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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房屋拆迁分家析产,父母房产拆迁怎么分

城中村改造 作者:慕容傲霜 2022-11-17 15:50:02

今天给各位分享父母宅基地房屋拆迁分家析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父母房产拆迁怎么分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宅基地分征用家析产法院判决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此,我们认为分家析产的原则应当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一致原则

分家析产是对于家庭内部财产的处分,由于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对于家庭财产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员内部最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则较难明晰。因此,分家析产应当以家庭成员协商为原则。在民间,通常采用析产文书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

(二)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

共有财产权先天有效率的问题。从经济的合理性角度,则是单独所有恒优于普通共有。我国《物权法》以“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作为立法宗旨,所谓“物尽其用”,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以效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通过高效的分割程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后的共有财产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原则

鉴于权利的外观往往和权利的实际发生冲突,如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者登记份额与实际出资不符。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不能机械地按照权利外观来进行划分,而应将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里所谓贡献大小。

一方面包括对共有物的取得上的贡献大小;另一方面包括对共有物的存续的贡献大小,同时还包括对共有所依存的家庭关系本身的贡献大小进行评价。从而对于分配比例予以综合酌定。当然按贡献分配不能突破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即应当在均分的基础上,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增减。

(四)照顾弱者原则

扶老携幼、照顾弱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家事立法一贯以照顾弱者为基本原则,比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确定宅基地房屋及其动迁补偿利益的权利归属及共有权人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后,即可根据该比例进行分割。一般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及经济能力,具体处理方式有:确定各共有人按份共有的份额,便于在将来拆迁时划分补偿利益;对宅基地房屋的房间使用权进行划分;对安置房、补偿款进行分割或折价补偿等。

农村父母房子拆迁,可以通过分家析产得到房子吗?

根据分家析产会获得宅基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建住房,应该合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可占有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里闲置地。编写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村庄规划理应综合并科学安排宅基地商业用地,改进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条件。

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其中,涉及到占有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标准的。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标准的。

我国容许入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规自行有偿服务撤出宅基地,激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组员做大做强运用闲置不用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宅基地一般依村民的申请获得,依据家庭主要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总面积。村民因完婚或者其他原因单独立户另过,申请办理一处一个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具有支配权。

不难看出“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关系中尤为重要,“户”它的存在是依赖于宅基地所有权存续的,农民中只要是有组员存有,宅基地所有权就自然续存,户员迁移或是身亡可能造成宅基地的面积被削减,但宅基地所有权不容易损毁。我国是一个典型性地少人多的我国,土壤资源极其焦虑不安,能够用以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网络资源更加焦虑不安,因此土地法明文规定,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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