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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返拆迁费用,政府给开发商拆迁补偿款

开发商 作者:郝立群 2022-12-02 12: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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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由开发商直接付款,程序合法吗

分具体情况,拆迁款具体规定如下:

1、征地和拆迁可以由政府来实施,或者由开发商实施。2、拆迁费用一般是政府承担,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拆迁费用,那么在办土地出让手续时,会将相应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扣减。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拆迁返迁的房子需要上缴税吗?

1、“印花税”是要交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这个实际上是比较少的。

2、这个跟房产税没有关系,应该是还有交纳“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的部分免交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税率一般是1.5%。

拆迁回迁收房还要交啥费用

【法律分析】

1、回迁房交房时,需要交的费用一般是根据合同中的协议来定的,例如房子的尾款是需要全部交清的,然后就是物业管理费肯定是需要交的,再有就是交房后需要装修的话,要交装修保证金。2、如果是在北方地区,冬天交房的时候还需要交暖气费。只有把把这些费用交清了,你才能拿到房子钥匙。3、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4、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而不是房产证,回迁房房产证办理也是开发商委托代办的,回迁房房产证费用一般要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收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入账及税务处理

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办理。

我们是开发商,旧房拆迁安置需产生何种税费?

税费6.9:危旧房改造区内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税费内容 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是在危改区内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安置危改区居民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确定补偿费用: 1.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 2.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 3.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4.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纳税(费)环节 由于危旧房改造区内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较为复杂,其处理方式依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无论采取就地安置、异地安置还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收取标准 1.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安置:(1)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2)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3)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以上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4)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2.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3.对在危改区内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本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2)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北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4.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1)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2)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核定。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危改区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5.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其中:(1)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2)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3)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4)对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6.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偿;但是依据相关规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并结算差价的,不予补偿。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7.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8.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各项税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其他用房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9.危改区内拆除私有自住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就地安置的,应按规定购买安置房,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按规定补偿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相关规定 1.在危旧房改造中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超过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安置:(1)超过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2)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超过面积为10(含)至2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过面积20(含)至30平方米的,增加1套二居室;超过面积30(含)至4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过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规定确定安置标准。 2.危改区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危改中其“原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确定居民安置标准时,“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2)居民按照规定购买安置房时,“原建筑面积”(即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面积)按照其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3)居民按照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3.危改区拆除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其中:(1)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不找差价;(2)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3)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4.私房所有权人就地购买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其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格的2%缴纳。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00/03/23;京政办发(2000)19号(相关法规3.9) 2.《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7;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相关法规3.10) 3.《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03/21;京政办发(2001)21号(相关法规3.11) 4.《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06/27;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相关法规6.28)

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哪个补偿多

一般是政府拆迁给的多。城市更新补偿标准

城市更新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对搬迁补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因为城市更新属于市场运作,开发商一般是根据市场的规则和行情,在充分调查分析,征求权利人意见和建议,根据规划量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搬迁补偿标准,政府没有指导标准,也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政府不制定标准,正是出于不干预市场的考虑,由市场、开发主体平衡各方利益,平衡项目利益,实现多方共赢来制定。

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不用执行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无需按照/参照政府实施的棚改标准,城市更新的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是民事双方协商而定的。这既是城市更新的优点,也是城市更新的缺点。

政府征收补偿标准

其实关于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一笔稀里糊涂的帐。

目前来说,即便是征收标准,各个地方、区域实施的补偿方案也是各不相同的,名目繁杂,并不统一,拆迁条例被废止以后,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了,“拆迁”两个字也随着离开了历史舞台,改为文明用语“搬迁”。

政府征收的标准,一直都不会太高,它遵循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意味着被搬迁人需要做出一些牺牲。政府征收的标准,虽然各地不一样,但是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树立的原则是:等价。

其实,国务院的法规里面,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这是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国有土地”;另一个前提是“房屋”。只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然后是集体土地及房屋。集体土地以及其上房屋,是通过土地法、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安置办法之类的文件去实施。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它的征收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呢,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国有还是其他,在所不问,通通适用。补偿依据是:292号文的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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