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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法,开发商动迁的法律依据

开发商 作者:银浩言 2022-10-23 0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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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有什么区别

1,补偿方面:

如果说是征地(政府拆迁)的话,那就是给多少补偿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补偿;开发商拆迁的话,是委托拆迁公司跟你们谈,就有商量的余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开发,如铁路;开发商拆迁一般是商业住宅改造。

3,拆迁手段性质:

政府征地是强制性的,开发商拆迁可以有商量余地。

扩展资料: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用土地

新拆迁法“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指的是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旧的

2004年12月,青海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称甲方)称在西宁市七一路东延长段路北(原省土产公司仓库)有宗地一处,经西宁市周家泉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及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兴建“华德馨园”, 原一中校长李清生(已调离)代表购房者(以下称乙方)与青海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守德签定团体定购商品房协议。

由于是学校团体定购商品房,乙方西宁一中部分教师及教师的亲朋好友等45户怀着对校方和学校领导的极大的信任,响应学校号召,同意了甲方的条件,即:甲方以每平方米1380元的房屋售价与45户教职工及对教师朋友亲戚十分信任的外来集资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并付了房屋总价近40%的预付款,即(110平方米购房户5万元,130平方米购房户7万元)作为甲方房屋前期开发资金。还默许答应了甲方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5%(限2005年4月底前)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后,于2004年12月31日签下了认购房屋协议书。所有购房户通过多方筹集在协议签定后,按协议约定每户预付了5万元或7万元,共付购房定金款为2590000元。

在签订《团体定购商品房协议书》后,户主们开始满心欢喜地等待新房建成。一年后,即2005年4月,协议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到了,可是在房子仍然没有动静的情况下,乙方主动与甲方联系,而甲方称他们在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并让购房者耐心等待,并声称拥有几亿资产、在西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青海华德房地产公司还能骗人民教师不成!此时,西宁一中校方出面做购房教职工及外来集资者的思想工作,让大家耐心等待。因为有学校出面,购房的教工对甲方给予了很大的理解和信任,并说服购房的亲戚朋友相信组织,相信自己。然而焦急的等待中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建房的消息也石沉大海了。四年后的今天有了点消息,可甲方已严重违约。此期间,虽然乙方多次与开发商协调,但都没有一丝的结果。四年来,所有购房户承受了太多的压力和无奈,有的因急交预付款,四处借债,负债累累;有的卖了原有的旧房,新房又无着落,成了名副其实的无房户;有的因交了预付款无钱买别的房产,只能与父母挤在一起;有的一租房就是四年;有的年轻教师的婚期也因此而一拖再拖;年长教师等房为儿女完婚也耽误了。绝大数人因房屋迟迟不兑现而忧心冲冲,带着对甲方的失望和对学校的怨气,顾虑重重地从事教学工作,在期待中苦苦地度过每一天。和每一名购房教师的心情一样,作为教师的亲戚朋友,校外集资购房者也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虽因房屋的逾期影响了以往的亲情友情,但出于对校方的信任,对人民教师的信任,一直在耐着性子等待并坚信华德房地产公司不会骗人,学校更不会骗人。

然而,近4年过去了,令人奇怪的事发生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协议建房地,华德馨园的空地上拔地而起的是一座高层商品房即1号楼和一座2-6层一半就是住宅一半据称是酒店的2号楼。有建高层商品房的资金和地皮,为什么不按协议建成130平方米住宅楼呢?这就是法律中所称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在购房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楼房的结构、面积、性质、用途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是市场利益的趋使?还是开发商另有所图?答案不思而知!时经四年,这个地段的高层商品房的卖价已达到每平2600-2800元,在利益的趋动下,华德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征求购房户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作主违背协议,修建了高层和酒店,以达到高价出售的目的。而当时协议书中明确说明的关于乙方在甲方“华德馨园”购买临街商住楼2-6层住宅楼45套,其中17套130平米左右商品房和28套100平方米商品房(现称2号楼),并没有完全兑现,除2号楼建成外(其中只有20套为住宅),其它购房户的商品房逾期四年竞不见踪影了!!

