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辛普森请律师花了多少钱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叫什么名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在美国辛普森案中,为什么陪审团黑人比例那么多?2、美国94年辛普森杀妻案简介3、1994年6月13日,震惊...
2023-02-27 84 辛普森请律师花了多少钱,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叫什么名字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辛普森请律师花了多少钱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叫什么名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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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审理中起作用的原因很多,其中关键的是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有才能的律师、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黑白对立态度
本案所反映的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金钱作用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有才能的律师、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 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有才华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
美国:辛普森杀人案“世纪大案”启示录
? 扑朔迷离杀妻案,万人空巷看审判
案情回放:1994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把许多人的眼球从奥运赛场吸引到了美国的法庭上。万人空巷争看审判的电视实况转播,这还是自60年代载人宇宙飞船阿波罗号登月以来的第一次。 1994年6月12日,黑人橄榄球前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被告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着白色豪华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地离开洛杉矶,遭到警察追捕,电视台对追捕实况作了现场报道,直升机沿着洛杉矶密集的高速公路一路跟踪白色的轿车和数辆警车,场面十分壮观,观众收视率很高。
? 警方遂将辛普森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腰缠万贯的辛普森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队”, 他们在决定陪审团人选时便在法律的允许下反复筛选,后剩下的是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被告方找出证据证明,此案的主要取证警官是一个严重的种族主义者,并有多次制造伪证和虐待黑人的前科。而且,这个警官在现场发现的带血手套不合辛普森的手。被告代理人还发现若干证人有种族主义倾向,并说了谎。 利用控方证据的漏洞,将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使陪审团成员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终裁定辛普森无罪开释。为了防止判决后出现意外,洛杉矶警察全部武装出动,而法庭外面也足足聚集了数百人,。形势之紧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真叫人担心。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
? 本案所反映的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两个结果不同的判决
? 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 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
陪审团制度
? 首先,这是公民参与法治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陪审团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由普通公民断案,法官在庭审中只起到一个主持人或程序协调人的作用,由抗辩体系的双方各自提供证人,出示证据,互相交*询问证人,知无不言,以大限度地防止冤枉无辜。这是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本地有权势者,甚至是高级官员、大人物及其子女犯了罪,都由这样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断案,这的确有助于社会平等,防止少部分人成为法外特权分子。这也是美国人坚持采用陪审团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事实上,有人调查过,美国的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一致的判决在75% 以上,这说明大部分陪审团的判决与专业法官的判断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重审,那就要再选择新的法官和陪审团。
金钱的作用
?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有才能的律师、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 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有才华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性发生怀疑。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
无罪推定原则
? 美国司法制度主张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前,无论有多大的嫌疑,都暂时假定为无罪。该制度又是世界上典型的对抗式辩论制度,在此制度下,被告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质问任何一个证人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词。本案被告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也不能说就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此外,辩方律师始终不让被告以证人身份出现,这样就避免了控方直接盘问被告。被告可以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一切由律师代他说话,这也是美国司法程序所允许。
媒体的强大影响力
? 通过电视转播而家喻户晓,人们对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体制度也有了直观的了解,成了一种普及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大课堂。电视台是*收视率而生存的。报道的东西越有刺激性和争议性,收视率便越高。名人涉嫌杀妻,电视台大肆宣扬,唯恐有人不知。各大电视网均不遗余力地派出强的记者现场采访,而各种肥皂剧、喜剧和脱口秀也以法官、被告、控方、证人中的一些著名角色为题材大加发挥,热闹非凡,竭尽推波助澜之能事。
? 辛普森案是堂精彩的课,从中可以学到了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美国的种族对立,法治的成熟,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人们对程序法治的尊重,但种族对立又往往横生干扰。市场经济中金钱如何影响政治。
辛普森,是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曾经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佳跑卫,在运动员期间,辛普森在1973年一举创下纪录——成为在单一赛季中持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第一人。让他一举成为家喻户晓的 体育 明星,并在1985年入选了美国橄榄球名人堂。
作为美国家喻户晓的大明星,辛普森出身贫寒,小时候还双腿畸形,但他依靠自己的个人奋斗,从一个普通的黑人孩子成为弛骋橄榄球场的明星。告别绿茵场后,又出任电视 体育 评论员,并出演过影视剧。辛普森靠着自己的努力,成为千万富翁,还娶了一位白人太太,成为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也是依靠个人奋斗改变境遇,进入上层 社会 的一个榜样。
