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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78 开发商征集拆迁计划的通知,开发商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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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扩展资料:
《拆迁条例》对拆迁的补偿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拆迁条例
在小道消息流行时,或者规划里有而具体计划还没下达时,可以办。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见了报,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就晚了,办不成了。 这是常见事,具体规定都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里。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转给你一个苏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网友发布我下载的(为准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2012年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经管[2012]104号
各村、各有关科室、各征地拆迁工作组:
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顺利建设。经研究,特制定2012年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的计划和范围:根据区镇负责人会议讨论确定的2012年征地拆迁计划,2012年征地拆迁范围涉及三联村、红旗村、蒋榨村、洋思村、中港村、殷石村、五杨村、石桥村、过船村、褚港村、蒋港村、长沟村、仁寿村、龙港村、郭庄村、张庄村、印桥社区等17个村(居),征地2330亩、拆迁760户(具体任务见附表一)。
二、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1、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开发区管委会(滨江镇)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镇)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重大问题。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潘石泉同志任组长,冯金华、孙俊杰、朱建元、殷凯杰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唐余德、倪治民、蒋富生、丁新华、沈国祥、施峰、赵峰、曹济兵、王涛、黄峰、蒋卫兵、冯斌、赵建华、葛建东、陈振东、朱炜、卞亚明、吴建明、陆金华、卜家杰、张玉建、张红星、杨建华、蒋华健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拆迁管理科,黄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镇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组成12个征地拆迁工作组(详见附表二)。
2、各相关职能科室的职责:拆迁管理科要做好拆迁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资料准备、汇总统计、手续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政策把关和业务扎口;国土分局要配合各征地拆迁工作组做好被拆迁户家庭人口核定、土地权属核查界定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理核实工作,同时负责征地政策宣传解释、征地补偿款的测算和征地协议的签订工作;两科室同时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和滨江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方案的制定落实、软件资料的准备、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征地拆迁进度和动态把握;规划建设管理科要配合各征地拆迁工作组做好被拆迁户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建房时间的确定工作;执法中队要及时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的信息;综合科要做好后勤服务和车辆安排;财务科要做好资金筹措和补偿款的兑付工作;纪检监察科要做好征地拆迁政策执行、纪律遵守和工作效能的监察工作。
3、各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将直接与村及个人的业绩、薪酬、考核和任用挂钩。
三、规范拆迁业务操作流程
1、拆迁调查及评估:由拆迁管理科出具业务联系单,落实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各工作组成员、村组干部要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调查评估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审核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状况、家庭人口状况和建房时间,统一使用拆迁管理科制定的表格表式,且必须完善签字手续。拆迁调查评估结果在拆迁地点进行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行为,除对评估公司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还将严肃追究相关村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由管委会(滨江镇)工作人员与拆迁户签订。协议书统一到拆迁管理科领取并完善领销手续,协议签订后,应及时交由工作组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在3日内送拆迁管理科,以备审批、整理、归档。协议的签订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作废协议由拆迁工作人员交拆迁管理科保存。
3、拆迁资金的兑付:拆迁补偿付款单经管委会工作人员、村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分工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在拆迁管理科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到财务科直接兑付。拆迁补偿审批单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4、拆迁补偿款办理程序:(1)拆迁户腾空房屋和清理完附作物后,将钥匙交给拆迁工作组;(2)拆迁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到场验收,并填写房屋验收表、登记确认交钥匙的时间;(3)村主要负责人和拆迁工作人员签发拆迁付款通知单,并与拆迁户签订相关承诺书;(4)拆迁户凭协议书、身份证和拆迁付款通知单到拆迁管理科办理付款手续;选择统建公寓房安置的拆迁户,需填写公寓房安置登记表,并按规定预交购房款后实行统一安置。(5)拆迁户凭身份证到财务科领取拆迁补偿款。
5、拆迁户腾空房屋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工作组后,其旧房由各村和拆迁工作组负责落实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统一拆除。所选择的房屋拆除公司必须经拆迁管理科审核资质并备案。
四、加强拆迁安全管理
1、各村在落实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人员时要查验房屋拆除资质等级证书和房屋拆除专业岗位技能证书,并报拆迁管理科备案。
2、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房屋拆除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必要时实施封闭施工管理。拆除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涉及到水、电及地下管道等影响房屋拆除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3、切实落实拆迁安全工作责任。各村是本村范围内拆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4、在房屋拆除过程中遇有安全事故发生,相关拆迁工作组及村要立即进行处理,并同时向区(镇)分管负责人和拆迁管理科报告。
五、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纪律
1、严禁弄虚作假、私定标准和乱开口子。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和评估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评估结果执行,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国土分局和拆迁管理科联系并向区镇分管负责人汇报,共同商量拿出解决的办法,严禁各村、各工作组和分工负责人私自表态和无原则的自由裁量。
2、坚持公平公正。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和评估单位必须牢固确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坚持和谐拆迁,以科学灵活的方法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坚持全区(镇)政策的统一,避免产生区域间的不平衡性而对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3、严格考核奖惩。年终,区镇组成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小组对各村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考核,对照考核办法实施奖惩。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工作实绩。
六、国土分局和拆迁管理科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1、准备好各项资料:包括调查表、结算表、协议、拆迁通告、拆迁须知及相关政策文件,做到规范操作、统一管理。2、召开好各项会议:(1)召开工作人员会议,落实分工,培训业务,进一步学习政策,规范操作程序。(2)召开村组负责人会议,统一思想,提出要求,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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