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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请律师给管到哪一步,打官司请律师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请律师 作者:轩辕修诚 2023-02-22 20:38:44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江南平台app m.46east.com)小编为大家从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请律师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避免不了交流,避免不了一起共事,那么只要有交流,只要有合作就会产生分歧,就会产生矛盾,那么有了矛盾之后,大家肯定都不会去暴力解决,都会去走法律的途径,那么走法律的途径就需要请到律师,相信大家都很好奇,请律师打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先要和律师商量确定一下律师费和各种费用,然后需要找一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一起制作授权的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那么有哪些事情是需要注意的呢,首先肯定是要调查拜托的律师,有没有相关的执业证书和律师的人品怎样,还有协议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后是付款,如果律师只要钱,不管事情怎样,那么把这场官司就胜率不高,下面就有小编带领大家细细了解一下。

一,矛盾产生了,一定要走法律程序。

就像小编上面跟大家讲的,如果有矛盾产生了,请不要冲动,也不要用武力去解决,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来让自己得到一些补偿,或者是让自己得到公平。二,请律师时一定要查清双眼。

请律师的关键一定要看看他的律师资格证有没有,而且一定要好好的查清楚这个律师的人品怎么样,有没有能力去帮你打赢这场官司,另外还要看看这个律师是不是狮子大开口胡乱要价,如果只是为了钱的律师,那他有可能会被对方买通,从而让你失败。三,如果律师对你态度非常恶劣怎么办?

那么如果请律师对自己态度非常恶劣怎么办?很简单,我们有可以解除代理关系的权利,如果他不退给你费用,那么可以到司法局去投诉这名律师。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请律师打官司是这个律律师管整个案件还是管一个环节?

肯定是律师管理整个案件。既然他属于律师。他的责任就是调查整个案件

律师打官司的步骤是什么?

打官司的程序是: 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律师帮人打官司到那一步为止?

要看

打官司

这人在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如何约定期限的。一般情况下至所打官司的裁判文书下发,但也不排除

风险代理

,即律师只有待案件执结才可以拿到代理费用的情况。

援助律师打电话说明案件到哪一步了

第一步 申请

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第二步 受理(审查)

法律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步 决定(指派)

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属本中心管辖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师承办;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给予不予援助决定书,告知理由,并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告知进行补充。

第四步 (提供)援助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受援人进行配合。

第五步 结案(归档)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案卷。案卷应附结案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二、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六条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文为大家提供了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有所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当事人申请,经过审查后会指派法援人员,之后进行相关的法律援助,我国对法援人员参与到案件之中也有严格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请了律师打官司,律师主要负责什么?

主要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比较浮躁的社会,有时候经常会因为一些小矛盾,跟其他人发生争执,有的夫妻之间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有就是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一些分歧,甚至还有的因为打架斗殴而被警察叔叔抓紧去的,还有的因为交通事故的,总是每个事情背后,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这个时候,律师作为一个有着文化知识水平的人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了,有经济条件的人会通过找律师的方法来帮助自己打官司,谁请的律师,那么律师自然就是该方的辩护律师,通过跟律师的交谈,我们要将事情的真相,全部告诉律师,让律师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尽可能的提供有效的证据给律师,这样律师才能更加有把握的帮助自己打赢官司。

当然请律师的话,就要给律师费用的,具体的费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收费,而且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所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的,所以说,这些具体的情况还是要跟律师进行详谈的,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服务效率,一般委托人和律师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协议,里面具体说明了,双方各自的职责,这样防止以后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作为律师不能做的事情,有这些,今天给大家分享出来,让更多的人知道:

1、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财务。

2、不能为了给委托人开脱罪证,而故意提供假的证据。

3、不能变相的对法官或者是检察官行贿。

4、不能向法官,隐瞒当事人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情或者是提供的一些证据。

5、不得干扰法官做出具体的判决。

6、不得引导当事人,提供伪证。

打官司请律师给管到哪一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打官司请律师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打官司请律师给管到哪一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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