然而正式这样的名人效应,从一个知名人物到杀人嫌疑犯的戏剧性变化,可能还有当时黑白通婚的时代背景,以及诸多因素,让辛普森案从曝光的那一刻开始,就成为全美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
据媒体报道,在1994年6月12日的夜里,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被证实是妮可·布朗·辛普森,而倒在她身后是一名餐馆的侍生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当天警方传讯了辛普森,并在之后将其释放;4天之后,警方公布了验尸报告和化验结果,尼科尔的喉管被割断,高曼身上刀伤达22处之多,而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一只带血的皮手套上的血型也与受害者的血型相同。据此,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指控辛普森犯有谋杀罪,警方执行了逮捕。
1995年10月3日,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包括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了手头的工作,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后裁决。据说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的街头巷尾。终判决以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审判结果立刻引起了以种族为界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响,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美国黑人认为“无罪”的审判结果彰显了正义,而绝大多数的美国白人却不这样认为。
经过474天的审理,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在此案中,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两宗一级谋杀罪,然而经过漫长的公开刑事审判后,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 历史 上疑罪从无的大案件。
本案所反映的大问题是,美国 社会 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并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呼吁民众遵守裁决,保持冷静。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有才能的律师、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 社会 ,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有才华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讽刺的是,辛普森虽然以高价聘请了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在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
此后,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5日,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证据说明辛普森应为高曼的枉死和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共3350万美元。
2007年9月,辛普森在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2008年,他被判有罪,并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直到2017年10月1日,辛普森在入狱9年后,被假释出狱。
如今的辛普森依靠出租房产和养老金生存,当他走在大街上,人们仍然会指指点点。不过辛普森自己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没有杀害前妻和前妻的男友,并坚持说一切会水落石出。
如果你所要问的是检察官的“权利”,那么我告诉你,检察官的权利和一般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区别。
如果你要问的是检察官的“权力”,那么请参见下文,高检张检的文章:
当代检察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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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穹
●由于检察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检察官的职责、权力有所不同。但是,检察官的职权仍有许多共同点。总的来说,其职能主要为:
侦查、起诉和监督。
●检察官的侦查权是与生俱来的,检察机构拥有侦查权也是国际通例。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看,检察官的侦查权还应加强,不能削弱。
●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要求国家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并进行审判;公诉权也是一项犯罪追诉权,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
●监督权是检察官的一个重要权限。建国五十年的经验表明,什么时候加强了法律监督,法制状况就比较好一些,违法乱纪和错捕错判就少一些;什么时候削弱了法律监督,法制状况就差一些,司法中往往会伤害好人或放纵坏人。
检察官是配置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专职国家官员。从刑事诉讼发展史的角度论,检察官的出现是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刑事诉讼的产物,这种介入是通过行政权向司法权渗透的方式而实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纠合到一起,使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他既具有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性质,又具有司法人员的性质。所以,在西方许多国家,检察官均归司法部长或法务部长领导,检察官的组织体系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但是以“检察一体”的原则进行活动,每个检察官必须服从和尊重主管首长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命令,全国检察机关必须服从高检察部门的命令和指示。但是,检察系统往往又依法院的编制而设置,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派驻法院内开展工作。检察官变成了享有一定司法裁量权的第二法官。因此,有些国家,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序列,检察官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序列,检察官就属于司法官员。英国将检察官看做行政官员,香港秉承英国的司法传统,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检察官规定在行政部门中。葡萄牙将检察官看做司法官员,澳门秉承葡萄牙的司法传统,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将检察官规定在司法部门中。
由于检察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检察官的职责、权力有所不同。
但是,检察官的职权仍有许多共同点。例如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规定。第一条规定,检察官为重要的法律工作者,是一种有荣誉和尊严的职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有公诉权;第十四条规定检察院有不起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其职能主要为:侦查、起诉和监督。下面分别介绍:
一、侦查权
(一)检察官拥有侦查权的必要性
