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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案例,开发商 拆迁

开发商 作者:开用 2022-10-25 07:36:0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拆迁案例,以及开发商 拆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户回迁遇到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应该怎么算?

按照同期银行借贷利率来算。拆迁合同延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的金额来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约定违约金也是希望合同双方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地方完工。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两方有合同商定的,按照有商定、没商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商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无商定的,按照同期银行借贷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无一个统一准则,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能够以事实上损失为准则进行适当调整。因为拆迁房不是商品房,签的协议不是买卖合同,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延迟交房赔偿,这一点大家要认清,但是安置费应该给付达到交房实际时间,此外,要求索赔违约金,就要看协议中具体的延迟交房条款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是只赔付安置费和过渡费的。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一般也是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五进行赔偿的。

3、合同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二作为起步价格的,违约金受偿一般是指已经结清房款,不管是一次付清还是做贷款,都是一次付清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十年年没拆合同还有法律依据吗?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 中东

拆迁(以下简称甲方):查看

拆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自愿,则达到了就拆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BR

1,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还有家庭成员,这是姓名(男),(女) - 欧洲二,拆迁案例:乙拆迁证已按照相关法律,依法并承诺乙方达成的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

三间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套件,游泳池建筑面积平方米;后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单价置业,如元/平方米,因此该方有自置物业对美元的总价值。

四,土地补偿:甲方当前安置按总平方米的土地,其中一方享有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权是方形的,党和其他人共有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占用;之后双方有房地产估价委托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单价为元/平方米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党的总价值为持有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补偿:甲方考虑到长期居住在这片土地上,搬出自己的家园党不便奖励补偿方的原则承诺赔偿超过房屋和土地的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补偿给甲方:

我们1,电话号码变更费: - 第2,电缆安装费用:

页3,运输费用:

6,赔偿金:根据双方的协议,乙方支付赔偿金共计锦园,甲方承诺在最近几年,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甲方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过去没有协议,也不会采取任何水,电等行为,以阻止气候变暖影响正常生活在党,否则,乙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的每一天。

八,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执,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来解决。

九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乙提交房屋管理机构召开。

拆迁(以下简称甲方):拆迁(以下简称乙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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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同住人如何认定?附细节,求大神解答

首先来讲下大家的误区:很多人认为小产权会被强拆?

其实以前有强拆:那就是政府不让再建村民还在抢建,或者是危房,和临时建筑比如铁皮房、政府就有可能强拆。

但是早几年深圳就不让再建小产权,也就没有存在抢建强拆一分不赔。

其实深圳早就有出台小产权赔偿方案:【政府重大项目拆迁】

原关内加上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货币补偿达到28000一平左右

原关外:09年以建的前加上签约和搬迁奖励在15000一平左右,09年以后建的7800一平左右。

这是货币补偿方案,不区分本地村民和外地人。

产权置换:只能是本村村民480㎡以内1:1置换安置房(需要5-8年补地价转红本)

外地人:不赔房、只货币补偿!

再给大家讲一讲开发商赔率:开发商拆迁一般 高层小产权是1:1赔偿红本商品房最高有赔到1:1.3这个赔率,单层老瓦房或单层平房赔率一般在1:1.5到1:3会比高层赔率高不少。

开发商货币补偿:开发商货币补偿比较低,所以很多村民选择产权置换,那么开发商赔率是多少呢? 老付悄悄告诉你【关外:货币补偿12000左右、关内:货币补偿25000到30000左右】

开发商大部分不愿意货币补偿,因为开发商资金成本较高,建房成本非常低所以开发商非常愿意赔偿商品房。

城市更新旧改:小产权、农民房、摇身一变 红本商品房、价值暴涨,而且拆迁指标是不限购、不用名额。

所以说:有闲钱可以投资小产权、买来出租、博拆迁都是可以的。

赔偿案例:白石洲、罗芳村、上沙、下沙、蔡屋围、岗厦村、水贝村等等数不胜数、造就了无数个千万 亿万富翁!

更多解读回迁房

石家庄一男子盼了13年的回迁房被开发商给卖了,这套房到底该属于谁?

盼了13年终于等来“新家”,但开发商却说给卖了?石家庄的田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按理说,这套房是属于田先生的,但因为开发商的工作错误,导致本属于田先生的新房被卖。

开发商与田先生协商无果,事态如何发展?

事情发生之后,田先生找到开发商希望给自己一个说法,开发商这边则给了两个解决方案:

一、可以重新选房,但前提是还要等,因为可以选的房子还没有修缮好。

二、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开发商称可以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回收房子,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商出价把田先生的房子再买回去,并给予相应的价格补偿。

面对这两个解决方案,田先生都表示无法接受。第一种方案让田先生等,田先生表示“要等到什么时候?”,已经等了13年了,对于第二个方案,田先生也是无法接受的。

至此,事情到这里陷入僵局,双方似乎都没有协商成功。同时更让田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工作人员也都是用“反映”的语气,并不能做出什么实质性的决定,让田先生很无奈。

开发商有错在先,就应该拿出解决的态度

其实,这件事前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工作中存在了重号问题,导致一套房出现了两个业主,给田先生带来了损失。

既然有错在先,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拿出态度出来,积极解决这件事,或许让田先生和上级领导直接沟通,会更好一些,毕竟领导有决定权,而作为工作人员也只是传达,这么一来二去很可能出现传达有误的情况。

二来我觉得,开发商也要听取田先生的意见,毕竟人家才是受害者,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房子就这样没了,心理也很难受,只有双方坐下来谈过之后,才能让这件事取得进展,而不是一拖再拖,对谁都没有好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田先生要怎么办呢?

