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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54 德阳市拆迁123号文件,德阳拆迁规划
今天给各位分享德阳市拆迁123号文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德阳拆迁规划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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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
信息名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
文件编号 江府办〔2009〕86号
信息内容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第八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
第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
第一节 统建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
第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
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十九条 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提供过渡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应安置户家庭成员人数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1至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4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加倍支付。
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住房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统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次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搬迁费,其余的计发2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 统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设由国土资源局或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统建安置房应建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统建安置房规模应根据统建还房安置的人数确定,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分栋实施”。
统建安置房选址和建设规模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踏勘、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统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统建安置房的设计、地勘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统建安置房原则上按照3种面积设计,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和地勘所需费用应控制在国家计费标准的50%以内,具体的设计、勘察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建筑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六条 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的税费。
第二节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申请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补偿费金额的20%给予自行安置住房补助。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向被拆迁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过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后,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后,按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在2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被拆迁人逾期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补偿标的物提存公证,并以公证书作为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以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内容描述 扩大商品砼使用 范围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综合科
索取号 EE000-03003-2009-00065
1、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
其具体内容包括: 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 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4、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5、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重置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有节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拆迁补偿费不足的,应将“专项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6、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因拆(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即超出额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搬)迁费用之和的,可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为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扩展资料
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务处理;
二是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费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关于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11〕172号)等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耕地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补偿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人安置人口按征地补偿年产值的6倍计算;
(3)“两费”的保底数,按人均耕地1亩,非耕地0.37亩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前款规定的倍数和征地补偿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总金额作为“两费”的保底数。
3、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4、2010年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区确认的耕地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执行。
5、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以户口薄登记的常住人口为依据(包括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劳教人员),按30㎡/人,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被拆迁面积扣除人均30平方米面积后,其余的拆迁面积的补偿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247号)执行。在安置协议终止前,有新的政策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6、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按照区府办《关于调整规划区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标准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11】189号)精神,过渡期在一年内的,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为250元/人.月;过渡期超过一年的,从第13月起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为为500元/人.月。人数以户口薄登记的常住人口为依据(包括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劳教人员)。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 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对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积较多,又难以支付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结构差价的被拆迁人较适用。 二、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 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 搬迁补偿 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 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 公积金 ”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拆迁问题社会上总会有热议,很多巨额拆迁款事件都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让很多人都对‘’拆二代‘’羡慕不已。对于拆迁赔款,我们也要了解相关规定,如果自己不满意也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关于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的解读 。
补偿标准,一则是政府条例,还有就是协商谈判。原则上商业开发就应该按照协商一直的原则,不过现在几乎所有地方都是政府在背后操作的。生意,这样的谈判就看你对媒体运作水平了。
如果产权是个人的,需要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收款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直接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对于产权是单位的,这里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1、房地产企业自己拆迁需要被拆迁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收款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以及税局代开的发票。2、如果是政策性拆迁(就是由政府发拆迁公告),取得被拆迁单位的收款收据即可入帐(也有税局要求开具发票的,目前对企业取得政策性拆迁收入的所得税有规定,营业税国税总局的文件还没有具体规定。
这里有几个文件参考一下 国税发【2005】45号文、【2009】118号文
还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现行垫付:
借: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收到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补贴收入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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