 1 开发商是谁?怎么有这么大胆子?有关部门都已经暂缓了,他们怎么还会有胆子顶风拆除,而且是在皇城根下?10月份就开始 拆了,现在才曝光,一个梁思故居可以,其他的故居、遗址更可以,没有监督体制吗?没有制约吗?50万,不过还不够开发商建筑楼盘的一间房钱,拆了房,建了楼,卖更多钱,还 出了名,才罚50万,这么值的事情,不是鼓励其他开发商前仆后继吗! 罚50万然后还要恢复原样。原来的地方还是文物,可能给他建楼么!用用脑子好不好 拆了就不能恢复成原来的摸样了,恢复了也不是原来的了。造孽! 原来是梁思成北漂的时候租的房子啊 原帖:2012-01-27 11:11:14 新浪Michael 1 林徽因有名气,还不是因为徐志摩,她只不过是徐志摩倾慕的一个对象,是梁思成的老婆,有什么值得纪念的吗?还故居。
梁思成也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名气,那个小房子拆了可以给很多人建房子,理性看待这个问题。 2012-01-30 09:12:39 新浪网友心格的美丽家园 把你自己拆了,看能复建上不,拆了再复建,玩呢,糊弄鬼呢,别再浪费纳税人的钱了 政府的公信力从何而来,就是从这一件件事的处理中来。说了的话,作出的决策就要兑现,不要愚弄百姓。 谁是违规拆除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幕后黑手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虽仅剩断壁残垣但却一息尚存(其前院和后院的正房仍依稀可见梁、林故居及其院落之原始风貌)。然而,就在2011 年11月间即使早已遭受人为破坏损毁严重的梁、林故居,仍未逃脱开发商将其从人们的视线中彻底“铲除”的命运,这一明目张胆破坏历史文物事件的始作俑者就是北京富恒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人们不禁要问“富恒”房地产开发商究竟横在哪?到底是谁在给它壮胆撑腰打气?先说“富恒”开发商。这个在2001年仅凭2000万元注册资金起家的房地产开 发商,于2003年09月23日用1.87亿元得到了包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梁、林故居)在内的1.68万平方米住宅用地建设所谓的“弘通科技大楼”,其实质就是“ 华润大厦二期”商业写字楼西延工程,并于2007年9月30日拿到了东城区房管局下发的“京建东拆许字[2007]第516号”拆迁许可证,之后一场疯狂野蛮的拆迁大戏就 此上演。人们难以想象,“富恒”一个不仅在国内房地产业界默默无闻,即便在北京房地产圈子内充其量也就是酸菜一碟的开发商,居然因拆毁梁、林故居而一夜走红,其实人们低估 了这个“富恒”。也许是人们的无视和业界的不屑,刺激了“富恒”开发商想要干一番大事业、闹一场大名堂的神经。虽然,“富恒”先后被中信和亿城买来卖去几番折腾,最后萎身 于“华润置地”漆下,虽说饱受屈辱如丧之家犬。但是,“富恒”开发商在上述地块的拆迁过程中却耍足了威风,将野蛮拆迁的手段和手法运用到极至。“富恒”开发商对被拆迁居民 停气断水泼屎尿、砸窗拆墙扎车胎,对梁、林故居文物大肆毁拆故意破坏……什么“维修性拆除”?完全是“富恒”开发商欺世骗人的鬼话,因为在“富恒”开发商的规划图纸上,梁 、林故居原址上将是“华润大厦二期”一幢23层写字楼,根本找不到什么“维修性”和“重建”梁、林故居的影子。现在,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房梁早已变成河北廊坊广阳区农家 锅下的柴火了,你开发商还能拿什么“重建” 梁、林故居?“富恒”开发商是在对历史文物的公然破坏和彻底毁灭。人们常说,没有商业房地产开发就没有历史文物古迹的没失。那是因为开发商为了追求房地产项目经济利益的最 大化,采取的手段极尽刁钻,历史文物古迹在开发商眼里不过是一堆砖头瓦块,只要能赚钱祖坟也敢挖。再问东城区房管局。在东城区房管局于2007年9月30日所发的“京建东 拆许字[2007]第516号”拆迁许可证上,北总布胡同24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赫然在列。而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上将建成一座23层的写字楼,难道东城区房管局一点都 不知情吗?“富恒”开发商不正是手持那张看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才大肆实施野蛮拆迁和毁坏历史文物的违法勾当,东城区房管局作为政府行使拆迁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你制 止过吗?你的监管责任哪里去了?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正是由于东城区房管局与“富恒”开发商这种暧昧关系和某种默契,才酿成了今日历史文物遭人为毁坏无法挽回的恶果。 作为拆迁管理第一责任人,东城区房管局你将难脱干系。面对历史我们乞求。古都北京历经千年虽然历史积淀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开发与建设,给本以非常 脆弱的尚存文物和每况愈下的历史古迹带来了巨大压力,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工作我们尚且要进一步加强,那么我们怎能容忍“富恒”开发商对古都遗存明目张胆地践踏、肆无忌惮地 破坏呢?作为京城的百姓,我们要大喝一声:“富恒”开发商,住手!你为了钱可以六亲不认忘记祖宗,但是咱老北京的百姓还得给后人留点念想呐! 拆都拆了还说什么?拆之前没有听到什么声音,拆了马上有人报导出来了,这些人是真心想保护还是想什么?我们总是打着某些旗,却干着另一些事。谁都一样,不用骂谁,先骂自己 。 2012-01-28 20:17:03 新浪网友宁静致远wnzq 有人觉着拆真建伪才叫有文化。