在这种情况下,华德房地产公司巧言令色,想方设法设下套局。本应同等对待的购房户又被别有用心地分成了两类。华德在建房售房过程中为一中教工内部制造矛盾,同样的购房户却得到了不一样的待遇。无意中不但离间了老师们之间的关系,也给校方增加了许多的麻烦。

首先在2号楼问题上,华德房地产公司百般为难购房户。2007年7月,在2号楼的建设过程中,华德要求2号楼的20户住房户在一星期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方给钥匙,既不让贷款也没有了协议中5%的优惠,就在这样的要求下,善良的购房户多方借款,按每平方米1380元全部交清房款。当2号楼于2007年11月竣工后又闲置了近半年,仍迟迟不交给住户,直至2008年4月,20户购房者得到了临街面的2-6层商品房的承诺。然后华德房地产公司又违反协议,又提出所谓的工程变更量,每平方米涨312元,每户多交3.5-4万元。但实际上,2号楼的户主不但没有得到应赔偿的部分,却被自己从未见到的工程变更,提高了价格,如此不合理的要求激起了户主的愤怒。一时间一片哗然,住户们怨声载道。协议中有规定任何变更需三方协商同意,而在此之前,购房户对所谓的变更根本不知晓,更谈不上同意。而华德房地产公司为自身利益,一意孤行,独自变更,并将变更产生的所谓费用强加于购房户。其次华德房地产背信弃义,把剩余的32户住户推向了无房的悲惨境地。集资者没有等到房子,反而等来了开发商提出的两个苛刻的条件:要么将其所建的高层以目前的市场价稍优惠一点出售给无房户。要么退还预付款并补偿微薄的所谓的违约金。更让人愤怒的是32户无房户若要取得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还得接受一个附加的苛刻条件,要求购房者退回所购房屋,甲方才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只按一年算,四年的等待应乘4)。

到2008年3月,双方的谈判又陷入疆局,一个月后,迫于无奈,西宁一中教师和校外投资者集体向信访局反映情况。事后,包括西宁市教育局等单位都介入此事,并进行了多次谈判。迫于压力,华德房地产公司将2号楼20套住房由原来协议的1380元提为1588元/平方米。而其他的无房户与华德房地产公司四年前签订的协议中平层130平方米不再提供,只提供一号楼高层,房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380元提到了2080元,由一中自行分配。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多为147平方米,还有两套191平方米,一套203平方米,超出原签订协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455计算,同时强行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清。高达30万至50万元款式,作为工薪阶层的教师,那有这样的经济能力,既要承担大户型还要一次性付清房款。还得承担144平方米以上3%的契约及因大面积带来的一切后期费用。华德房地产公司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退给每户一万元左右的补偿(这是只按一年违约算的)。这样,购房户四年前要购置的房屋就只能化为泡沫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简直是天理难容!

这真是闻所未闻,是简单的违约还是存在诈骗?在华德房地产的步步紧逼下,所有的购房者开始怀疑开发商的动机和这件事的性质。今天的房价已经无法和四年前相比了,四年前每平方米1400元左右的房子在西宁的好地段到处都有,乙方教职工及亲朋若在别处买房,到今天不但有好房而且很可能早已装修好入住了,不但享受着新房的快乐,而且省去了因物价上涨所耗的装修费及买家具等等的费用。所有购房者认为应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返还预付房款,四年的贷款利息(而非存款利息),还应包括可以预见的房屋升值部分的价值及违约责任金。同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1、协议的开头明确:在西宁市七一路东延长段路北(原省土产公司仓库)有宗地一处,经西宁市周家泉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及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兴建“华德馨园”。但后期在2007年办理了全部开工手续后,却一再推说由于土地原属单位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处处为难,使土地征用事宜无望。在4号楼兴建问题上导致项目搁浅。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在土地问题都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就急于同购房者签定购房协议,套取预付款。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华德在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建空中楼阁?是否存在从源头上、从协议签定之前就误导、欺骗乙方投资(非法集资)的嫌疑?

