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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没有备案证,拆迁房有备案吗

开发商 作者:霜鑫鹏 2022-11-19 1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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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开商拆迁还房未备案,被拆迁户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

1、如果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了办证的义务及期限。则按照协议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催促开发商办理。但是也只是催促。

拆迁房屋没有房产证

对没有取得 房屋产权证 的被 拆迁 户能否享受 拆迁补偿 安置待遇,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拆迁应该有相应的拆迁待遇,暂时没有 房产证 按照实际是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但如果没有房产登记备案,法律上是可以说无房,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交申请试试。

买房子没有备案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起诉前该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之前签署的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如果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则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义务,配合自己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不配合自己办理备案登记,就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开发商没有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首先,可能是企业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资格或者其它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备案,这时购房者应该果断地申请退房,并要求开发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因为开发企业五证不全导致无法登记备案的话,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大家购房时,一般备案都是购房的必备程序,但是往往有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开始与客户签约,后来因为开发商迟迟未取得许可证,导致客户也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存在一房多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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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无证可以做房管局买卖备案吗

法律分析:不能备案。因为那不是商品房。需要持有安置房满五年之后,凭安置协议,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关于房屋没有备案的问题

房子没进行备案的解决方式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与购买人签订预售合同后,必须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间是签订合同30天内,若开发商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与购房人去备案,购房人可以前往当地房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拆迁房没有办房产证能查到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通常房屋备案以后,房管局就可以查询到是否有房产的。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避免出现纠纷。主要是维护买房者的权益,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交易安全的一个保障。备案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般是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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