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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的手段是哪些,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哪个补偿多

开发商 作者:召靖 2022-10-31 0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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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拆迁方常用的手段有哪些?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地位是极度不平等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一方是平民老百姓,拆迁方作为社会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有很强的协调能力,而且普遍文化水平也很高,但是相对的平民老百姓就不一样了,一般情况下老百姓的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很高,法律意识又很淡薄,对于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守的程序一窍不通,再加上几千年来形成的惧怕政府的思想,所以这就导致了老百姓的弱势地位,这就很容易被拆迁方利用。

例如:2017年5月家住湖北宜昌长江边的孙某和同村的其他村民就遇到了政府生态旅游项目建设拆迁,由于不懂,拆迁方也没有说是什么东西,拿着一张白纸,说签完就给补偿,和孙某一样,同村的村民在拆迁方的威逼利诱之下就签了字。后来就让限期搬迁,不搬就强拆,补偿很低。

像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比比皆是,这都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都有哪些表现形式。比如就像本案中的情况一样:有些拆迁方为了早早的达成拆迁目的总是假言哄骗被拆迁人,迫使被拆迁人签订不合常理的补偿协议。一是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方诱骗被拆迁人先在补偿合同上签字,说是后期进行统一填充内容,并会按照之前的高价协商结果填写补偿内容,但是被拆迁人一旦签字后,拆迁方就会将之前的补偿承诺抛之脑后,随意攒写盖章生效,以致于被拆迁人到最后拿到一份差强人意的补偿合同,追悔莫及。二是先行签订符合拆迁方标准的补偿协议,后期对被拆迁人进行高额补偿,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差额。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总是会以各种理由来蒙蔽被拆迁人的双眼,有些拆迁方会以假装承诺被拆迁人将会在补偿协议签订以后给其不同于其他人的补偿待遇,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金额的差价。等到被拆迁人签字后,便否认之前的承诺,使被拆迁人无计可施。

比如给自己前期的不合法行为补充证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是希望拆迁工程可以尽早完结,实现拆迁效果,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办事效率,拆迁情绪较为急迫,或许在实行前期各项有关拆迁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合理的拆迁依据和合法的拆迁程序,但到后期的时候害怕承担法律后果,实行缓兵之计,一边以谦和的态度假意和被拆迁人谈判协商,一边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等到自己的合法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便一改常态,也许就再也没有了平和的协商和互动,这时候的拆迁方态度刚硬、疾言厉色,将责任推向被拆迁人,理由是长时间谈判未果,进而被拆迁人的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影响了补偿款的争取范围。比如这时比较激进的方式就会表现为:断水、断电、断路;查您企业的合法性;以拆违促拆迁;雇佣社会闲杂人等进行骚扰、破坏;对企业涉及公务人员的亲属进行停职威胁;签订补偿协议但是拖欠补偿款等等,为达目的手段真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再比如延误被拆迁人的诉讼时效。因为被拆迁人行使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拆迁方为了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脱离法律的保护,所以往往和颜悦色的态度假意商谈,直到拖到被拆迁人的维权时效失效为止,拆迁方就会强硬态度,欺负被拆迁人没有法律“靠山”。

那么面对拆迁方的这些伎俩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失呢?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想请教下拆迁办惯用的手段和伎俩

他们会用法律条文吓唬你 在用政府强拆吓唬你 说些假政策 然后就是时不时的给你停水 停电 把你电话线剪断

在那法院强拆吓唬你 再夜里给你家窗户扔砖头石块 如果他们找你麻烦你就打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和110投诉他们

然后我再给你介绍一下你应对拆迁的法律流程

10月1日以后物权法实施 以前2001年国务院的拆迁法作废

不过物权法对于拆迁基本上就是一个空架子没有太具体的解释 不过物权法实施的最大好处是让2001年的拆迁法作废,现在基本是属于拆迁法律真空期。许多细节要逐步的完善。

按照法律程序开发商必须先向区房管局递交申请 申请调解 区房管局必须派人来你家核实居住条件 调解不成功再向你下发区房管局的行政裁决书 在收到行政裁决后的3个月内 也就是90天内你可以向区法院递交撤销区房管局的申请 你必须列出几条申请理由 首先1。你要说现在的房价太高 拆迁公司补偿的钱不够买新房 2你要说新楼盘现在的物业费很贵 我现在的物业费很便宜 买了新楼我承担不起物业费 3你还要说交通问题 你必须要求他们给你安置同等地段的房子或者同等地段买得起新房的钱 因为你工作学习生活离现在的地方远了就会增加你的交通费等开支 包括学费 转学费等 然后就等法院的裁决 法院如果同意撤销区房管局的行政裁决的话 你就可以和开发商继续谈判 如果败诉你还可以在2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3个月内申请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就又能拖几个月 在这期间法律是不容许强行拆迁的。拆迁公司耽误不起时间只能给你满意的价格 因为盖楼打地基挖槽必须在每年春秋进行 过了日子就要耽误至少半年开工 耽误了半年对于他们来说至少损失几千万 他们浩不起 还有就是如果开发商行贿法院的话你肯定败诉 但是法律中有一点你要记住 在房屋中有人居住的前提下所有的强行拆迁都必须停止 以保证屋内人员安全为第一 所有的裁决和判决都要停止 重新进入协商阶段!明白了吧 也就是说最后的结果一定会让人满意 就看你自己懂不懂法了 所有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有漏洞的 就好比制造毒药就必须有解药

房屋强制拆迁的途径都有哪些

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小编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诉讼将无据可查,所以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确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不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制现实中某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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