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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控告拆迁户,开发商拆迁补偿

开发商 作者:泥安阳 2022-11-30 0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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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子拆迁如果拆迁户没注消权证,开发商和拆迁户有什么..._相关法律法规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若被征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就征收补偿达成 协议的,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经过裁定后若法院允许政府强制执行是可以没收你的土地经营权的。

如果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未经法院裁定政府是无权行政强制,如果政府擅自滥用权力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控告政府部门征收程序违法,赔偿你的经营损失。不过既然该地块房屋土地征收了,应尽快与征收人达成协议,不可以漫天要价,没必要与政府较劲,只要是合理补偿了或分歧不大了,早日达成协议是最佳选择。

开发商拆迁,补偿过低,大多数不同意,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我觉得是个媒体就得去反应一下,当然纸媒的影响力肯定没有电视媒体广泛,不知道当地是否有那种民生节目,但是凭个人经验,开发商如果想压这些事的话,凭几家联合去找电视媒体是没效果的,他们都不会理会,只要这件事闹的比较大,规模和影响都很严重的话,电视媒体才可能出动,所以向媒体反应的时候最好拿出来非常确凿的证据,以及可以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然后多次与媒体联系,必要时候可能还得使用些极端的手段。不过请注意安全,强制拆迁的事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

为了在经济发展中追求公平正义,公民需依法理性维权,基于各地拆迁维权的经验和教训,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商业开发者和被拆迁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转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进行拆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征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与公正补偿。目前,什么是公共利益、强制征收的程序、赔偿的标准都有争议,旧拆迁条例很不公平,新的征收条例仍在制定中。根据新的征收条例草案,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列举,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化标准,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格。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属于非法。

二、违法的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的确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村民大会)同意就强制拆迁村民的房屋,即所谓“村民自愿腾退改造”的拆迁模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就获得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拆迁许可证就强制拆迁的“土地储备”拆迁模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的所谓“绿化隔离带”拆迁模式,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三、公正的补偿——有权利分享土地增值

征收补偿应当采用市场化标准,即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当然,由于地价上升是城市发展的结果,不应当把全部收入归房屋原所有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归公,剩下的归房屋所有人。

房屋拆迁土地开发通常意味着巨额利润,目前这些利润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给房屋原产权人分享太少,这是各地拆迁矛盾的直接原因。考虑到中国国情,被拆迁者在拆迁项目的利润中分享三分之一是合理的,有些地方采取“拆一补二”或拆一补三——即拆除一平米,在原地补偿二或三平米的模式也是比较合理的。

四、面对不公正的强拆

没有法律程序,或者虽按照法律程序但补偿明显不公正的拆迁,公民有理由依法理性维权。房屋拆迁维权是防守行为,核心在于一个字——拖。不要轻易被搬迁奖励诱惑,各地一个基本教训是,不公正的拆迁中,搬走的越早越吃亏,北京有大量为此追悔莫及的居民。如果拆迁方答应回迁安置,要等到回迁房可以入住,并且经过质量鉴定之后才同意搬迁,切莫在回迁房建好之前就签字搬走,否则可能遭遇无法回迁或者回迁房质量差等问题。

第一,团结。拆迁方可能想尽办法威逼利诱分化瓦解被拆迁者,只有团结才能维护共同的权益。团结的方式包括召集热心公益的村民举行会议,选举有公信力的维权代表,大家捐款成立维权基金,组织村民讨论、整理共同的合理要求,公布张贴这些合理要求,等等。

第二,不合作。如果没有完备法律手续,或者赔偿没有达到大家共同的合理要求,就不予合作,被动的不合作比如丈量房屋面积不开门不理会,要求签字不理会。主动地不合作,比如主动诉诸法律。针对拆迁方贴出的公告提起诉讼,依法上访等。不被动等待,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质疑对方违法之处。可以考虑有组织分批上访,一直坚持下去。如果拆迁方通过工作单位施加压力,也要联合起来诉诸法律。