圆明园的意义在于它的毁灭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09-21 10:25:13) 来源光明观察
圆明园,曾以其宏大的地域规模、杰出的营造技艺、精美的建筑景群、丰富的文化收藏和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内涵而享誉于世,被誉为“一切造园艺术的典范”和“万园之园”。不幸的是,这一世界名园于1860年10月惨遭英法联军野蛮的劫掠焚毁,以后又经历了无数次毁灭和劫掠,一代名园最终沦为一片废墟。历史的狼烟已经远去。以史为鉴,我们固然不可忘记历史的创痛,谨记火烧圆明园这样的奇耻大辱,让那段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华大地上横行的历史永远成为过去。
但是,有无必要重建圆明园,或者要建一个怎样的圆明园,依然是首先需要搞清楚的,否则我们就可能重蹈历史的覆辙。
按照横店异地重建圆明新园总指挥徐文荣的说法,“北京的圆明园遗址仍然记录1860年屈辱史,而横店圆明园的任务是重现1860年以前的艺术辉煌。”这话只说对了前半部分。到底该怎样评价圆明园,不仅关乎历史的正义,也有助于我们厘清历史的真相。圆明园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艺术瑰宝”?如果圆明园不被英法联军毁坏,它就能真正代表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吗?圆明园的存在真是我们民族的骄傲吗?
其实,抛开圆明园在艺术上的成就,其背后隐藏着的是历史的非正义。从康熙到雍正,从乾隆到道光,花费了整整的150年的时间不说,这其中还包含着多少人民无以数计的血汗啊:300多年前的运河上,无数的纤夫汗流浃背,肩头已经渗出了斑斑的血渍,船上运的,不过是一块来自苏州的奇石罢了!辙马熙攘的驿道上,地方官员劳师动众地护送着一件“朝廷圣物”上京,这“圣物”,不过是皇帝喜欢的一种珍稀花草罢了;更不说那些奇珍异宝、古玩字画,可谓件件粘满了百姓的血汗……
说白了,凝聚着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圆明园,不过是一项封建帝王的“享乐工程”罢了。如果这些钱力、人力不是花在这个竭中国150年国力的“万园之园”上,而是花是国防建设上,花在改善老百姓的生活上,花在改进生产力上,那该是多么好啊!即便是万里长城这样的“人类奇迹”,作为一项“国防工程”,其立意不可谓不高远,但谁又能否认其修筑过程就是一部罄竹难书的血泪史呢?理解了这一点,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项羽要一把火烧了秦始皇的阿房宫,这把连绵三月不绝的大火,正是对统治者穷侈极奢、荒淫无度的“愤怒之火”。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管是希腊的巴特农神庙、埃及的金字塔,还是罗马的竞技场、巴黎的圣母院,在成为永恒的艺术瑰宝的同时,同时也昭示着统治者的残暴和贪婪。在今天这样一个文明社会,恐怕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民会同意为他们的总统建一个豪华陵墓,或者为他们的议员建一个观看人兽血腥搏斗的“竞技场”。
圆明园的修建过程恰恰是中国由盛到衰的过程,它建造的历史恰恰是西方文化复兴、科技发展、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大步前进的历史。所以它从某个意义上来说是见证了近代中国衰退的历史,它的毁灭同时也是古代帝王制中国的毁灭。不知道,那些想“重建圆明园”的人,想要复兴的到底是什么
又多了个中国十景。。不要建。
拿这些钱把该做的做好
可以向文物管理部门反应情况,如属于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肯定是有保护方案的。
拆迁古庙是农村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但是考虑到桂村民对该庙的深厚感情,政府会另择新的地址建座新的庙。如果古庙不属于有价值古建筑,而且所处位置应属于公共用地,能要求的赔偿部分只是重建古庙时的花费。
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扩展资料:
暴力拆迁中政府部门应落实的责任:
1、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2、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3、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4、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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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104 开发商拆迁后破产,拆迁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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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141 呼市西菜园拆迁开发商,呼市西乌素图回迁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