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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政策最新,棚户区改造回购安置房

城中村改造 作者:翁浩岚 2022-11-10 07:14: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政策最新,以及棚户区改造回购安置房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2019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一、总体要求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范围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

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重大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及拟纳入市级统贷平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审查;依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及有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研究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政府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规划;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建设;指导各区县做好房屋征收、直管公房管理、产权登记、房屋修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承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统筹组织向市级统贷平台增信;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

市规划委负责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文物局依法协助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市重大项目办等相关单位,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在京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融资工作;负责对纳入统贷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实施主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美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各区县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负责将指挥部批准纳入统贷平台贷款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贷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贷统还模式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有关协议,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长期等特点及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保险等社会资金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融智服务。

五、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积极争取国务院棚户区改造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市区两级财政支持资金。

2.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搭建棚户区改造市级统贷平台,授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为承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市级平台。使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引导其他在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尝试以股权基金等形式进行夹层投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实施主体资本金问题。

4.对于利用市级统贷平台筹集资金的项目,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贷统还的融资模式,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由市政府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订《委托代建框架协议》,明确授信总体额度及融资模式;由区县政府就具体项目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委托代建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和金额;由区县政府授权区县财政部门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区县财政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发债、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2.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定性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入市交易。

3.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其产权定性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全部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4.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行政审批事项为试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至区县政府,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1.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2.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和不合理诉求的群众,依法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3.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定向安置房。

5.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

6.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7.人口输入区因承接核心城区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纳入人口调控考核范围。

(五)加强直管公房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建立直管公房管理信息库,加强直管公房使用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及承租人情况;要加大对直管公房转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治理违规转租行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区分不同类型,运用不同模式,分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加强计划管理,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经指挥部批准后,向各区县政府下达,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设计、施工等工作,加强管理,依照建设单位负责制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确保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全国两会关于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规定

两会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18年全国两会提案汇总

2018两会 政府工作报告 (全文) 2018两会 教育改革 2018两会 房产税 两会2018 医疗改革就医 2018两会 中国要干这60件大事 2018两会 房价趋势 两会2018 事业单位改革 2018两会 养老金上调涨工资 个税改革 2018两会 教师工资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截止2008年,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尝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2012年,全国还将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3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一

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国家棚户区改造核心对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棚户区改造补偿: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二

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

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七条 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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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棚户区改造政策

安机关应该及时出面,依法处置六加强宣传组织工作。为了保证 棚户区改造 顺利实施,抽调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要求工作组在项目区办公,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和实绩考核制度,实行领导包项目,干部包户责任制。工作组主要职责:、制作系列专题报道和“三问平台”解答、发放棚户区改造政策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使群众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及时为群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政策解答和咨询服务。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对影响扰乱工作的案例进行曝光,为棚户区改造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2.广泛动员群众。认真组织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动员会,向全社会公布改造项目、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拆迁人、评估机构、 拆迁补偿方案 、实施期限以及工作程序等政策内容。3.鼓励业主参与。建立业主参与机制。要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职能作用。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内的居民选出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 ,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协调作用,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通过业主委员会进一步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征得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城市房屋拆迁 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公开、统一城市住宅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 标准的原则,实行住宅房屋同地段“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拆迁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政策方案宣传、测绘评估、思想情感、工作程序、补偿安置五到位。4.调动积极因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深入居民家庭,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倾听居民意见,及时掌握舆情,了解社会动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根据多数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思路,让改造工作更加贴近群众,引导群众参与、支持改造工作。4.积极发挥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关心和支持拆迁工作,要做好所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的拆迁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亲属的动员和解释工作,率先签约、率先搬迁。八切实做好群众保障工作。1.坚持妥善安置。多种安置方式并举,积极鼓励以产权调换为主的 棚户区拆迁 改造安置方式。全面统筹 拆迁安置房 源供给,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拓宽安置房源供应渠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 政府指导价 ,鼓励就地回迁安置,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2.棚户区改造采取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租售等方式进行安置。3.对改造范围内重大疾病患者、下岗职工、孤寡老人等困难人群,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中涉及鳏寡孤独住户的,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民政部门在敬老院或福利院进行安置。对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4.选择优秀律师、 法律工作者 组成法律援助团,免费为群众提供涉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等方面的、引导等服务,原则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每个改造项目选派一名具备相关知识的律师,配合相关工作。、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调度会议,并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落实、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旗县区要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搬迁组、建设组、综合组,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从各单位抽调得力工作人员,专职专责参与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实绩考核管理,与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对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记入干部档案,对棚户区改造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房屋换购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在很多城市都是常见的,也是被很多人口口相传的闹市中的平民窟,一边是繁华的街道,背后却是影响市容的杂乱无章的乱箭乱建的棚户区,正因为如此各地市政府加快了对棚户区的改造工作,那么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补偿怎么算,房屋换购彼岸准是什么的问题。

棚户区在很多城市都是常见的,也是被很多人口口相传的闹市中的平民窟,一边是繁华的街道,背后却是影响市容的杂乱无章的乱箭乱建的棚户区,正因为如此各地市政府加快了对棚户区的改造工作,那么在 棚户区改造 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补偿怎么算,房屋换购彼岸准是什么的问题。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这个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咨询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 房屋置换 。

二、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 房屋征收 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每家的 居住面积 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 土地 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

三、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 装修 、结构都有关系;

2、 安置房 住宅用地 实行土地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 产权 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 实租赁供地。

3、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4、其他的 搬迁 奖励。

房屋换购标准是什么

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吉林省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拆迁人在领取《 房屋拆迁 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二条: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 房地产评估 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 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有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为了加快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 改善 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各地市政府对于棚户区的改造指定的规定不同也就会造成补偿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一定不会脱离国家的限度要求,如果存在这方面的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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