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开发商拆迁的段子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拆迁户的段子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跟开发商讨公道的条幅怎么写2、谁能帮我写个拆迁意见书,很急!非常非常感谢!!!3、和开发商签的拆迁补偿协议4、房屋...
2022-12-02 88 开发商拆迁的段子怎么写,关于拆迁户的段子
今天给各位分享开发商拆迁的段子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拆迁户的段子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要以党和政府开头,歌颂党的公平公正。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
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对国务院《新拆迁条例》草稿的意见书 (之一)
第一部分:重要事项的修改建议与意见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修改公布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们现将湖南长沙老百姓的建议和意见,整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倾听来自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呼声。 十年前的2001年11月1日实施至今的国务院《拆迁条例》,因未及时修改,已违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及各类矛盾、冲突等群体性事件,而且愈演愈烈。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青岛的“张霞自焚”事件;赤峰的“王娜自焚”事件;北京的“席新柱自焚事件”;本溪的“张剑刺死强拆者”事件;南京的“翁彪自焚”事件;湖南的“嘉禾强拆”事件;山东的“李民生上吊身亡”事件;上海的“潘蓉抗击暴力拆迁”事件、重庆的陈茂国蜗居树上维权都在呼唤新的《拆迁条例》尽快出台实施。因此,《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已经成为民众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立法活动。
我们含着热泪记录下来自被拆迁群众发自心底的诉说和希望,现整理作为建议与意见,呈报国务院
一、建议将国务院《拆迁条例》的名称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一个残缺的、不完整的、有漏洞、有陷阱、回避主要矛盾的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没有将“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城市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同等地纳入其中。难道还要让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继续着无法可依的野蛮与暴力的拆迁?!继续着人与挖机的搏斗?!继续着生命与火的惨烈悲剧?!
为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名称修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理由如下。
1,将《拆迁条例》的名称中“城市房屋”修改为《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妥。因为“城市房屋”包括了“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城市扩大范围主要是拆迁“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今后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大量纠纷和矛盾也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因此,建议保留原名称中“城市房屋”表述更全面,更准确。
2,将《拆迁条例》名称中“拆迁”修改为《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征收”不妥;法律并不忌讳“拆迁”二字,《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中就明确使用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如果“征收”不依法,比“拆迁”更强制、更恐怖、更血腥!“征收”只是“拆迁”的一种方式,“拆迁”是要通过“征收”来达到的目的。为什么要用“征收”的方式来掩盖其“拆迁”的目的呢?
而且,城市房屋拆迁中包括了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征收拆迁”和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征收拆迁”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转让拆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目前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真实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拆迁约占30%;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拆迁约占70%。说明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的比例明显大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征收拆迁”。
因此,建议将“征收”修改为“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表述更全面、准确。
3,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补偿”修改为“补偿安置”为妥。因为,“补偿”没有完全表述“征收拆迁人与“转让拆迁人”应承担的全部法定义务。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用地,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拆迁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中“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与“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就分别为法定的“补偿”与“安置”两个事项,是征收拆迁人与转让拆迁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建议将“补偿”修改为“补偿安置”,表述更加全面、准确。
综上所述,建议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名称修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较妥。
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
《征求意见稿》限定房屋征收的范围仅为“国有土地上”,而目前大量涉及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没有被《征求意见稿》涵盖。这是《征求意见稿》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能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不容回避。
事实上,近年来大量的惨烈拆迁及引发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因城市扩建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如震惊全国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其被暴力拆毁的房屋,就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然而,《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其条例之中。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而促成《拆迁条例》的修改,却不能解决“唐福珍自焚”事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问题,这是《征求意见稿》对“生命”的极大莫视!
