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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请律师为什么会有人接,律师为什么能接见犯人

请律师 作者:苦听芹 2023-02-24 1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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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明明知道,有的官司百分之百会输,却还要接?

律师接官司,不是赢不赢的问题,而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

一、为了挣钱。就是说接了官司,赢不赢,原告或被告都要付给律师一定的诉讼费。当然打官司都希望能打赢,如果说是经济案件,律师打官司打赢了的话,还要根据经济案件总额提成,你说律师想不想打赢官司?更重要的是,你作为律师经常打赢官司的话,那么,你在业界的声誉就会越来越好,你的大客户就会越来越多,你就会找更多的钱。

二、诉讼案件所必须要走的法律程序。就比如说,一些死刑犯,明明根据相关的指控证据他一定会被判死刑,是铁板钉钉子的事情。然而,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控辩双方都必须要有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指控或作无罪及减轻处罚辩护,这是所有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法定权利,哪怕其中一方是个死刑犯。当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律师有时可能是公诉委托律师,也有私人委托律师。比如,一般一些官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指控律师就是由检查机关指定,代表我国和人民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向法院对该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依法对其量刑判决。当然,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无论他犯多大的罪。

所以,律师接官司,并不是说非要打赢官司才接,而是他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所必须要尽的义务和职责。这就好比医生诊治病人一样,不可能是你认为一定医得好他你才接收医治这个病人,医不好你就不接收。这当然是不允许的,从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律师也和医生一样,只要是诉讼案件,按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应该予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操作诉讼过程。这是每一个律师的职业责任。

本人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律师为什么请人带理

法律赋予律师特殊权利 律师虽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由于律师通过了法律职业考试,律师身份经过国家认证,让律师具备一定公信力,因此在诉讼案件中,法律赋予律师远超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限,比如刑事案件中,律师具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查阅案卷的权利。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律师可以进行律师见证等,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仅赋予律师的特殊权利,往往会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2.

降低时间成本 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是非常漫长的,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加上再审,往往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如果当事人选择自己处理将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日时间(因为法院只在工作日上班)。 加上从头研习法律效率低下,需要耗费大量业余时间,可能导致无法顾及本职工作甚至家庭,整日疲于应付,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有可能远高于律师费。

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接杀人犯案子为他们辩护?

关键缘故律师只认钱,帮出钱那一方,本来是打不赢的纠纷案也要下面,有一次有一个律师一不小心骂了一顿,别人自身就没钱了,还不起另一方的钱,明摆的有白底黑字的借条,还说能赢,他也要帮别人代理商,眼中仅有代办费,哪管打得赢与打不赢! 一不小心臭骂一顿后,之后打电话,不代理商了。

打个例如,一个患者诊断了癌病为何也要到医院里去接纳医治呢?大道理是一样的,便是死还要有“自尊”的死去,要确保其获得辩护的支配权,降低并不是其违法犯罪的罪行和罪行,程序流程上还要公平公正,公平正义,基本上的公民权利也要确保和反映。事实上很多事儿便是一个全过程,全过程通常比结果更关键。包含性命实际上也是一个全过程。仅有先保证程序流程公平才可以确保实体线公平。迟来的正义那不叫公平。

职业道德规范

有的刑辩律师的确缺少职业道德规范,可是大量的律师是有自身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底线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由于:1、无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行凶,先,做为人,他在法律法规上是有被确保的辩护权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了更好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2、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由于哪些而行凶,法律法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点一点的健全,要从源头上去阻拦残酷事儿的产生,而不是以杀止杀。

律师是八十年代逐渐发生的(解放初期也是有律师),是保障人权的必须,犯罪分子务必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然这一裁定便是不公平的! 自然为犯罪分子辩护并不是为他的罪刑辩护,只是为他的合法权利辩护,例如凶犯,公诉人控告谋杀二本人,犯罪分子只认可事实上杀一个人,那律师就需要找到直接证据来辩护。例如是不是精神疾病,律师就需要找到对犯罪分子有益的直接证据,可是务必是真正的!不允许编造。假如公诉人说的基本上死对头,那的确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只有意味着被告方投案自首绳之以法。

