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骗拆迁户,以及拆迁被开发商忽悠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拆迁办最怕什么2、政府,开发商怎么对付拆迁户,尤其是钉子户3、嚣张开发商雇佣地痞流氓威胁居民拆迁4、本是买的商品房,后来才知道是开发商骗人,那是拆迁房。我该怎么办?这个月底拿钥匙。谢谢回答,急5、现在的开发商太野蛮了,违法强拆啊6、被拆迁户原址上开发的房屋,被开发商再次出...
2022-11-29 123 开发商骗拆迁户,拆迁被开发商忽悠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骗拆迁户,以及拆迁被开发商忽悠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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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怕拖时间。拆迁的时间对于开发商来说当然越短越好,因为时间的延长,将会出现一些变数直接影响开发商的经济效益。例如,政策变动、金融利率调整、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都可能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
2、怕信息公开。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实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许多行为是开发商不能、也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公开将使开发商在拆迁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数经验证明,钉子户能够在拆迁中取得胜利,无疑是通过信息公开先声夺人占据主动权。
3、怕拆迁户预期提高。开发商在拆迁中惯用的伎俩是通过各种方法打压拆迁户的对拆迁价格的预期,形成拆迁低成本战略。换句话说,开发商让你自己感觉到不管你怎么耗最高也只能每平米得到很低的补偿,就是首先让你先失去信心,那就只有走人了。开发商最怕的就是被拆迁户对拆迁价格的预期(期望值)很高,而且对于得到这种补偿充满信心。
4、怕谈判地位被动。现在拆迁办的拆迁工作是分户到人,拆迁办的人每人负责几户,实行各个击破。在拆迁与被拆迁的过程中显然他们的地位是被动的,如果他们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转化这种被动的地位,那他们的拆迁将阻力重重。
一般的开发商都会做思想工作来解决,毕竟顾及到公司名声。拆迁人员不厌其烦的上门做工作,也会用利益条件来交换,必要的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国家规定了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所公示拆迁期限内搬迁。
但是你坚决不走,谁也不敢强迁,责任没有人会负。
所以就算政府出面也是调解,做思想工作。
三方的关系应该这么理解______
政府要发展某地区的经济或者按规划建设的话 势必要进行旧区改造 对原有住户进行拆迁 将该地块土地腾出来 用于建设新的建筑和道路 拆迁分为市政动迁和商业动迁 市政一般是指造桥 修路 交通设施 体育场馆等 商业动迁的话 基本就是新的商品房或者商业建筑了 政府是地区建设的规划者和领导者
开发商是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其资金充裕 按其公司发展的方向 购买土地 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销售 赚取利润 在土地购买时 一定会发生拆迁行为 如果是市政动迁 拆迁户必须按国家政策配合拆迁 标准都是死的 没有什么弹性 如果是商业动迁 拆迁户可以和开发商谈判 可以要求比较高的赔偿 钉子户就是这么产生的
拆迁户是住在要被开发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
三方的关系应该这么理解 政府土地出让 开发商通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开发权 并且根据政府的规划设计方案 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对该土地上的住户进行拆迁安置 补偿拆迁费用 然后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商无权参与征地拆迁,应当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里有一个案例供参考:
经典博弈——?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xx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xx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xx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xx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xx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xx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xx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很常见啊,拆迁地盖房,一部分而且不太好的房型给拆迁户,其他的当商品房卖,现在全国都这样的啊.好处多多.
只要你拿的是正常的房产证就成了.拆行户一般要一年之后才能拿,别让他们同等对你就成了.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如果你指的是拆迁了你的房屋,给了你补偿款或者安置房,然后建设好的房屋正常交易给其他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拆迁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基于国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所以说,拆迁是国家行为,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为。既然你已经在拆迁后丧失了土地使用权,那么这块土地上由谁建设,建设什么,建了房子卖给谁都与原来的被拆迁人无关。
如果说你指的是,已经分配给你的原址回迁的房屋又卖给别人了,这个要视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是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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