第三,记录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方拆迁方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最怕曝光。准备好摄像机、微型录像录音设备,随时记录黑恶势力骚扰、打人、砸玻璃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报案,更重要的是为了曝光。视频和图片对真相传播非常重要,利用图片制造新闻点,比如重庆钉子户的图片很具有新闻冲击力。充分利用网络,建立博客,注册论坛,建立微博、twitter账号,常更新内容,曝光违法行为,放大公民的呼吁。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向网友们求助。

第四,集体行动和行为艺术。如果已经有部分房子被拆迁,可以考虑在原地搭帐篷,帐篷可以很有特色,本身也是言论表达。在房屋周围贴标语,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要人权要生存”等。集体上访时可以穿上印有统一字样的衣服。在自己村庄或者小区举办烛光晚会、集会等,把经过的图片视频发到网上。遭遇黑恶势力野蛮暴力投诉无门也可以适当举行集会示威,但一定要和平有序。

第五,理性谈判。做好充分的防守工作,温和理性,执着坚守。以恰当的方式拖延足够长的时间,或者在抗争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来谈判。谈判要价要合理,谈判代表态度要温和,不跟任何人吵架,但要坚定;该妥协的时候要妥协,要考虑大局,考虑发展和建设,切莫得理不饶人。通过理性谈判达到合理补偿,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最后说一句,一人力薄,只有在大部分拆迁户达成一致,形成统一战线的情况下,才会给开发商以震慑的威力,否则以现在开发商的策略,他们都是冷处理,这样就很被动了。

我觉得是个媒体就得去反应一下,当然纸媒的影响力肯定没有电视媒体广泛,不知道当地是否有那种民生节目,但是凭个人经验,开发商如果想压这些事的话,凭几家联合去找电视媒体是没效果的,他们都不会理会,只要这件事闹的比较大,规模和影响都很严重的话,电视媒体才可能出动,所以向媒体反应的时候最好拿出来非常确凿的证据,以及可以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然后多次与媒体联系,必要时候可能还得使用些极端的手段。不过请注意安全,强制拆迁的事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

动迁协议动迁组不肯给怎么办?

被拆迁户的维权方略(2008年4月版)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汉律的建议是: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3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应超过2年,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305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称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不予有关事项。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才可上诉、申诉)。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最有效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意味着305号令第16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和第17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房在对方着急。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或违法强拆房屋,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披露,千万勿发生冲突,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最简单的作法是: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有意留1、2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如有也可不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运用以上3条的具体方法是:1、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2、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以免被裁决。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同时可向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反映,向人大投诉;如仍无结果,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无须缴费),不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被动)!当然如何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笔者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法院如果已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它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物权法》虽然已开始实施,但与该法严重相冲突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未被废止,这是国务院立法(含法的废止)腐败的表现!今年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透露,国务院已拟定《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如果该条例包括了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规定,不仅有悖人大授权,而且继续构成对《立法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几部上位法的严重违背,如果国务院在公布该法的草稿后倾听民意,根据已透露的立法基调,汉律估计,合法的该法难以在一年之内出台,这就意味着现行的305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从迹象表明,国务院准备在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305号令)!鉴此,汉律呼吁大家一起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即废止305号令!不管恶法何时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坚持依法维权,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赔偿。以上建议均为笔者数年亲身实践的感悟,欢迎交流心得(请在百度上搜索参阅笔者写的‘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等文章)。2008年4月

房屋拆迁如何维权

拆迁维权,笔者通过多年经验总结如下:

拆迁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在委托之前已经被拘留或者被逮捕,有的甚至已经判处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妨碍公务罪刑罚,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以不签协议不放人为条件,很多人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协议,对此我们呼吁大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总结了依法维权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认真阅读,也许对您有很大帮助。

第一、证据线索要保留

政府决定房屋征收一般都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各类的通知文件,一些被征收人的第一反应是把公告撕掉,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撕掉公告并不能改变政府发布公告的法律后果,而且造成以后起诉维权缺乏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个时间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线索。

第二、学习法律有必要

维护权益必须要学习法律、也许您并不关注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您只关注拆迁补偿,但律师告诉你,争取合理补偿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是维护财产权益的利剑。