在我国,假如你确实行凶了,另一方没有直接证据,但你又和律师讲了,你行凶的客观事实。这一律师就有权利让你保密性。而且让你做没罪辩护。律师这类个人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假如说你是已经策划行凶,并告知了律师。律师务必要向派出所举报。不举报的话,它是违反规定的。

开设律师规章制度的初心是好的,绝大多数律师也是为被告方承担的,但有一部分律师缺失了做人的底线明知道不能为而为此!煽动被告方请律师打官司从这当中获得花费。古代人有云:不诤不讼!可世人动则就请律师打官司。请大伙儿细想一想,请律师打官司有大赢家吗?拿债务纠纷为例子,十万元标底纠纷案即然获胜后能拿回要多少钱?并且还搭上资金投入,有的还便是没有还款工作能力,一分钱也拿不回家!其它杂费打了纠纷案的人都了解!还不如宽限期借款人待他有了钱有可能还多还一部分,你要交给一个盆友!

跟赵医生一样,只需出钱,尽可能帮你去医治,肺癌晚期还可以请医师医治,降低痛楚罢了。律师也一样,打不赢的纠纷案,还要去争得,尽可能往好的去,死缓解死罪实质全是要死了,死刑缓期很有可能就能有方法摆脱牢门,之前多见。审判长也是人,限度能够 主观性。其次该国审判长和律师,嘿嘿,没判就达成一致,一起分完钱,嘿嘿。一些纠纷案,律师还可以说算作中介公司。

律师是一门岗位非常好,可是在岗位上边保持活力的另外,不要脱轨外遇。起码有做人的底线和岗位的规范吧。如同农户种田一样也是一门岗位。她们也是有岗位的规范,种什么粮食就在什么季节种一样,不可以摆脱时节种植吧。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他犯错误的。犯错误了一年哪些收益也没了。

律师是社会发展上特珠,犯罪人与律师的关联也是一种劳务关系,在一切正常的状况下(就是不必舞弊),犯罪人雇佣了某一律师,这一律师审理了,他就无论犯罪人的对与错,他都是会给犯罪人作没罪辩护,由于他受聘于犯罪人(自然这在其中包括了钱财和信誉,也是一个律师所需的),他就该为犯罪人尽责去做。

很多人评论说,某个犯罪人是罪大恶极,律师为什么还为他辩护,甚至说这律师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正义感,这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己然是雇佣关系,受雇者就得尽力而为,反之这律师就是没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钱财就得为人消灾啊! 讲个真实的案例:以前有个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还很年轻,就想改嫁,但婆家极力反对,(这事在现在来说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旧的传统观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这事诉讼于公堂,这女子请了一个当时很有名的律师,这律师想了想就写了一张诉状:妾无貂蝉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给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递给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气又急,说:随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委托人争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法律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事实,而是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而对相关证据的发掘整理解释是普通人短期内不足以胜任的工作。至于说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是通过司法系统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实现的,而不是某一个律师单独体现。你认为审判结果不公有几种可能:法官枉法(上诉可以改正,除非整个司法都是黑的),觉得不公方的律师水平不够或不作为,己方证据链缺失。至于必然败诉方的律师,很多不是为了通常意义上的赢,而是不要多输。比如狮子大开口索赔1个亿的,后赔9000万,被害方要求死刑后判徒刑的,您能说对被告来说是输吗?

现在的律师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辩护,不存在输赢,犯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不过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可以给家属提供一点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师从头到尾连卷宗都不看,直接认罪认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

和道德无关

以前中国是有罪判定,假设一个人有罪,然后再找他能洗脱嫌疑的证据。现在是无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很多时候公众的舆论容易出现偏差,你觉得哪个人有罪,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现冤案错案,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因为不仅好人蒙冤,坏人也逍遥法外。但是以无罪判定为前提,哪怕由于证据不足,坏人没有被判刑。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坏人逍遥打完而已。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会大众对律师为所有人所不齿的罪犯辩护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对的是国家公检法,在国家暴力机关面前,要捏死一个个人罪犯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律师的出现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实现,找到有利于罪犯的一切证据,挑剔公检法机关对法条的运用,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从而达到完善社会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律师明知官司不能赢,为何还要接下杀人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即量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案件大多被认定有罪,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不成问题。

但是,轻罪重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在存在外部因素的情况下,或者法官忽视了对被告有利的情节的情况下。

1、 在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有一些人被杀并受到严惩快到六月了。六月份,药品价格通常会上涨。

为什么?