为此,请求中央国务院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此次的新《拆迁条例》必须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其中,重点解决现实中大量的暴力、野蛮拆迁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严重问题。
现在与将来,中国城市化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城乡矛盾。具体表现,主要就是政府征地和公民保护土地和房屋财产权的矛盾。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以政府土地储备为名,廉价从农民手中强行征地,转手就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矛盾将会愈演愈烈!请问全国的法律精英们,还有什么理由要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排除在《征求意见稿》之外呢?难道还要让更多的被拆迁群众走上“唐福珍自焚”的不归之路?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打破过去城乡二元的规划设计,然而《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和拆迁上还保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人为分割的立法观念,已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中增加《土地管理法》,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集体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政策。造成我国长期以来,对大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仅仅被视为集体土地征用的附着物。因此,应对城市集体土地上公民房屋财产的独立性质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财产的独立性质一视同仁,均受《物权法》保护。从而实现城市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公正性。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有限的,绝大部分已在近年来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中被拆除。剩下的也将在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还没有出台之前,可能被疯狂地拆掉。也就是说,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的出台,已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大规模的房屋拆迁的尾声。而现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对城市周边大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可想而知,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将继续面临无法可依的野蛮拆迁与暴力拆迁等各种惨烈事件及群体纠纷的困境。
实际上,只要依法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程序,集体土地也就转为国有土地,其房屋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一致的。对于参与修改的法律专家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千万不要采用老爷式的立法态度,以种种借口来为难老百姓了。
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
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是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设定的。然而,民众都认为《物权法》没有长出牙齿,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的关健问题就在于对“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公民的私有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成了政府可以征收的对象。《物权法》也就成了百姓戏言的“无权法”。如果《征求意见稿》不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在该条例中的具体范围,新的《拆迁条例》最终就会留下漏洞,留下陷阱,留下隐患,留下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准确、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拆迁条例》修改成败的关健。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其目的是要拆除房屋,获取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用地”。好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此授权国务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更为具体和准确。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
四、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征求意见稿》共计42条,其中40条用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仅占30%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占70%的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仅在其附则中规定为一条。而且在该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也要“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该规定违背了法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用地用地,才与“征收”有关;非因公共利益用地用地,不属“征收”的范畴,为何还要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征求意见稿》不应存在如此低级的法理错误。
《征求意见稿》只局限于“公共利益用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以“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从而,回避了“非公共利益用地”房屋拆迁的主要矛盾。然而,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及各类矛盾、冲突等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在“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商业经营性建设中开发商借助地方政府的权力介入的房屋拆迁所引发。
由于非公共利益用地转让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转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平等自愿的房屋转让买卖关系,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转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有法律专家说,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公共利益用地拆迁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于同一个法规还有待研究。老百姓却问,为什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难道活人要被尿憋死!
和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包括的内容有:双方法律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与工商信息;补偿款金额、各项补偿内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履行程序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又是强拆 失信于民 为强拆革命而叹息
近日来 有关拆迁的开发、拆迁部门,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断章取义、错误理解,又见强拆频频发生。2011年前后拆迁、开发商还动用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日夜围攻 被拆迁居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开发商及拆迁单位则可调用大批警察、城管、地方官员围攻被拆迁居民。把被拆迁的手无寸铁、手无还击之力、居民推向对立敌界面。公安机关对开发商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人员,无视政策的强拆、打人、打伤、打死事件视而无睹,不深究敷衍了事。用权、钱代替法律。以镇压逼迁的形式出现。拆迁办在人民心目已成为灰色的代名词。它介于百姓及开发商之间,由于工作的原因,他的日常生活又和开发商工作人员常常纠结在一起,所以他的行为语言倾向于开发商。有借予他的政府职位为开发商开启了多个非法保护伞。为了自己政绩,以政府的名义召集警察、城管、政府官员、召集社会闲散人员等,来围攻抵制非法拆迁、抵制霸王条款的被拆迁百姓。不允许百姓说话的权利,你说话就是要高价,就是刁民,就是钉子户、就是政府的敌人,就围攻你。(歪曲事实)就好比你现在的土豆值一元一斤,我就给你前年的价格三毛一斤,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典型的霸王条款。试问;谁来关心他们对日后生活,现在的补贴已远远的抵不上日益上涨的房价。政府旧城改造,是好事,是为百姓改善住房环境,但是,也不能让百姓从此走上借债、房奴的生活历程吧。最起码,让百姓住的起房,吃得起粮。不能把城市的美丽建立在弱势百姓的痛苦之上。拆迁他们的行为已严重的诋毁了国家的政治形象。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是某些地方政府职能的体现。体现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故作低能拙劣玩忽职守的工作作风。有功利互相争,有责任互相推诿 规避风险。高层政府官员单听官方一面之词,不深入百姓基层,不深入百姓生活,不去了解他们的为何不搬迁的细节原因。
譬如;开发商卷钱跑了,被拆迁人怎么办?就这个问题问及区政府拆迁办某主任理直气壮推诿道;“那我不管,收储土地是国土储备中心,问国土储备中心去。”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道;“找开发商要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收储土地”桥东区拆迁办派来一名一个开发商小女孩冒充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吱吱唔唔“我请示领导、、、”与此论断;百姓的房产任凭开发商处置,搬迁回否、有无房产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良心。政府好比是旁观者,任凭强盗强抢民财,视而无睹。政府有关人员不但不担风险,还撑起了非法的保护伞。这怎么让百姓签这个协议。这不等于,明知是强盗,还把房产拱手送给人家吗?百姓一辈子的财产啊。就这么没了吗?要想找回难上加难,找谁谁不管,无期的你推我、我推你,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谁来管?谁之错?谁之过?
