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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发商拆迁案例,开发商拆迁和政府拆迁

开发商 作者:郭蕙若 2022-11-30 0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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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强拆的问题。首先我需要的是一个真正懂法律的人告诉我这个问题,请大家不要忽悠我。谢谢

又是强拆 失信于民 为强拆革命而叹息

近日来 有关拆迁的开发、拆迁部门,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断章取义、错误理解,又见强拆频频发生。2011年前后拆迁、开发商还动用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日夜围攻 被拆迁居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开发商及拆迁单位则可调用大批警察、城管、地方官员围攻被拆迁居民。把被拆迁的手无寸铁、手无还击之力、居民推向对立敌界面。公安机关对开发商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人员,无视政策的强拆、打人、打伤、打死事件视而无睹,不深究敷衍了事。用权、钱代替法律。以镇压逼迁的形式出现。拆迁办在人民心目已成为灰色的代名词。它介于百姓及开发商之间,由于工作的原因,他的日常生活又和开发商工作人员常常纠结在一起,所以他的行为语言倾向于开发商。有借予他的政府职位为开发商开启了多个非法保护伞。为了自己政绩,以政府的名义召集警察、城管、政府官员、召集社会闲散人员等,来围攻抵制非法拆迁、抵制霸王条款的被拆迁百姓。不允许百姓说话的权利,你说话就是要高价,就是刁民,就是钉子户、就是政府的敌人,就围攻你。(歪曲事实)就好比你现在的土豆值一元一斤,我就给你前年的价格三毛一斤,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典型的霸王条款。试问;谁来关心他们对日后生活,现在的补贴已远远的抵不上日益上涨的房价。政府旧城改造,是好事,是为百姓改善住房环境,但是,也不能让百姓从此走上借债、房奴的生活历程吧。最起码,让百姓住的起房,吃得起粮。不能把城市的美丽建立在弱势百姓的痛苦之上。拆迁他们的行为已严重的诋毁了国家的政治形象。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是某些地方政府职能的体现。体现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故作低能拙劣玩忽职守的工作作风。有功利互相争,有责任互相推诿 规避风险。高层政府官员单听官方一面之词,不深入百姓基层,不深入百姓生活,不去了解他们的为何不搬迁的细节原因。

譬如;开发商卷钱跑了,被拆迁人怎么办?就这个问题问及区政府拆迁办某主任理直气壮推诿道;“那我不管,收储土地是国土储备中心,问国土储备中心去。”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道;“找开发商要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收储土地”桥东区拆迁办派来一名一个开发商小女孩冒充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吱吱唔唔“我请示领导、、、”与此论断;百姓的房产任凭开发商处置,搬迁回否、有无房产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良心。政府好比是旁观者,任凭强盗强抢民财,视而无睹。政府有关人员不但不担风险,还撑起了非法的保护伞。这怎么让百姓签这个协议。这不等于,明知是强盗,还把房产拱手送给人家吗?百姓一辈子的财产啊。就这么没了吗?要想找回难上加难,找谁谁不管,无期的你推我、我推你,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谁来管?谁之错?谁之过?

政府相关单位工作领导,应出面和被拆迁人进行思想沟通,了解居民拒绝拆迁的细节原因 。究竟是谁在开发 ?是政府拆迁办?还是国土局,还是国土储备中心?是开发商?政府中有一个部门敢出面承担责任 《我开发我负责到底》的表白 ,人民群众会理解配合的 ,政府请不要把人民群众推向对立的界面 。政府是父母,人民是政府的子民,不是敌人。请政府不要带着警察城管助阵于开发商带着小流氓围攻、对峙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孕的拆迁户。做好拆迁的善后安置工作。敢于出面承揽日后的安置房、回迁房的责任。政府、开发商,即使让百姓拆迁就拿出可信的实际东西来作为抵押,公证。让被拆百姓日后遇到房产问题可及时得到全额的补偿。百姓会理解的。会支持的。人民是拥护党的,爱国的。政府是父母,人民是你的子民。您要爱护您的子民。

其现象给国家带来的危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地方官、商失信于民,为了政绩不惜百姓的财产,不顾百姓的生命,视百姓为敌人 ,地方官员“利'字当头。开发商“钱”字当头,失信于民, 践踏党的惠民政策。民众需要的是诚信。“只有不负责任的领导,没有不讲理的群众”这是一个信访办主任的工作理念。

强拆革命谁之过

表面上看来是开发商之过,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地方政府国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之过。

拆迁办、国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局,在审批制度上存在着很多漏洞、前后互相矛盾。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开发商共同承办居民拆迁、回迁工作。然而一旦开发商卷钱或没钱继续施工等不可预知的状况,公告则告知解释权在开发商。试问如开发商都跑了,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负不负责任?因为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溜之大吉之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百姓不明白谁是开发的主体单位,谁是法人,谁是公证人。究竟谁来保障百姓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谁来保证这项旷日持久的拆迁后能回迁到位,保障房产不被开发商侵吞。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如果出现不可预知的一些状况,卷钱跑了或中途停工等其他,被拆居民去找谁要房子,那个部门承担责任,当初是国家政府拆迁办让搬的,被拆迁人的房产是开发商以国土局的名誉收的,居民新房阔出的平方钱款签字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在工程的实施当中层层转包。而开发商在根本就没有规划局的规划图的情况下严重违规强制拆迁。被拆迁老百姓究竟该找谁要回房产?实体房屋?