由于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公约,司法机关将在禁毒日前后杀害多人,并对其进行重罚。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受到约束,使市场上的毒品流通量减少,导致药价上涨。

几年前,禁毒日后,发生了一起当事人被控制制毒的案件。

在这个案子中,我当事人的同伙卖了5公斤毒品。然而,我的当事人只被指控制造了40多克的成品和20多克的半成品。庭审期间,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庭审,有记者参与报道,估计是在电视上。

在庭审中,共犯作了无罪辩护,但我的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为麻果是低浓度生产的,成品没有达到50克,半成品只略超过50克,所以当时我认为应该判当事人15年。

谁知道,在宣判当天,共犯被判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无期徒刑。上诉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我的当事人15年监禁。

你知道15年和生命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个无期徒刑的犯人通常比一个15年的有期徒刑囚犯至少多呆5年。

2、 一审判决过失一方的立功情节

那也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做了一起贩毒案。

聚会到了之后,警察问:你还有其他下线的吗?

当事人说:它也把它卖给了张三,但是地址和张三的基本情况不清楚。

警察说:好的,兄弟,请带我们去那里。聚会是和警察一起去的。

果然,聚会给警察送了一份大礼物。民警在住所内搜查了50余克甲基苯丙胺,当场将正在与他人吸毒的张三抓获。

这不是协助逮捕,应该立功啊!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警方、检察官、一审法官和一审辩护律师并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表现,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时,我介入此案,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承办法官写信给调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具体地址和张三的具体情况,故无法锁定张三。上诉人张三在办案时间上让上诉人张某来解决。

有的官司明明是输,律师为什么还要接?

作为一名律师来说,打赢官司是他的成绩。每一个律师都是希望自己能打赢官司而不是输掉官司,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有的官司明明是输,但律师为什么还要接这些官司呢?

1、职责所在

首先我觉得律师帮人家打官司是一个他的职业,只要他是一个敬业的人,不管这个官司到底将来是赢是输,他都得接。我相信没有一个律师,是在得知了官司不好赢的情况下,就直接拒绝帮人家打官司的,这是他的职业决定的。就好比,作为一名医生,在帮人看病的时候,可能会被别人传染疾病,那他就要拒绝给人家看病吗?显然不是这样的。作为律师也是一样的,哪怕他知道有时候输官司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他也要帮人家去打这个官司,这是他的职责所在。

2、官司输赢很正常

有的官司看上去不好打,输掉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你也不能说100%,他就会输掉这个官司,说不定赢了呢?一个律师在他的职业生涯当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官司,有的官司赢的可能性比较大,有的官司输的可能性比较大,这都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在一场官司里面有人输就有人赢,这是在正常不过的。没有哪个律师,在面对官司的时候,会任意的挑选,只挑自己能打赢的官司去打。

3、挑战自我

一个律师不能老打那些没有挑战性的官司,那些官司就算是让别人去打也能赢的官司,是很难以为他扬名的。而真正让自己扬名的律师都会去有选择性的,去向自己发起挑战,打一些看上去比较难赢的官司。如果一个律师在一场男婴的官司里面力挽狂澜,扭转时局,打赢了这场本没有胜算的官司,这才是一位了不起的律师。而且人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往往也都希望自己去找到这样真正有能力,帮助自己解决难题的律师。而真正有能力,被别人称赞的考虑事业,正是在通过不断挑战自我的过程中,慢慢为自己扬名的。

4、官司输赢很难说

官司输赢很难说,看上去很难赢,但后说不定真的赢了。也就是说官司的输赢很难说,没有一个具体的确定性,这就好比我们小学生做阅读理解题一样,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在不确定性因素之下,我相信没有一个律师会因为这个官司看上去很难赢,律师就果断的选择放弃。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世界上,那些难以赢的官司也就请不到任何一个律师了。

以上4点就是我所认为的,有些官司明明是输,律师为何还要接到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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