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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3 开发商与业主拆迁合同,拆迁户和开发商签双方协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都开发商拆迁案例,以及成都商铺拆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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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总动大会
拆迁组的同志们,这几天你们开展的工作不怎么顺利哦,要加大力度,3508厂的职工都老实巴交的,那么好骗,怎么都那么久了,签约率还没到99.99%哦。你们要贯彻政府和党中央、开发商的精神,用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你们的工资是与绩效挂钩的哈,多劳多得,不得搞大锅饭。那些职工不签嘛,哄嘛,豁嘛。都是一梯两户的,给一家说隔壁都签了,给另外家也说隔壁签了撒,他们喜欢跟风。要告诉他们相信3508厂,相信政府嘛,反正到时候他们签了也找不到你们,所以随便乱许愿都行,说的天花乱坠都可以。网上的战场一样重要,啥子BBS、QQ群、MSN、YAHOO群啊都要去使劲宣传,不能让那些不签字非法聚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上面会派专业的人员来协助你们,他们非常了解政策,有律师、公务员、地痞、流氓、投靠我们的3508厂职工、领导。。。
哪些钉子户不用管他们,他们肯定会搬的,如果还不行,就喊黑涩会的人骚扰,泼油漆、写大字。。。。威胁嘛,反正哪次拆迁不流血,不死人呢,死个把人没事,反正人多哈。。。。最最后,直接断水断电,强拆嘛,不用怕,有政府撑腰,有开发商支援 ,派出所协助,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所以说,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各位也好拿了奖金拍拍屁
虽然最近一段时间楼市出现明显下滑,投资房产赚钱的可能比以前小了很多,但这都是因为楼市出现了变化。要知道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房地产是最赚钱的一个行业,基本上可以说只要买了房的人都能赚到钱。实际上很多人就算通过借钱买房,最后成功实现了财富的增长。反正在大家眼里,买房就是最简单,最容易的赚钱方式。但实际上最让人羡慕的还是拆迁户。
因为炒房还要自己去选房子,去联手炒作,但拆迁户却什么都不用做,只要确定了拆迁,躺着就能把钱赚了。不过可惜的是,2021年开始楼市大规模的棚改拆迁就要退出楼市了,拆迁暴富的可能大幅度下跌。不过也不是没有机会,因为还有3种房子存在拆迁的可能。
第一种,存在巨大隐患的危房!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建筑寿命一般都只有40-50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房子就很有可能会成为危房。所以虽然现在用旧改代替棚改拆迁,但这些危房却不能进行改造,就算改造了也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这些房龄过大的房子,最后还是会被拆迁,当然也会给业主一定的拆迁赔偿款。
第二种,政府规划内的房子。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中国城市其实在不断向外扩张,而且城市内部的各种配套设施也会越来越完善。而这些都需要土地资源,所以对于一些在政府规划范围内的房子,例如要向外修建新的马路,或者是要在市内新建医院、学校等简直,还是会存在拆迁的可能。
第三种,开发商想要拆迁的小区。虽然说国家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拆迁,但开发商却可以进行拆迁。特别是在目前城市建筑用地基本被占用的背景下,找不到好的地款的开发商,很有可能会通过拆迁老旧小区来建造新的房子。所以如果开发商看中了某个老旧小区,那么这里的房子也存在拆迁的可能。
不过现在的楼市毕竟是一个“房住不炒”的楼市,所以就算真的还存在一些会被拆迁的小区,但概率比起之前还是小了很多。而且在楼市整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就算房子真的被列入拆迁范围,最后能获得多少赔偿还不一定。要知道就算是在以前,也存在越拆越穷的现象。所以现在这种楼市行情下,遇见拆迁对于业主来说其实也并不一定是件好事。
强拆者依仗着什么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文/王才亮(著名拆迁实务专家)
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不是过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畴。如今,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强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为急需依法废止并重新设立的制度。
拆迁制度的三阶段
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前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地说,诞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非议。它的制订背景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了一定财力,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以来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内需。这个“条例”出台时,里面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字,就是后来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这个“条例”的补偿原则是根据被拆迁人居住人口,按照人头给予补偿“安置”。而当时拆迁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拆迁人多是当时的城开公司、房开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属企业。当时,政府在拆迁中是亏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就受到了
公众欢迎。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长。由于拆迁带来的房地产开发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中国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发商。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和开发,转变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由此许多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由在改革开放的第一波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商人们买下。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开发企业,形成了一个新群体开发商。开发商在立法制度上,赢得的第一个战役,是1994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中国拆迁制度进入第二个阶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个非常蹊跷的规定,就是住房建设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从那一天开始,全国的单位和个人丧失了建房权,住房建设成了开发商的特权。从此,中国的住房建设被开发商垄断,拆迁方向也因此改变了。到了1998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基本建立。
在上述制度下,形成了三个垄断特点——
第一个垄断,是土地的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一级垄断(现在延伸到二级市场的垄断)。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土地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
第二个垄断,就是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老百姓没有自己建房的权力,单位有钱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意味着垄断了住房价格的话语权,买房人、被拆迁人,成了弱势群体,永远和它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近几年随着情况的发展,形成了第三个垄断,那就是大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的话语权。政府招拍挂的面积越来越大,设置的门槛越来越奇怪,其结果是剥夺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小的开发商没有资格参加竞争,而且随着土地招拍挂的猫腻越来越多、水越来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权力背景的开发商,越来越频繁地在全国各地拿地,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更进一步的垄断。
由于上述三个垄断,中国房价失控——失控的背后是暴利。
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安置了,从而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305号令,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修改了什么呢?