2、协议中明确乙方购买甲方的是临街商住楼,而在未经双方协商,甚至在乙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擅自将临街的多层建成了高层楼(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按现在房价对乙方进行强制购买,严重违背后了协议。

3、协议中明确:自双方认可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为1年。若甲方逾期交工,按逾期天数,每日以万分之二给付乙方违约金。

4、4号楼(集130平方米)的户主的根本利益更是被严重践踏,虽然开发商表面上为了解决合同问题,回复在华德馨园1号楼解决无房户。可是时过境迁,四年间,房价涨了又涨,购房者的房屋面积由协议中的130平方米变为147-203平方米,房价由1380元每平方米提到2080元每平方米,超出130平方米的按2455元计算。这样,按147平方米计算,一套就涨出十多万来,谁能承受得住!不仅购房者的血汗钱成为黑心的华德房地产公司的运作资金,被白白地使用了四年,而且,购房户既得不到祈盼四年的新房,同时也错失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如建在一中旁的新民家圆和教委在城西集资的房屋),这不但给善良的购房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教师们在这样巨大的双重压力下还能干好工作、教好学生吗?开发商根本就没有考虑我们这些认购者的利益,借鸡下蛋,用完了,就翻脸了。

“开发商就是为了赚钱!”但是不能赚黑心钱呀!所有的认购者不论有房无房的购买者都是受害者。现在已经远远超过了约定交房日期,与协议签订时间也已有近四年。房价已经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380元涨到目前的每平方米2455元,如果开发商现在退回认购者的预付款,以目前的房屋价格用原来的房款根本无法买到同样的商品房,如此一来,认购者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承受着损失巨大。而且,房屋开发时,预交的房款已经作为建设资金被白白地使用。经过联合回复,乙方强烈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原协议,诚心解决问题。无房户还可以给开发商一年的时间,按照协议中的地点(2号楼以北的空地)、多层结构、130平方米的面积、138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建房的话,大家积极筹款,一年后,交清全部款额,并享受5%的优惠。但有效的合同决不能成为一纸空文。

开发商不按合同执行,纯属利益熏心,无德到极点!华德作为西宁市一个较大开发公司,应该很注重自己的口碑和信誉,谁知道他们竟如此不讲诚信。这就是华德阴险和狡诈的嘴脸和实质!他们的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同我们国家目前倡导的创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大好环境完全相悖,人民教师和其他购房者的根本利益被无情地践踏,和谐的生活被有意破坏。

在这一事情的冲击下,乙方陷入了极其被动和悲惨的境地,虽然经市信访局和市教委的协调,但最终苛刻的结果和华德房地产公司的强硬态度使购房户感受到无主可依,人心散乱,倍感欺骗和无助。大家在极度的不安和焦虑中开展工作,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的挫伤,教师们已无法能够安心地进行教学工作,和谐的教育环境被打破了,往日平静的校园失去了宁静。外来集资者更是焦急万分,求助无门。在万般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所有的购房户们集体发出共同的声音:华德房地产公司无德敛财,利益熏心,和谐社会,建我家园,还我公道!同时也向社会各界发出强烈呼吁,肯请媒体及有关政府部门关注此事,关注民生!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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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100分求拆迁法(山东的)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7-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

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条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行拆迁法例有哪些?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是全国统一的。

其他细节的还有一个《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接着是当地政府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然后是开发商出具的,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没了。要打官司,你一定要细读上面那4样东西才行。

拆迁法一块地皮开发商有几年开发权

国家只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并未规定具体的开发年限。如果是拆迁的话,当地拆迁公告或者政府官网上会有相应的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等细节信息

开发商拆迁前需要什么手续

开发商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扩展资料:

《拆迁条例》对拆迁的补偿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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