首先,检察官的侦查权是与生俱来的。检察官历史雏形起源于法国的“国王代理官”,其一个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国家查纠官员。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也可追溯到古代的御史制度。御史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被称为“天子耳目”,负责纠查“百官善恶”。
其次,检察机构拥有侦查权是国际通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的,要依照法律或惯例对这种罪行进行调查。一般来说,各国的检察机关都有侦查权,但程度不同,范围各异。韩国检察官有很大的侦查权,曾以涉嫌受贿等罪逮捕了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及当时的总统金泳三的儿子;美国的总检察长兼任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拥有庞大的侦查机构——联邦调查局,由联邦总检察长指挥。州级的检察机关,也有侦查权。如美国联邦检察院八十年代侦查的道格拉斯飞机公司贿赂案。该公司为出售飞机,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向巴基斯坦、日本、菲律宾、韩国、扎伊尔等十多个国家的要人行贿,包括某些政府首脑,如巴基斯坦的前总统布托。该案件被美国联邦检察官麦克尔·鲁宾用了四年的时间侦破。
美国的特别检察官的侦查具特色。如近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克林顿总统和莫尼卡·莱温斯基绯闻案的调查。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警一体化体制”,检察官拥有更大的侦查权。如德国,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都有侦查权,他可以亲自侦查,也可以委托受他领导的警察侦查。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检察官亲自侦查,在什么情况下委托侦查,法律没有作明确划分,检察官有较大的决定权。日本侦查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律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检察官可以国家需要,自行侦查或者指挥警察侦查。警察对检察官的指挥不服从,检察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惩戒或罢免建议。日本检察机关的一个部门叫“特别搜查部”,简称“特搜部”,专门行使侦查权。他们曾侦破了轰动一时的利库路特贿赂案件,当时的首相竹下登和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涉嫌此案,竹下登被迫引咎辞职。
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看,检察官的侦查权还应加强,不能削弱。反腐败国际组织是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反腐败活动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其总部在德国柏林。从1995年起,它每年公布一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腐败名次。这个腐败名次是通过该组织在全球的分支机构和全球有名的调查机构通过搞民意调查得出的结论。
这种腐败名次的排列,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参与排名的国家和地区从1995年开始时的41个增加到1998年的85个,说明这个排名被大家认可,有其可信度和权威性。他们给每个国家打个分数,分数从0到10分,得分越高表示越廉洁,得分越低表示腐败程度越严重。中国的得分如下:1995年公布了41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名次,第一名是新西兰,得分9.55分。中国得分2.16分,仅仅超过印度尼西亚,在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倒数第二位。1996年反腐败国际组织公布了54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名次,得分高的仍然是新西兰,得分9.43分,排名后的是尼日利亚,得分0.69分,中国得分2.43分,上升到倒数第六位,列第49位。1997年反腐败国际组织公布了52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名次,得分高的是丹麦,为9.94分,中国得分2.88分,比1995年提高了0.72分,比1996年提高了0.45分,名次上升到倒数第十二位,列第41位。1998年,反腐败国际组织公布了85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名次,得分高的仍然是丹麦,中国得分3.5分,是历年得分高的一年,名列85个国家和地区的第52位。这说明,中国反腐败成绩是比较显著的,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赞许,但也说明,我国反腐败的任务还是比较艰巨的,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侦查权,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我国从80年代初以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增长趋势。这里我用三个五年的数字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1983年至1987年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5万件;1988年至1992年的五年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1万余件,上升幅度为40%;1993年至1997年的五年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8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80%。在这些案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增长幅度更大。第一个五年为1500多件;
第二个五年为4233件,增长182.2%;第三个五年为10792件,又增长154.9%。其中,十五年共查处省部级干部21人;地厅级干部909人;
县处级干部15595人。这些数字说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党和国家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长抓不懈。
(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
在一个国家,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和人员各种各样,如警察、预审法官、检察官、内务机关、保安机关等,这样,对侦查权就有不同的分工。对于侦查权的划分,有的国家比较明确,有的国家只是大体上有所划分。如美国检察官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特别重大的贪污、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案件,在全国、全州范围内有影响的、公众特别敏感的刑事案件。而在德国,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都有侦查权,他可以亲自侦查,也可以委托受他领导的警察侦查。
日本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侦查犯罪”,但对于何谓“认为必要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灵活掌握。根据日本检察机关的实际做法,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一般包括公务员的渎职案件、重大贪污案件、公司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违反选举的犯罪案件以及隐藏很深并且警察难以下手的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
纵观世界各国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四层含义:(一)从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刑事侦查权;(二)
检察官可根据需要,在必要的时候亲自对特殊问题进行侦查或对整个案件进行侦查;(三)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只侦查重大、特别重大以及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或者侦查与法律监督的职权相适应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四)对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都由检察机关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三大类,具体罪名涉及50种。包括(一)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1种。