首先把原来的“补人头”改为“补砖头”。过去是按照住房人的居住条件、居住人口来解决补偿安置,现在是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意思是房子值多少钱我补你多少钱,但这里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它不是以市场的真实交易价格为标准,标准是以市场估价。
第二个修改,加大了行政裁决和执行的力度。修改后的新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可怕的是,虽然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规定不影响执行。
第三个修改,取消了房屋使用人的被拆迁人地位。这一做法虽然可能降低拆迁成本,但打乱了拆迁法律关系,闹出很多笑话。例如,国有企业、机关使用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拆迁谈判找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搬迁和补偿找谁?又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是使用人,拆迁时能回避他们的合法利益吗?
现在全中国有20%以上的人(被拆迁人及其亲人)经历过拆迁,尽管有这么巨大的人口,但无论在人大还是国务院,在制订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没有明确的话语权。相反,开发商不仅有代表,还可以找代言人,从而拥有较强的话语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实施以来,开始进入了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三个阶段。这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阶段,就是人民群众以生命和鲜血来反抗拆迁制度,反抗对财产的剥夺,同样也推动了这个制度的不断变化。
从2003年的翁彪、朱正亮等,到2009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等人,也包括这期间反抗拆迁的苏州的马雪民、本溪的张剑、大连的周颖智等人。民众在面临暴力拆迁且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或是自焚,或是对那些实施暴力拆迁的个别人实施了反抗。这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印证了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需要反思的是:谁把兔子逼急了?
废除拆迁制度的三次浪潮
为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改变整个拆迁制度,近年来先后掀起三次要求废止和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以修改宪法为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这个修正案有两个亮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在一定范围公开之后,民间希望《拆迁条例》尽快修正。加上这期间发生了翁彪、朱正亮等自焚抵抗拆迁事件,国务院发出了国办发(2003)第42号文,希望规范拆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掀起第一波废除《拆迁条例》的浪潮。杭州116位公民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废除《拆迁条例》,全国人大领导给予了足够重视。
这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但是在专家学者论证时出了问题。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拆迁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都收回使用权了,房屋当然可以拆迁了,所以《拆迁条例》不违宪、不违法。这样就错过了一次中国拆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来自我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绝好时机。
第二轮浪潮来自《物权法》的制订。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越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突破。在这期间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阶段从公民上书,到国内外1000多家媒体、2000多位记者关注重庆钉子户事件,掀起了第二次修改《拆迁条例》的高潮。
这次从2007年2月到8月的浪潮,以公民的胜利为结局,标志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这是最高级别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007年春节过后,建设部开始起草《征收条例》。起草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于当年5月将草案发到全国的建设厅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意见,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否定了这个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一次毫不留情地打回一个法规草案,是很少见的。
此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新的《征收条例》将取消商业拆迁的背景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迁力度,由此又引发了一系列拆迁血案。2009年11月,四川成都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发生的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拆迁。这时,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就此掀起了第三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五位教授的联名上书,作为对中国法制的贡献将会载入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浪潮还没有过去,《拆迁条例》还没有彻底废止,这场争论还在延续。
影响拆迁制度的几类重大案件
在上书和媒体关注之外,典型案例对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作用也很重要。
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应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嘉禾事件处分了5名县级官员,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腐败,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嘉禾县的拆迁口号。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处理嘉禾事件,法律意义在于,告诉大家政府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尽管现在很多地方还在这么做,但是嘉禾事件树立了一个标准,人民政府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公权力去搞商业拆迁。
第二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从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自焚案件。我不赞成自焚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翁彪等人是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牺牲。南京市民翁彪是个残疾人,他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个小店作为全家的生活来源,给他的补偿不足以买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断了生计。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迁办有关人员的负伤,换来家人的生计。
