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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请法律援助律师吗,检察院的援助律师可以请吗?

请律师 作者:休杨 2023-03-06 14:49:3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检察院可以请法律援助律师吗,以及检察院的援助律师可以请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检察院有律师吗?

检察院没有律师,法院有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看守所。值班律师职责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案件移交检察院还能申请法律援助吗

关于案件移交检察院还能否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只要是案件需要审判,并未经审判结束需要法律援助的均可以申请,案件移交检察院当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一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综上,只要符合以上提交是可以提交法律援助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够得到解决,如果有其它问题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祝好!

公检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一、公检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公检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通过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依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 (一)通过公检法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聋、哑人;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人。 (二)依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通俗来讲,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确实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谁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除了本人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均可以代其申请法律援助。近亲属的范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去哪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申请人本人在看守所内,可以通过监管人员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如果近亲属收到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寄出的 刑事拘留 、 逮捕 通知书等,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办案单位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相关规定: 关于 刑事诉讼法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 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 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等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 、 判决书 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 罪名 、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 开庭审理 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 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公检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单纯的就是对其进行指控而完全剥夺了他们所有的权利的,尤其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当事人因为经济的问题而得到法律的帮助就需要给他们途径得到法律援助以帮助他们诉说犯罪的缘由。

在检察院可以当吋请律师

法律主观:

(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具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4)拘留期限届满,而又没有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逮捕期限届满,而又移送检察机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给请法律援助律师是要到法院了么

法律主观: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只有特定条件下的律师,才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三、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1]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可能普通民众会直接的站在是非黑白,用感性的角度去看待相关的刑事犯罪活动,但律师的工作不允许这样,作为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就算再穷凶极恶,也有着其本身应当被司法部门尊重的一些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当中,正因为有律师,所以才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法律客观:

《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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