第三、咨询律师受益多

虽然法律条文在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法规多,但是并不是手持法条就能维权的,因为单从法条文字上无法判断出哪一条适用于拆迁的实际情况、无法掌握政府征收哪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项目哪一点是违法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专业律师通过实战、研究等常年累月积累的经验、技巧等各方面的素质绝非看看法条就能代替的,要读懂文字背后的文字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法律程序要提起

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提起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动的等待,很多人是等着政府启动强拆的时候才会想到起诉,平时则被动的等待,但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起算,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征收是违法的也很难救济。

第五、拆迁评估要自主

在征收实施中,政府会告知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的名单一般都是政府推荐的,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考察好这些评估公司的可信度,如缺乏信任的应该在政府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第六、协商补偿要冷静

确定拆迁补偿虽然在法律上讲是靠评估,但现实中完全依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在这里特别提示:谈判是讲砝码的,作为老百姓唯一的砝码就是法律,用好法律这把剑是保障合理补偿的重要砝码。

第七、遇到逼迁莫慌张

地方政府组织征收时,会动用各种关系推进拆迁工作,如将被征收人的家人、亲戚停止工作,要求其作被拆迁人工作;利用各大局调查拆迁户的违章、用地甚至计划生育的问题;查企业的卫生、消防等、停水停电断路、特别是政府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作出的强拆决定,一旦超过期限政府会按照违章建筑拆除公民房屋,而房屋被强拆后没有任何补偿,在拆迁的时候种种压力会突然出现,有时超出人的承受能力,但此时你千万不要害怕、保持冷静,等拆迁结束了,什么停职了、计划生育等问题全部都没事了,这个时间需要忍耐,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查处,对于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可以通过起诉、行政复议等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职责,特别是政府的强拆决定一定要及时起诉以阻止强拆,你要知道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拆你的房子,所以你一定保护好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

第八、人民警察要依靠

拆迁是一个矛盾复杂的大染缸,什么人、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政府、开发商、拆迁户、施工单位、村委会,甚至一些社会人员也会介入,比如一些地方聘请拆迁公司组织实施拆迁,而拆迁公司聘请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去拆迁、威胁、恐吓、软磨硬泡什么事情都会发生,遇到这种问题不要害怕,这些人的目的是为了逼迁,不会把你怎么样,真的出了大事他们吃不了兜着走,你的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报警,警察出警至少保证了你的人身安全,如果警察不出警或者对事情处理不公平,则需要提起诉讼、投诉等施加压力。

第九、投诉信访要对头

遇到问题选择上访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是信访是解决不了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信访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如贪污、贿赂、渎职、作风等问题,拆迁补偿合不合理信访机关不可能做出评价,所以选择信访时要甄别一下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不要什么问题都去信访,很多人往往北京跑了十多遍,除了从国家信访局另一个回当地处理的单据外,什么都没解决。

第十、面对强拆多取经

拆迁拆迁,强拆问题是绕不过的,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必然会出现强拆,1、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3、甚至未经任何程序直接派人强制拆除、4、突然之间房子被人偷拆了,怎么办?

遇到这种问题谁都会着慌、生气、想拼命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没有用,行为过激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把自己搭进去,这个阶段要多问问有经验的人,特别是专门处理拆迁案件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针对第1、2、3问题,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可以帮助你通过发出律师建议函警告、通过法律程序制止等等,而第4种问题是比较棘手的,房子被偷拆后找出“真凶”都很难,告谁都不知道,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可能因为涉及政府不愿立案,针对偷拆我建议:1、家里做好监控、平时尽量留一个人、出门时让邻居给看着等避免被偷拆;2、被偷拆后寻找邻居、知情人员作为作证;3、对公安、法院的不受理提起法律监督程序;4、借助媒体作用呼吁;5、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解决方案。

经过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于协议的条款要注意,谨防条款内容模糊、有歧义、是否可实现、特别是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完协议自己要留一份,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不肯提供给你协议都不要轻信,最后提示:一定等补偿款到位再向政府移交房屋,以免拆了房子迟迟拿不到补偿。

总之,维护权益离不开法律,因为权益就是法律设定的,没有法律就没有权益可言,另外懂法律不仅仅是约束对方,还要管好自己。

关于开发商控告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补偿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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