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起诉的就起诉,尽管可能败诉,但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但是,唐福珍没有去诉讼。2007年,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对她的房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唐家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见效,就放弃了。当地政府说这不是拆迁,而是拆除非法建筑。理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建房,所以唐家是暴力抗法。其实,该案所谓的拆除非法建筑,是不成立的。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那个地方当时是农村,《城市规划法》是不适用的,不需要乡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发规划许可证。第二,此前成都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规定为了发展村级经济,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投资,只要村委会签了合同,就视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会将他们请回来建房,而且有乡政府的批准,房子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即使依据《城市规划法》将唐家的房子界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也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是由城管强拆。
第三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以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为代表的以行动来反抗非法拆迁。张剑案十分具有典型性。这关系到当自家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这个案子,使公民捍卫自己财产的防卫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判例,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西方的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我们的刑法也是有规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罚制裁的。
一系列的拆迁血案唤起了全社会对拆迁的关注,唤醒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倒逼了拆迁制度的改革。
第四类,是我们一直关心但社会关心不够的非住宅即企业被拆迁的案件。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大家对住宅拆迁关心,但对非住宅拆迁不太关心。非住宅拆迁的补偿中,也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是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但是,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老百姓都买完了房子,这个国家靠什么来生存呢?国家应该靠的还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除了房地产之外的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绝不能是支柱产业。美国不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是建筑业创造了财富。房地产业本身不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不能单靠开发商不断炒地、政府不断卖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福建省有一个好规定,对企业进行拆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之外,还要将这块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给被拆迁企业,使其能发展生产。我们希望,这个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
对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国务院42号文已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但给多少是适当没有明确,引起了许多矛盾。从“拆迁”发展到“征收”,条例的规定是否科学关系到能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民族能否繁荣富强的大事。
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是各地政府依旧热衷于拆房卖地,有的城市已经将2006年竣工的房屋视为旧房而列入旧城改造范围。
所以,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当前,不仅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而是应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我认为,尽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第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第三,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
成都一别墅违法建设被拆除,开发商为何如此嚣张?
一:很多违建都是得过且过,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其实违建这个话题一直都是未曾间断的话题,每个地方每个时间都有违建的情况发生。但是很多时候对于违建,百姓其实并不明了,很多时候也是害怕惹事,毕竟自己的家里还有老人小孩,就不敢发声,选择得过且过。因此违建的开发商在一再的越线中,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也享受到了不菲的红利,越来越过分,也助长了开发商嚣张的气焰。
二:某些开发商的保护伞实在过大。
第二点是违建根本的原因,明明知道犯法却敢伸手,这就是背后的保护伞实在过于强大,强大到什么程度,可能连当地的某些部门以及当地不良势力都在为开发商做保护伞。毕竟说到底这种利润空间极大的项目,涉及的绝对是很广的。再说在中国的很多地方,还是盛行的人情社会的做事方法,所以无利不往,只要有利的地方就是江湖,而我们作为平民百姓自然很难与之抗争,久而久之,这些开发商就愈发嚣张了。某些新闻还报道过开发商联合黑社会分子去威胁群众不能告发违建的情况,不然就会用非法的手段对家人和朋友实施报复,简直是嚣张不得了。
三:执法部门疏于监管,让违建有机可乘。
其实违建说到底,执法部门也是有责任在身,为什么当初违建的时候不及时拆除,总是等到群众举报的时候才去执行。这些项目明明都是有监管部门的,如果不是第二点所说,那只能证明是疏于执法。所以要解决违建的根本办法,一定要严格监管,让违建付出极大的代价,让违法者感觉无利可图,才能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自然而然开发商的嚣张气焰就涨不起来了。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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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
□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
□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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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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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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