政府相关单位工作领导,应出面和被拆迁人进行思想沟通,了解居民拒绝拆迁的细节原因 。究竟是谁在开发 ?是政府拆迁办?还是国土局,还是国土储备中心?是开发商?政府中有一个部门敢出面承担责任 《我开发我负责到底》的表白 ,人民群众会理解配合的 ,政府请不要把人民群众推向对立的界面 。政府是父母,人民是政府的子民,不是敌人。请政府不要带着警察城管助阵于开发商带着小流氓围攻、对峙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孕的拆迁户。做好拆迁的善后安置工作。敢于出面承揽日后的安置房、回迁房的责任。政府、开发商,即使让百姓拆迁就拿出可信的实际东西来作为抵押,公证。让被拆百姓日后遇到房产问题可及时得到全额的补偿。百姓会理解的。会支持的。人民是拥护党的,爱国的。政府是父母,人民是你的子民。您要爱护您的子民。
其现象给国家带来的危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地方官、商失信于民,为了政绩不惜百姓的财产,不顾百姓的生命,视百姓为敌人 ,地方官员“利'字当头。开发商“钱”字当头,失信于民, 践踏党的惠民政策。民众需要的是诚信。“只有不负责任的领导,没有不讲理的群众”这是一个信访办主任的工作理念。
强拆革命谁之过
表面上看来是开发商之过,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地方政府国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之过。
拆迁办、国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局,在审批制度上存在着很多漏洞、前后互相矛盾。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开发商共同承办居民拆迁、回迁工作。然而一旦开发商卷钱或没钱继续施工等不可预知的状况,公告则告知解释权在开发商。试问如开发商都跑了,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负不负责任?因为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溜之大吉之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百姓不明白谁是开发的主体单位,谁是法人,谁是公证人。究竟谁来保障百姓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谁来保证这项旷日持久的拆迁后能回迁到位,保障房产不被开发商侵吞。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如果出现不可预知的一些状况,卷钱跑了或中途停工等其他,被拆居民去找谁要房子,那个部门承担责任,当初是国家政府拆迁办让搬的,被拆迁人的房产是开发商以国土局的名誉收的,居民新房阔出的平方钱款签字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在工程的实施当中层层转包。而开发商在根本就没有规划局的规划图的情况下严重违规强制拆迁。被拆迁老百姓究竟该找谁要回房产?实体房屋?
是拆迁办?是地方政府?是国土储备中心?还是前开发商?是后开发商?究竟谁来做主?
在拆迁手续上 ,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当问及政府部门时究竟谁负责?他们则各部门互相推诿、规避责任。谁也不负责。这样的地方政府怎么让被拆居民放心。完全失信于民。
百姓最关心的是;“把房产权交给强盗似的开发商,他卷钱跑了,我的房产谁来给予?损失谁来赔偿?”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拆迁办、国土储备中心究竟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拆迁办到底是国家政府的,还是开发商的。“如果拆迁办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为什么还帮助无资质的无合法手续的开发商强抢民房?大概是开发商雇佣拆迁办吧?”
被拆迁居民 对强盗式的开发商极大的不信任 ,对政府不信任 。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失信于民。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跑了,这样的事还少吗?,政府哪个部门来赔偿,百姓最关心的是这个问题。这是百姓不搬的主要原因。也是这场搬迁战争中的主要症结。
由于开发商强拆、打人、等恶劣行径,激起强烈民愤。对这样的强盗似的开发商,完全失去了信任。对拆迁办工作人员视而无睹,甚至助威于开发商的言行表示极大的愤慨。这场拆迁战争,好比战火总有一天会蔓延到每个人。试问哪家的亲戚朋友没有干系到拆迁问题的,无论乡村、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场拆迁战争、拆迁大革命的受害者、受害方.。国家、党、政府声誉上受到严重的损害,诚信大打折扣。老百姓经济财产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暂时的受益者只有某个方、、、但不保日后不追查。最终在战争中没有真正的受益者。
建议
开启工程分两个大步骤;拆一半留一半。先把拆掉的一半先盖好回迁楼,让愿意就地回迁居民优先回迁入住。回迁剩下的另一半居民入住新房。这样也便以回迁居民监察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也增强了可信度。这样也刺激了回迁居民的搬迁欲望。开发商也可省去一大笔搬迁安置费。等留下的这一半入住了新房,自然就腾出了旧房。开发商可顺利的拆房盖房。政府出面在拆迁、开发资质上严格把关。勇于承担责任。定会营造一个好的和谐的拆迁氛围。
违法征地 违法拆迁 屡见不鲜 佛不睁眼 紧箍咒不念 ,希望政府尽快制订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杜绝血案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做一个和谐的民族。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新中国。不要让外国人看笑话。
忧国忧民的孺子
不要强调金钱损失,强调父母、儿童的困难和无奈。强调开发商的无爱心。间接拿到开发商的可能的补偿。 诉诸媒体,舆论,不要诉诸法院。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签订合法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的现有机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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