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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开发商雇佣地痞流氓威胁居民拆迁
开发商无权参与征地拆迁,应当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里有一个案例供参考:
经典博弈——?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xx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xx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xx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xx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xx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xx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xx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谁了解铁岭市清河区强拆迁打死人的情况?
铁岭市忍打戴婊嘉兴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简历以及砍人经过和原因
转自某论坛
希望广泛转载,谢谢大家!
8年前就注定被害人周世江将有一死,但是没料到死的如此凄惨。他那块地儿2003年就开始拆迁,一共7家,相继6家搬走,只有周世江同志誓死抵抗,结果人与土地共存亡了,最后闹得是人死家亡,房子被彻底铲除。
2003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补偿拆迁款8万—9万元。而周世江当时提出的补偿款是25万。当时并没有达成一致,拖到2006年9月,周世江住宅前侧拆迁,一拆迁户周世国被殴打成重伤,嘉兴房开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率领数人于晚间到周世江家,劝其拆迁,周世江提出补偿30万拆迁款,就立刻搬迁。而开发商张晓峰等人放下狠话:“你大脑穿刺啊,那你就等着吧!”随之离去。周世江爱人严海萍立即报警,红旗派出所所长澜文劝说周世江注意安全防范、要不就搬吧等词语。实际上派出所的所长也被买通了,那意思安全只有靠狗,通讯基本靠吼,出行基本靠走,娱乐基本靠手了。我不是开玩笑胡说八道,我的意思是我不能给你任何保障,他们什么时候来揍你我也不知道,无法保障你的安全,该搬赶紧搬吧,别死佞劲儿,到时候,死都不知道咋死的。
所长劝说之后走了,四天之后,来了两车十五人左右,带道具、木棒、钢管等凶器,大约于晚8点30左右闯入周世江家。进屋就扬言:“今天就是取你们两口子命来了。”将其所有窗户、门的玻璃砸碎,并将一条周世江家饲养的狗活活打死以示警告,那意思,在和我们作对,你们两口子就是这狗的下场。所有的窗户门等全部被砸烂,至今周世江家还是用白铁皮遮风挡雨。在打砸的过程中,行凶人员锁骨处不慎被玻璃扎伤,是他们自己疯狂打砸砸伤的,随之猖狂而去。周世江爱人立即报警,抓住行凶人员数人,仍有数人逃跑。几日之后,开发商将其周世江状告至清河区人民法院,索要被玻璃扎伤医药费等赔偿金额66000余元。周世江亲属不平,状告开发商私闯民宅、故意伤害、打砸私人财产等赔偿金额10万元。案件至今未结,在法院仍有备案。
2010年6月起,清河区城建局先后多次张贴强迁通知,内容停水、停电。但电业、自来水等部门未接到政府正式文件未予执行。看来贴出的文件不是假的就是政府没能说动电力自来水公司。反正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并未停电停水。今年6月上旬清河区政法委书记曹立新及清河区副区长带队到北京周世江亲妹妹家游说让其相劝周世江搬迁。返回清河之后多次电话游说周世江妹妹,并提出建议先将周世江其人拘留,然后将其房屋强行拆迁,而周世江要求先将原来的被打砸的损失以及长期遭受的骚扰折磨等事情及费用解决。开发商此时提出将拆迁费用、打砸损失费用及长期骚扰等问题一共50万将其全部事情结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地的政法委书记和副区长都被开发商收买,之所以不太敢动周世江,我觉得可能周世江北京的妹妹还是有两下子的。所以他们才连旅游带替房开发的嘉兴房地产公司办事儿。
2010年高考前六天,最后一次强迁通知下发至周世江家。近期的频繁恐吓等事情直接影响周世江一儿一女(龙凤胎)高考成绩。导致于未发挥出应有的学习水平。
2010年7月26日,早7点半左右,开发商以施工为名,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将周世江家通往外面的唯一道路强行堵死。严海萍与其工人理论,严海平是死者周世江的老婆。随后周世江出来与其理论,期间有20多人身穿统一迷彩服,手持崭新铁锹,将其周世江家门堵住,断其后路。问:“是谁让你们来堵我家的。”一人答道:“我们就是张晓峰派来的,今天就来教训你。”随后指挥20余人,挥舞铁锹追打周世江近50于米。将周世江打倒在地,身上多处伤口,均为铁锹砍伤、拍伤,血流成河、严海萍立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110到达现场之后并未取证而是故意与严海萍周旋。随后120赶到,将周世江送往清河区医院,救护车行驶途中被多辆人力三轮车超过。到达医院后,医生只给做检查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并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吧,没有抢救的价值了,救过来也是植物人。最后经过家属愤怒的哀求下,清河区医院才同意将周世江转院。委派一辆救护车与一名任姓医生同往。家属的意见是去沈阳医大,而途中任姓医生劝说严海萍到铁岭市中心医院,并以高速封闭、102国道走的慢、市中心医院有认识人等各种借口游说严海萍。严海萍信任这名医生,到达铁岭市中心医院,而任姓医生为能实现对严海萍的承诺,处处躲躲闪闪,又说沈阳医大好,有个同学可以帮忙。后来就找不到清河区的救护车和司机以及任姓医生了。市中心医院处处为难严海萍,并以未交费用不能进行抢救为理由,又以需要先检查等借口将周世江晾晒在走廊里,拖延将近40分钟的短暂而漫长的时间。而此时周世江已是口、鼻向外喷血。医生才以心电图、氧气等措施抢救。因失血过多周世江于2010年7月26日早9点10分左右结束了仅45年而又艰难的生命。
