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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强行拆除,城中村改造强行拆除怎么办

城中村改造 作者:汪慕凝 2022-11-02 07:44:02

今天给各位分享城中村改造强行拆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城中村改造强行拆除怎么办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城中村改造拆迁,有什么相应的法律规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城中村拆迁政策是什么?什么是城中村改造

如果遇到城中村拆迁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政府为了规划城市的发展,给人民提高生活品质,会对城中村进行拆迁,这样也是为了改善城市的整体环境,所以对于被拆迁居民来讲,要了解一下拆迁政策,那么城中村拆迁政策是什么?什么是城中村改造?

如果遇到 城中村拆迁 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政府为了规划城市的发展,给人民提高生活品质,会对城中村进行拆迁,这样也是为了 改善 城市的整体环境,所以对于被拆迁居民来讲,要了解一下拆迁政策,那么城中村拆迁政策是什么?什么是 城中村改造 ?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城中村拆迁政策是什么?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拆迁、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 开发商 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1、一户 宅基地 置换 300平方米同一 地段 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 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 装修 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 空调 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 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 市场价格 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由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什么是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的内部通常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以低矮拥挤的违章建筑为主、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基础设施不 配套 、游离于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成为了都市的“癌症”。

从地域角度上讲,它属于城市的范畴。从社会性质的角度上说,仍保留了传统农村的因素。具有城市与农村双重特征的城中村究其产生原因,同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土地所有制度等多种因素有关。同时,城中村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的表现形式。

而中国的市长们则把贫民窟看成是城市的疮疤,千方百计要驱赶和强行拆毁。贫民窟确实不美观,治安差,但贫穷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罪错,不能让他们富起来,也住进高楼大厦才是政府官员的过失。如果真想加速 城市化 ,则应该正视贫民窟的存在,甚至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有所扩大,以大大降低城市化的成本,从而大大加快 中国城市 化进程,使中国限度地从城市化的积聚效应中获益。因此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妥善安置外来人口,让他们有能够继续安身立命的 廉租屋 ,是一个重要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城中村拆迁政策是什么?什么是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介绍,对于城中村改造,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一些低矮拥挤的违章建筑物,不仅环境比较脏乱,而且治安也是相对混乱的,所以要注意做好城市的管理规划,避免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居民的生活品质。

房屋强制拆迁的途径都有哪些

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小编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诉讼将无据可查,所以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确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不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制现实中某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城中村改造和整村拆除有什么区别

城中村改造是改造原有的旧小区,整村拆除是拆除已有的陈旧的村庄。

2020年7月2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老旧小区改造迎来“升级版”:

从各地初步摸查情况看:全国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约22万个,涉及居民上亿人,拉动投资万亿元级。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近4万个。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幕拉开,各地科学规划、大胆探索,不仅改出了老旧小区的新面貌,也改出了广大群众的新生活,改出了扩大内需的新空间。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老旧小区改造迎来“升级版”

为什么要拆除城中村?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和扩张进程中,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村民仍居住在原始村落基础上自发建设而形成的村庄。其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

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扩展资料:

城中村的类型

(一)成熟型城中村

成熟型城中村,是指依据完全没用农业用地,农民脱离了原有的农村生产方式。

物业出租收入已经成为户籍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房屋租金收入在户籍村民的总收入中的占比趋于稳定,具有很高区位价值且完全被城市所包围的聚居村落。

这类区域实体是当前城市发展的顽疾和主要问题,政府将其改造的欲望十分迫切,同时也是城中村改造研究和实践的焦点。

(二)成长型城中村

成长型城中村,是指正向成熟型城中村转变的聚居村落,它几乎没有农业用地或留有少量的农业用地,农民已经脱离了原有的农村生产方式,种地不再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物业出租收入已成为户籍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其占比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相对于成熟型城中村而言,成长型城中村的区位价值较低,它的治理没有那么迫切,治理难度也会相对较低。

(三)初生成型城中村

初生成的城中村是指是指处于城市的边缘,保留了较多的农业用地,农民还未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方式,物业租赁是户籍村民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但不占据主要地位,这里已纳人城建用地但还未开发。

就当前国内的改造情况来看,主要的改造对象无疑是成熟型城中村,而本文将城中村分为三种类型,是因为三种类型的城中村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代表的是城中村形成和发展的不同的阶段,而且随城市发展它们是不断转化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中村

房子被强拆,村委会自认是拆迁主体!究竟该告谁?

一直以来,拆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说一直困扰着许多的被拆迁人,这也导致许多被拆迁人或是未被拆迁人的对拆迁产生了一种恐惧。

从实践征迁中来看,在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评估报告不合法时,许多被拆迁人往往会直接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但与此同时,征收方也不会闲着,会依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以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以村委会的自认进行判断。

不过,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多数被拆迁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内针对该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委托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

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我们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气愤,广大被拆迁人手里都有相应的救济权利,我们可针对违法拆迁行为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实践中,个别强拆并非是相关部门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组织实施,但有的村委会在庭审中自认强拆行为,甘愿背锅,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并声称,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 村委会与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村委会已经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xx旧村拆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的房屋,需要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服从拆迁,但是,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先生已将房屋腾空交出,更不能证明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也应当确定是否与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拒不腾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因强拆遭受损失,那么就与后续的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倘若相关部门没有证据来推翻事实,那么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并承担就强拆给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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