(二)渎职类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31种。(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7种。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案件本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经过特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其立案侦查,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司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三)侦查活动和程序
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又称为侦查行为。各国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详略程度不一。但是,凡是警察、保安或预审法官拥有的侦查手段或侦查行为,检察官都有权使用。在立法上,多数国家采用“检察官享有警察的一切权力”的表述,来说明检察官的侦查行为和侦查程序。
我国也是这样,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行为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程序基本相同。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
侦查是采取专门性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检察人员应将其传唤到法定地点进行讯问,并向其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一次传唤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等等。
二、公诉权
公诉权,也称为控诉权。它表明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已确认犯罪嫌疑人犯有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罪行,并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具体来说,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要求国家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并进行审判;公诉权也是一项犯罪追诉权,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
(一)检察官行使公诉权的管辖范围
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各国检察官行使公诉权的范围有所差异。归纳起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追诉主义,也称起诉垄断主义,即一切刑事案件不论轻重大小都必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否则,审判机关不予受理。如在日本,检察官不承认检察官以外的人有权提请公诉,而且法院在没有检察官公诉的情况下,不准作出科处刑罚的规定。在法国,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重罪。他们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比较宽泛,违警罪相当于我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违警罪、轻罪还是重罪,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由检察官起诉,否则,法院无权审判。
第二类是一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另一部分由被害人自己起诉,即自诉。在这类国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对其行使公诉权。如德国、奥地利、丹麦等。德国法律规定,告诉乃论之罪由被害人起诉,其余的犯罪由检察官起诉。
第二种是少数刑事案件由检察官行使公诉权。如澳大利亚、新加坡、巴西等国。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由警察承担指控职责,只有严重的刑事犯罪由检察官起诉。
中国属于公诉与自诉并存,但以公诉为主的类型。我国的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法律之所以规定检察官不对这类案件行使公诉权,是因为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中国历来有“亲亲相隐”的传统,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起诉,允许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犯罪隐患。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比较简单,不需要专门侦查,被害人完全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将追诉被告人的权利交由被害人行使,可以节省司法投入,使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三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将这类本来是公诉的案件交由被害人自诉,是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除了上述自诉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官行使公诉权,警察等其他机关对刑事案件没有起诉权。
(二)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各国检察官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检察官的起诉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
其次,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决定证据是否足够的权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如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检察官对所有的证据材料、文书和物证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时,就可以决定提起公诉。有的国家由大陪审团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如美国的一些州。还有的国家通过预审法官的预审来决定证据是否充分,如英国。检察官在起诉前要将案件移交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的任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起诉方和被告方的证据,确认其是否符合公诉的证据条件,以保证公诉的质量。预审法官在确认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检察官就可以起诉,否则,他可以撤销控诉。在这些国家,之所以由大陪审团或预审法官来决定证据是否符合公诉的条件,是与其整个司法制度相协调的,因为在这些国家,检察官由律师担任,由律师行使公诉权,就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属于第一种情形,检察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就有权决定起诉。
后,认为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世界上所有的检察官对是否起诉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日本法律规定,检察官可以根据罪犯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与犯罪后的表现,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如美国,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服法,检察官和律师可以达成“辩诉交易”,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减轻控诉。外国的检察官有很大的酌定是否起诉的权力,有的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占其承办案件的百分之七八十。我国的检察官也有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这一方面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条出路,便于其改造。