事发后,不到半个小时,数十辆翻斗车用土、沙石等将血案现场方圆数百平米填高斤半米。经过知情人指认,张晓峰为总经理的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与铁岭市中心医院一道之隔。此时,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公安局、铁岭市特警、清河区特警同时赶到。死者家属要求把尸体运回清河,而铁岭市公安局予以阻拦,并以市局高度重视此件事情为借口,要求尸体马上运到尸检所立即尸检。死者家属未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死者家属将尸体抬上车,特警队杨队长强行拔下车钥匙。并意味深长的说:“根本就不可能让你们把人拉走。”双方坚持不下,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自称是公安局负责人的说同意家属把尸体运回清河,然后途中灵车是特警车辆开道,尾随数十辆警车。将其所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岔路口全部安排警力警车封堵。直到最后一个路口,往前就没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道路了,死者兄长周世明强行扭转方向盘,而警察、特警将其灵车围得水泄不通。双方开始争吵,一名穿便衣的人员命令特警将死者家属赶下灵车(此处有视频为证)。强行开往清河殡仪馆。死者家属为避免他们毁灭尸体证据,24小时轮流看护尸体,铁岭当地很多人都去过殡仪馆去看望死者周世江,死者的岳母坚持挂挂吊瓶坐在尸体旁边看护。就怕铁岭的警察,房开发公司以及铁岭市政府的人把周世江糊了巴图的火化了。
以上言论均为死者兄长:周世明;死者爱人:严海萍;死者儿子:周永恒。口述。本人及新浪对此言论不负责任。
每天都有大批人士赶到清河区周世江家中,目前周世江家附近被不少人保卫,应该是公安局或者是房开发的人安排的,就是尽量少的让人们直到真相。多数人一问三不知,集体回避问题。附近复印社全部拒绝复印有关此事的资料。
本事故主要演员人物简介:
张晓峰:铁岭市人大代表
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铁岭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此次砍人事件的总指挥
据说张晓峰拥有近百名打手
此次事件现场指挥砍人者李刚,多年跟随张晓峰,应该是张晓峰的得力马仔。
我们想知道,如果不是精心的策划预谋,如果不是官商勾结,如果不是违犯法律,又如何会酿成如此之人间惨剧!真不知,朗朗乾坤、泱泱华夏,光天化日之下,竟发生残忍血案!敢问法律何在?敢问人权何在?敢问王道何在?敢问天道何在?
请大家发言时不要激动,你一激动,此帖子就会被拿下。谢谢大家!
湖南多人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购房款,此事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执念,而湖南多人就因为这个执念,而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了购房款,让人听来唏嘘。这件事情不仅暴露了开发商的贪婪和道德败坏,还让人意识到了这些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中国的普法教育仍然是任重道远。
居住了多年的老房子,竟然有开发商愿意来动迁,让湖南一些居民很是心动,梦想着能在一段时间之后就住上新房子了,他们便轻而易举的相信了开发商的谎言。而这些开发商也正是利用了人们想要住到新房子的心愿,来骗取这些居民的财产。毕竟现在购房价格居高不下,如果有合适的开发商愿意来拆迁的话,确实是会有很多人心动的,谁不想住进新房子里呢?只是大家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朴素的心愿竟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让人听来心酸。
这些黑心的开发商固然可恶,但是这件事情也反映了中国普法教育推行的还是不足,这也间接导致了湖南多人被骗的结果。如果湖南这些原居民能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把钱款交给这些不法分子伪装的开发商之前,深入了解过这些内容的话,也许就避免了这个悲剧的发生。当地政府可以进行更多的普法教育,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之所以会发生购房款被骗的事件,跟当地的房价居高不下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大家手中的购房款能够买得起一套比较好的房子的话,也就不需要等到开发商来拆迁了。所以通过这件事情,也暴露了当地房价的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重视这个问题,并且改善这种情况,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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