双方协商后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我觉得田先生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来让第三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一句“搞错了”,就能轻松解决问题?当然不能,要知道房子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个家,是一个生活的地方,尤其是像田先生这种一等就是13年,这其中的煎熬想必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

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双方协商没有效果,开发商给的方案田先生无法接受,那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来调查此事,并给出一个合理说法。

写到最后

本来就是开发商自己犯的错误,结果却让业主来承担所谓的结果,这本身就是错误的。

对于开发商而言,还是要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且要引起领导的重视,不能以一种“打发”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

当然,作为田先生,既然事情已经如此,就应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不成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相信总会有办法。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求一些已经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补偿案例:如广州杨箕村,最好已经确定回迁分配处理。

1.南海夏西村

夏西村从1992年至2003年先后4次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调整收编,实施大规模的土地、物业整合,把原来村、组两级分散的土地、物业、资金等资源全部集中到村委会,推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红的模式,解决了土地统一开发难、旧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难、规模经济发展难等问题,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和集约化经营,提高了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2004年初实施“转二进三”发展战略,在里水镇开发1000亩的“工业飞地”,计划有步骤将村内345家企业分期分批转移,再利用腾出来的土地兴建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其总开发规模30万平方米,总投资3.8亿元,分3期持续开发。城内划分成商贸展销区、办公区、会议区、综合配套区、停车场、主题广场和生活服务区等七大主体功能区。

项目特点:集体主导,以旧厂房为主;做到五个“统一”,发挥土地规模效应;土地仍为集体土地,“退二进三”用地性质发生转变。

2. 南海凤池村

项目所在地原本为木材加工市场,一直都存在收益少、污染大、消防隐患等问题。为了提升集体土地的开发档次和价值,凤池村运用“以地引资,以租抵建”的BOT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启动凤池二期装饰材料市场改造。

改造时,凤池村提供项目用地,旧物业拆迁由开发商负责,建筑废料抵做拆迁费用,新市场所有物业由开发商依据双方议定的设计标准垫资建设。在收益分配方面,市场2至3层铺位5年内无偿提供给开发商经营,凤池村原则上只收取市场首层租金,但当市场基建完成时,凤池村将该部分应收的租金用于冲抵建筑费,不足部分另外补齐。

改造项目占地76亩,总投资5000多万元,于今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在短短的3个月招租期内,出租率也高达了98%。“以地引资,以租抵建”的合作模式,既改变了以往周期长、效益低的单纯土地出租模式,又确保了集体物业的升值和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让开发商获得较大的利益空间,形成了合作共赢局面。

项目特点:集体与市场合作,旧厂房改造;BOT模式——“以地引资,以租抵建”实现合作共赢;转变用地性质,实现“退二进三”,提升产业结构,带动周边发展。

3. 禅城石头村

石头村改造项目是首个旧村改造工程,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51128平方米,地上建设总面积为317225.6平方米,需拆除旧物业和房屋44000平方米,其中房屋130间,拆房面积达33000平方米,项目规划建设为高档次的商业金融和住宅小区,兼容办公、居住、商业、酒店等,总投资约7亿元,预期在三年内建成东平河北岸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石头村通过引进社会资金,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以土地入股之后,所有的改造开发资金,都将由开发商来承担。通过改造,石湾镇街道的石头村等城中村将彻底从粗放型的一、二产业转入集约型的第三产业,从低档的物业出租转入现代服务行业,同时也提升了城市面貌,改善了村民生活水平。

项目特点:集体与市场合作,村以土地入股,开发资金由开发商承担;旧厂与旧村捆绑改造,保证改造利润,降低旧村改造难度;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新建物业可上市流通。

4. 禅城东华里

项目总面积63.9公顷,于2007年土地挂牌出让,并进入动迁。项目共分为五期开发,2008年10份一期工程启动,2009年4月二期工程启动。

由开发商垫资,政府主导拆迁、土地整合工作,以净地方式交付,发展商主导开发运营。拆迁过程中切实保护被拆迁户利益,补偿标准高,补偿形式灵活。在优惠期前签订拆迁合同,可获得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和困难家庭最多可获6500元/平方米的补助,保证项目迅速推进。目前一期工程已交付开发,二期私宅已完成99.99%的搬迁,仅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拆迁还有部分问题。

项目特点:政府与市场合作;改造规模大,经济和社会意义深远;拆迁补偿工作公平合理,形式灵活,推进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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