(三)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官决定将被告人送上法庭审判前,要向法庭移交被告人的有关材料。有的国家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如日本。即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只向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主张,而不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有的国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法院,但不是移交审判法院,而是移交预审法院,由预审法院进行预审,然后正式进行审判,如英国。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向法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这样就使法官在审判前就对案件形成了一种主观倾向,在审判中往往先入为主。有的甚至先定后审,在审判前就写好了判决书。199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消除了这一弊端,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只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在审判中先入为主。
在法庭审判中,根据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地位和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在法庭审判中,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地位是平等的,检察官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控诉主张,律师进行反驳,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居中公断。这种模式可以描述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法庭上还要设陪审团,陪审团成员由不懂法律的人组成,一般有12个人。他们在听取抗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后,投票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他们认为有罪,再由法官量刑。这种庭审模式,能使控辩双方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比较公平。但这种审判模式弊端也很大。由于陪审团都是由不懂法律的人组成,他们对证据的判断完全是凭感觉的“自由心证”,法律规定,他们作出的判断都是正确的,并不要求他们说出理由。因此,他们很容易被律师高超的辩护技巧所迷惑和操纵。有些人犯了罪,只要有钱请好律师,同样可以被判无罪。
如美国的辛普森案,辛普森是美国的橄榄球明星和著名电影演员,很有钱。他的前妻及其男友被人杀死在家中,辛普森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个重要证据是现场有一只辛普森的手套,上面沾有被害人的血迹。辛普森花1000万美金聘请了全美优秀的律师,组成“
梦之队“豪华律师团为自己辩护。在律师高超的辩护下,辛普森竟被无罪释放,导致世人哗然。另一种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在这种模式中,法官是庭审的核心人物。法官主持法庭、指挥诉讼,主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案件审讯的范围及方式,以及证据的取舍,都由法官决定。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这种模式能有效地追究犯罪,效率也比较高,但缺点是对被告人的权利照顾不足。现在,适用这两种审判模式的国家都意识到各自的优缺点,双方都在互相靠拢,以求扬长避短。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模式,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的色彩。法官在法庭上包揽了讯问被告人、调查证据等职能,法官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实际变成检察官和法官共同审问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得不到重视,辩护走过场,甚至先定后审。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吸收了当事人审判模式的优点,审判长主持审判,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这样调动和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增加庭审的透明度,使法官能从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中,明辨是非,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前一阵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重庆綦江虹桥垮蹋案庭审过程,有人就给电视台打电话,问为什么法官坐在那儿老是不说话,表示不理解。其实这正是我国新审判模式的要求,法官就要公正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但法官也并非像英美法系当事人审判模式中的法官那样在审判中无所作为,法官要主持辩论,甚至可以休庭作一定的补充调查。这样既使审判体现了公平,又体现了效率。这种审判模式,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高超的辩论技巧、随机应变的能力、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检察官只有全面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胜任控诉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
三、监督权
(一)检察官监督权的特点
监督权是检察官的一个重要权限。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中多处提到了检察官的监督权。列宁就把法律监督放在保证法律实施的首位,他曾指出:“一般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呢?第一,对法律的实施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文化大革命”中,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同检察机关被撤销、执法失去监督不无关系。建国五十年的经验表明,什么时候加强了法律监督,法制状况就比较好一些,违法乱纪和错捕错判就少一些;
什么时候削弱了法律监督,法制状况就差一些,司法中往往会伤害好人或放纵坏人。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监督机制是广泛存在的,如权力机关监督、党纪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以上各种形式通过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手段组成了我国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但都不能代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也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是依法具有更高法律地位和更多法定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有权威性。一方面,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另一方面,它是由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并且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司法处分权,来保证法律监督的效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这些特点,是其他机关监督所不具备的。