是拆迁办?是地方政府?是国土储备中心?还是前开发商?是后开发商?究竟谁来做主?

在拆迁手续上 ,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当问及政府部门时究竟谁负责?他们则各部门互相推诿、规避责任。谁也不负责。这样的地方政府怎么让被拆居民放心。完全失信于民。

百姓最关心的是;“把房产权交给强盗似的开发商,他卷钱跑了,我的房产谁来给予?损失谁来赔偿?”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拆迁办、国土储备中心究竟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拆迁办到底是国家政府的,还是开发商的。“如果拆迁办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为什么还帮助无资质的无合法手续的开发商强抢民房?大概是开发商雇佣拆迁办吧?”

被拆迁居民 对强盗式的开发商极大的不信任 ,对政府不信任 。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失信于民。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跑了,这样的事还少吗?,政府哪个部门来赔偿,百姓最关心的是这个问题。这是百姓不搬的主要原因。也是这场搬迁战争中的主要症结。

由于开发商强拆、打人、等恶劣行径,激起强烈民愤。对这样的强盗似的开发商,完全失去了信任。对拆迁办工作人员视而无睹,甚至助威于开发商的言行表示极大的愤慨。这场拆迁战争,好比战火总有一天会蔓延到每个人。试问哪家的亲戚朋友没有干系到拆迁问题的,无论乡村、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场拆迁战争、拆迁大革命的受害者、受害方.。国家、党、政府声誉上受到严重的损害,诚信大打折扣。老百姓经济财产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暂时的受益者只有某个方、、、但不保日后不追查。最终在战争中没有真正的受益者。

建议

开启工程分两个大步骤;拆一半留一半。先把拆掉的一半先盖好回迁楼,让愿意就地回迁居民优先回迁入住。回迁剩下的另一半居民入住新房。这样也便以回迁居民监察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也增强了可信度。这样也刺激了回迁居民的搬迁欲望。开发商也可省去一大笔搬迁安置费。等留下的这一半入住了新房,自然就腾出了旧房。开发商可顺利的拆房盖房。政府出面在拆迁、开发资质上严格把关。勇于承担责任。定会营造一个好的和谐的拆迁氛围。

违法征地 违法拆迁 屡见不鲜 佛不睁眼 紧箍咒不念 ,希望政府尽快制订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杜绝血案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做一个和谐的民族。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新中国。不要让外国人看笑话。

忧国忧民的孺子

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始末及处理结果是什么?

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是指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起因是开发商与住户未达成协议,经过两年多的胶着,最终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

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是一件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关于土地强制征用的拆迁事件。

事件过程:

2004年8月3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贴出动迁公告。

2004年9月 该片区280户陆续搬迁。

2005年2月 拆迁人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

2006年9月 开发商委托专人向吴萍送达安置意见书,但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月8日 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召开,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

2007年1月11日 九龙坡区房管局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

2007年3月19日 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

2007年3月22日 法院未进行强拆。

2007年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但于同日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在钉子户内坚守的杨武在4月10日前(即十天后)自动搬迁,钉子户交由智润置业公司拆除。

2007年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象征事件的落幕。

开发商于晚上七点半开始拆除房子,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但地基土丘并未推倒),事件正式结束。

扩展资料

楼房档案:

地址: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

面积:219平方米

始建:1944年杨武父亲修建,为木制结构,一底一楼。

充公:1957年依国家私房归公政策,该楼被房管部门收走统一分配。

回归:1983年杨武与吴苹结婚后,吴以书面形式,向上层反映,讨回产权。

翻修:1993年,房子年久失修,吴苹向当地房管所申请排危,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人们看到的这栋砖混结构的小楼。

主角背景:

杨武、吴苹夫妇于1979年起经营东风酒楼与外贸公司生意,该酒楼也是当时该地段最大的一家酒楼,现在酒楼于重庆、北京、武汉、成都皆有分店。

吴苹在接受访问时称其父为重庆市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母亲也在检察院架构中工作。

男户主杨武从小酷爱武术,1985年曾获得“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75公斤级冠军,能徒手爬上高达10米的“孤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

鞍山六村为什么不拆迁

鞍山六村位于上海市杨浦鞍山,由鞍山房产有限公司,鞍山集团开发建成,共计房屋2607户,小区物业公司为卫百辛物业。

不准“暴力逼拆”

“拆迁”二字一度爆红网络,成为网络热词,不仅仅是因为拆迁带来的经济利益,更多是因为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进行拆迁,而一些拆迁方为了不耽误工期,甚至出现了强制拆迁的情况,暴力拆迁、断水断电,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多。为了保证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种情况遭到了严厉禁止,如有违反甚至会处于处罚。

不准“由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等主体强拆”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随之出台,政策中禁止乡镇机构和开发商进行进行强制拆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是要遭到处罚的。

嚣张开发商雇佣地痞流氓威胁居民拆迁

开发商无权参与征地拆迁,应当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里有一个案例供参考:

经典博弈——?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xx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xx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xx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xx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xx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xx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xx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烟台贵族城四幢别墅遭强拆、霸拆 ,一夜直接夷为平地(持续关注中)

这在咱们烟台可是首例呀,正直中央政府要出台新的拆迁条例,不知道烟台政府会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听说他们业主有人要自焚!不知道是真还是假?要当心呀!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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