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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用请律师吗,漏罪严重吗

请律师 作者:银光华 2023-03-06 14:20:33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漏罪用请律师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漏罪严重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法律专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还有漏罪未判的,应该怎么办

第一、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与前罪数罪并罚之量刑制度。目前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

第二、对于是否应该追诉的问题,目前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追诉,只要所发现的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该犯罪行为追诉,这样才符合刑法目的并有利于打击犯罪。

但是发现的漏罪是否可与已经裁判确定并已执行完毕之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就该漏罪独立起诉,并单独定罪量刑与处罚。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与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按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扩展资料:

【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有人举报称,于此之前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其承包的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后经公诉机关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所犯的滥伐林木罪系漏罪,是否应当与之前所犯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并罚,而并罚与否直接关涉张某的实际执行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漏罪的处理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即假如要对张某所犯两罪进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应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确定。

同时,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中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概言之,本案中对张某终确定的宣告刑不能定为二年或三年,理由在于要是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那么对张某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而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倘若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对张某可能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

根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本案中,如果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

综上,要是将被告人张某前后两罪实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只能在二年以上(不包括本数)三年以下(不包括本数)范围内确定,设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一年,则被告人张某只需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即可;

而不采用数罪并罚,单独定罪量刑,则张某需再执行有期刑期二年,两者相比,显然前者对张某更有利。

一种观点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实行数罪并罚,对张某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短于两罪分别判处刑罚之和,更为有利。

虽然刑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利益应归属于被告人,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据此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原则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罪进行单独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不符合刑法规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发现漏罪”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专指漏罪被“司法机关”发现……不取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主观认识,而应当是合理的、明确的法律标准,即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立案。

本案中,张某的滥伐林木罪是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执行完毕,遭人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后才发现的,此时“发现”的时间并不是在张某的刑罚执行期间内,而是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外。

2、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不能享有合并处罚所带来的诉讼利益

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那么自然可以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

在这种情况下,“亦得变更前之裁判,使犯人享有并合处罚之利益无异鼓励犯罪,将刑罚之作用尽失,且此种犯人其恶性实已深重,执行不能使其改恶从善,更有何保护其利益之可言。”

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对此,台湾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教授也认为:“所发觉之未经裁判之余罪与业经裁判确定之罪,并非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案审判;因而不属于实质竟合之并处罚。

因此,未经裁判之余罪不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即不应施于犯罪人以合并处罚之利益,应单独宣判罪行,并个别来执行。

3、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2012年1月18日,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本案被告人张某前罪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如在执行时减刑六个月,实际执行六个月,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那么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此时与未实行数罪并罚的效果是一致的。

又设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八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则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此时实行数罪并罚比未实行数罪并罚的还要多执行二个月,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参考资料:西双版纳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刑事案件申诉用请律师吗?费用大概是多少?

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的费用,具体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

一般来说: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得用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刑事案件,分三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好。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所以,请律师是有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如何理解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漏罪保密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受到的刑事追究,因此双方之间的互信非常重要,如果允许辩护律师随意将在辩护过程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的漏罪、罪重信息批露的话,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就没有了,终损害的还是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警察说刑事案件没必要请律师,要是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没有用?

警察说刑事案没必要请律师,要是证据确凿,请律师的话是有用的,可以减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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