(二)检察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就各个具体的案件或行为进行监督,追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为公正的司法行为,保障公正执法。检察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调查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如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
2.建议权。如检察机关发现有人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3.纠正权。如检察官发现警察、法官处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法院纠正。
4.抗诉权。如检察官发现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检察官监督权的内容
1.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追究犯罪、保障人权实施的,这种监督权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如在我国,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本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或查处;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必须受理;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机关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活动有错误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2.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实施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我国,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监督,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而且都是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事后监督”,只能采取抗诉的形式,还是个薄弱环节。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黑白对立态度
本案所反映的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金钱的作用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有才能的律师、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 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有才华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
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结束4个月后,高曼的父母弗雷德·高曼(Fred Goldman)和莎伦·鲁弗卢(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为由起诉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卢·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遗产与辛普森打起“遗产大战”。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没有在电视上播出。高曼家的律师是丹尼尔·彼得罗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师为鲍勃·贝克(Bob Baker)。辩控双方律师都受到在场律师的高度评价。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辩护费用估计为1百万美元,由他所属公司Orenthal公司的一项保险政策埋单。 贝克一度允许彼得罗切利呈上辛普森没有通过关于谋杀案的测谎证据,这成为他的失误。福尔曼没有被传唤作证,而辛普森则被传唤为自己作证。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作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辛普森因其在陪审团做出不利的裁决后,以藏匿资产试图规避裁决遭到批评。 十多年前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辛普森财产进行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具备支付巨额赔偿的能力。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现在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很多中国人以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展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实际上,虽然辛普森可以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
如今的社会上,不光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娱乐明星,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体育明星。这些体育明星凭借自己在体育项目上出色的表现,有的时候也可以赢得来自于社会上的许多关注,取得非常丰厚的报酬,而我们今天的主角,就是美国一位非常有名气的运动明星辛普森。
辛普森出身于美国旧金山,曾经是美国的橄榄球明星。在参加比赛期间,辛普森不光创造了美国橄榄球的新纪录,而且还成功地入选了美国的橄榄球名人堂,可以说是名利双收。在退役之后,辛普森成为了一名影视明星跟体育评论员。
可是,就在辛普森退役二十多年之后,一场谋杀案再一次把辛普森推向了风口浪尖。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跟另外一个男子死在了自己的家里,有目击证人说曾经见到类似于辛普森的高大黑人在附近出现,而警方也在调查之后认定辛普森就是本案的嫌疑人。
到这里为止,这都是一个相当普通的刑事案件。虽然说辛普森是黑人,可是他在出名之后对于黑人并没有什么兴趣,相反对于白人有种相当的执念,后来更是跟自己的黑人妻子离婚,选择了白人妮可。
可是两个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据说辛普森本人有很严重的暴力倾向。而在法庭上,这种针对暴力倾向的指控也成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证据。然而,这个辛普森并不想要束手待毙,花费了将近一千万美元,为自己找到了好的律师团跟科学家,让这些人帮助自己脱罪。
辛普森的辩护团是美国历史上少有的梦幻阵容。在这种情况下,辛普森杀妻案瞬间就在整个美国赢得了无数的关注。而在后,美国的刑事法庭决定,辛普森本人是无罪的。虽然说刑事法庭认为辛普森是清白的,可是在随后的民事法庭之中,民事法庭认定辛普森有罪,并且让辛普森支付了一笔非常高昂的赔偿金。
在这里,民事法庭说的有罪,并不是说辛普森就是那个杀人凶手,而是说辛普森对这件事情本身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而民事法庭认为辛普森对这一次的案件是有间接责任的,所以才会让辛普森进行赔偿。
那么,在这场杀妻案之后,曾经的辛普森过的怎样呢?
在审判之后,辛普森赔偿了一部分钱,然后就搬家到了迈阿密,在当地跟一些混混流氓居住在了一起。虽然说曾经的辛普森是个非常有钱的大明星,可是在经历过这些事情之后,辛普森已经差不多成为了一个穷光蛋。
2007年,辛普森听说有个商人正在出售自己的私人物品。得到消息的辛普森马上就赶到了酒店,带着人抢走了这些所谓的私人物品。可是事实上,这些东西并不是辛普森的私人物品,只是他签过名字的纪念品而已。
虽然东西不多,可是因为辛普森当时带着其他人,而且这些人手上有枪,所以终辛普森被认定持枪抢劫,足足判刑了33年。
直到九年之后,辛普森才顺利假释出狱,此时的辛普森已经七十岁了。辛普森的一生也算是比较坎坷的了,好不容易成为了家财万贯的大明星,却因为这一起案件一夜回到了解放前。不光自己差一点就被抓了进去,而且就连自己的家产也全部都花在了这一次的案件里面。
可是说一千道一万,辛普森悲剧的根源还是他的性格问题。如果他没有那些暴力倾向,经常也不会觉得他就是嫌疑人之一。如果他性格可以稍微好一点,也就不至于落到这种晚景凄凉的下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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