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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金华市城中村拆迁

城中村改造 作者:声雅辰 2022-11-14 22:43:02

今天给各位分享金华市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金华市城中村拆迁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2019年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高低不齐的房屋建筑,脏乱差的环境,那些游离于浙江现代城市之外的设施将在得到有效改善,随着浙江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推进,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淳安县;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城市环境越来越美好。

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的规定,为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列入省政府目标任务考核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市、县(市、区),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根据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具体视中央下达我省的当年补助资金规模情况,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年度改造任务,按照各市、县(市、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和申请额度作为因素,并结合地区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情况,适当考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办法进行分配。若中央下达我省的当年补助资金规模较小,可全部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对上年度未按时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当年不再给予补助。

根据各市、县(市、区)报送的上一年度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资料和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审核情况,省级财政将相应调整相关市、县(市、区)当年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情况提出申请,并于每年的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提交以下资料:

1.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2.设区市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确认的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考核的上年度和本年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征收(收购)项目清单。

3.上年度已实施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已签订的征收(收购)补偿协议复印件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4.市级财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5.加盖部门印章的有关表格(详见附1、附2)。

6.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未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细则测算分配相关市、县(市、区)的资金规模,并按规定及时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至市、县(市)财政部门。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按规定用于本地区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适当向灾区倾斜。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一、浙江省明确提出“三改一拆”行动

,浙江省又明确提出,制定实施新一轮“811”美丽浙江建设行动,深入开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11项行动,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省,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美丽中国先行区。

“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这是浙江的庄严承诺。

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作为拆、治、归“三字经”的重要一环,“三改一拆”肩负起新的使命。全省上下树立起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再接再厉、再干五年,着力抓推进、抓巩固、抓长效,继续强势推进“三改一拆”并强化拆后土地利用,深入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浙江宁海棚户区改造引入“竞争机制”

不久前,宁波宁海西门棚改区块1号和4号两个区块开始签约,短短16天,签约率即达到80%,成为各县(市)中第一个签约协议生效的棚改区块。

加快签约是宁海棚户区改造引入“竞争机制”的功效之一。过去几年,宁海在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中,往往碰到被征收户意见不统一,认为这是政府“要我拆”,出现了一些“钉子户”。去年,宁海引入“竞争性拆迁”模式,以竞争转变百姓思路,从“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以西门区块为例,一期拟征收773户,将其划成6个项目小区块,设定90%意愿率的项目启动触动阀。去年7月开展民意征询工作,6个区块的报名同意率分别达到91.4%、95.6%、90.3%、92.2%、76.3%和84.8%。

“竞争性拆迁”模式实现了政府与棚改户的双向互动,以及棚改户之间的互促互动。之前未达到同意率90%的5号和6号区块的居民,在项目启动触动阀的激发下,形成了自动自发组织动员、邻里宣传促报名率的氛围。很快,5号区块报名同意率从76.3%提高到91.4%,6号区块从84.8%提高到97.1%。

城中村改造宅基地补偿标准

城中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按以下几个项目进行补偿(以河北石家庄市某村为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个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由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8、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要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这个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个地区均会制定相应的统一补偿标准。但大体上按以下几个项目进行补偿: 1、一户 宅基地 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 石家庄 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 5、 拆迁 奖励。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 7、其他补偿或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9年金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消息,衣食住行,住得好要花费的成本最高。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自然也不是个小数目。

在浙江,虽然已经很少出现成片的棚户区了,但危旧房、旧住宅区、城中村,这些被统称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依然需要很多钱来支撑。

这笔钱从哪里来?政府怎样筹钱又快又方便?

昨天在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举行的这场签约仪式,或许能提供一种答案: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来的这笔钱将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首批借到钱的,是来自全省10个县市的14个待改造的“棚户区”。住在那里的居民,可以指望当地政府用这笔钱,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金华的棚户区改造拖了十年

近日拿到了首批30亿元放款

在全省首批14个棚户区改造投融资项目中,最先从平台拿到钱的,是金华的二七新村改造项目。

二七新村区块位于金华市区的江北老城区,20年前,这里是外地人来金华落脚的第一站。过去,这里也叫铁路新村,住在这里的大部分是铁路系统的职工。

上世纪90年代前后,金华市区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开发商,相继在这里建成了一些商场、办公楼、商品房。既便如此,区块整体仍然属于建筑密度大、基础配套差的工矿棚户区。

改造的想法,11年前就有了。2004年,金华市委、市政府就提出,要将二七新村区块列入改造范围。然而在接下去的10年时间里,改造工程一直没有启动。改造需要的资金巨大,就是其中一个主要困难。

10年后的8月31日,一则《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开发布。二七新村改造项目对接刚刚成立的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顺利从国家开发银行取得了43.36亿元的专项贷款授信额度,并于近日拿到了首批30亿元放款。

这笔钱,将专门用于区块内拆造居民的安置房建设、货币化补偿等。目前,二七新村区块的腾空率已经在9成以上。

全省的棚改项目打包

由平台出面向银行借钱

从二七新村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个平台,是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筹钱的一个新路子。

为了解决棚户区改造后续资金需求大的困难,去年下半年,省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由省商业集团出资组建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

今年2月,平台成立。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它的任务就是承接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用于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什么意思呢?

以这次签约的首批棚改项目为例:全省有10个县市的14个棚改项目需要这笔钱,那么平台作为一个代表,统一为这些项目去向国家开发银行借钱,然后借来的钱再由平台根据各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发放到各地。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周期长,利率低,其实是传递了国家的政策红利、改革红利,但是浙江能拿到多少钱,也是要通过市场竞争的。”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倪贤孟说,由省政府牵头的平台把散落在各地的大小项目打包,统一出面向银行借钱,不仅运行成本较低,还能提高竞争力,借到更多的钱。

据了解,目前通过这种模式,平台已经获得国开行202亿元融资授信,涉及全省10个县市的14个项目,支持约2.8万户的城市棚户区改造。

预计6月底,平台将实现80亿元贷款发放,全年突破100亿元。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的,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

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是拆一还一。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2、仍然是集体土地,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应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也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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