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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发商不承认,开发商不拆了

开发商 作者:苑彦芝 2022-11-29 0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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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完开发商不认账,该向哪个部门反应?房子已经拆掉了。

现在的拆迁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本案当中开发商不认账可能是在征收补偿款,是由开发商支付的。那么,这本身是违法了,征收程序的。属于违法拆迁。可以到当地的中级法院直接起诉所在的政府。

拆迁协议注明多出平方按揭贷款,开发商账户被封不承认拆迁协议,并要求一次性交清余款,怎么索赔。

保留协议作为证据,开发商账户被封与协议本身并无冲突,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具体条款还是需要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没有拆迁协议书办不了房产证,开发商不认账了,该怎么办。

1,可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

2,拆迁合同在建委都有备案,开发商也应该有一份,如有需要,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开发商已办了拆迁补偿手续不批怎么办

开发商不履行 拆迁补偿合同 的,属于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其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 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期间更换开发商继续建设,不承认之前旧开发商和我签订的协议要求重新价格签订拆迁协议,怎么办

房屋拆迁一般来说,期间更换开发商的行为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新的开发商应当概括的继承上一个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如果新开发商存在这种行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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