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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司开发商,安居拆迁公司

开发商 作者:镇高旻 2022-10-24 1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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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征地拆迁一般由开发商负责吗

征地拆迁是可以由开发商完成的,征地拆迁的行政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征地拆的有关部门,他们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开发商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宿州经开区五里拆迁开发商是谁

宿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是专门负责宿州所有地方的拆迁事宜。包括宿州经开区五里。

宿州市房地产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05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拆迁、安置,房地产购销,水电安装、社区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等。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个人购买)。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和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货币补偿 原《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即: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 商品房 。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关于补偿标准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一补偿标准,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 土地使用权 补偿尚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能够被接受的,但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再以重置价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也不足以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房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切实推进拆迁,客观上已经不按重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所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 (五)关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中第五项需提交的材料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关于 安置房 的质量要求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哪个好

法律分析:政府拆迁与开发商拆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拆迁的目的区分:

1、开发商拆迁,即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

2、政府拆迁则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义实施的拆迁行为。

二、拆迁的性质区分:

1、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应该是民事关系,两者的地位平等;

2、政府拆迁是一种行政拆迁。实质是一种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服从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

政府拆迁必须依法依规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与安置,开发商拆迁除了依法依规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与安置可以选择以外还可以选择与被拆迁人进行协议补偿拆迁和安置。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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