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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开发商的陷阱,拆迁被开发商骗了

开发商 作者:聊依云 2022-10-30 19:27: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征地拆迁开发商的陷阱,以及拆迁被开发商骗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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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租拆迁的时候,农民应该小心别落入哪些陷阱?

首先,我们如果自己的房子和地被拆迁了,得到不住的话,那么很多时候是值得我们高兴的事情,因为我们获得的补偿通常都是比较丰厚的,不管是政府给予的补偿,还是个人开发商给予的补偿,都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也是我们生活越来越好的一个现状,可以说很多朋友也因此在财务问题上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如果说老年朋友碰上拆迁补助的话,那么也可以适当的安享晚年,但是拆迁也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事,在此,我例举两个比较突出的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在座的各位:

1、补偿获得

正常情况下,我们想要得到应有的补偿,首先,要注意自己的房子一定要有产权证,而拆迁的机构会根据你的产权证,给你相应的补偿,严谨的说,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上,建筑物应有的价值进行补偿,就是说你地面上有什么,他值多少钱,就会赔偿你多少。所以我们要注意自己是否有产权证?还有就是,自己的土地上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他值多少钱?要做到心中有数。

2、注意对方是否是正规机构

当有人与你谈到拆迁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对方是不是正规的机构,要把他们相关的证件全部都看一遍,不要着急,如果有什么疑问,就当场问出来,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在确定他们是正规的机构以后,再跟他们谈相关的事宜。

最后,我也需要提醒一下大家,虽然一般情况下,拆迁以后所给的补偿是比较可观的,但是大家也尽量换位思考,不要给拆迁方添加太大的困难,正常情况下,我们还是不要索求超出我们价值以外太多的东西。

为什么说“先拆房子再补偿”是拆迁最大的陷阱?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往往是大额甚至巨额补偿。所谓“利”旁边一把刀,在巨额利益面前,最不缺少的就是各种陷阱,有人房子拆了,补偿没拿到;有了补偿到手了,却比隔壁老王拿到的少了许多,各种圈套不一而足。

在征地拆迁众多环节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顺序不可颠倒的环节,那就是“先补偿,后搬迁”。但我们却经常收到当事人的咨询,说政府拆迁部门答应他们,如果能够先搬离,事后会给与更多的补偿。甚至还有被征收人留言:“拆迁先搬家后给补偿款,没钱搬家怎么办?”关于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征收方采用了心理战术,利用了人们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如果被征收人接受了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会落入征收方的圈套,之后便会丧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拿到合理补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如果征收方在未补偿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先补偿,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坚守的底线,政府征收部门也必须严格遵守。所以,当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领取到全额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不能放弃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补偿过程出现的隐形陷阱有哪些

拆迁中经常出现的隐形陷阱:一、拿政策说事。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而广大的被拆迁人则只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二、评估报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无论从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评估结果的异议,都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法律保护。可是在实际当中,评估报告可是让被拆迁人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而被拆迁人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甚至有很多集体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迁,拆迁方也用评估报告来说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评估几百元,而重点的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却只字不提,安置房却又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米的市场价格,让被拆迁人交差价,使得被征收土地农民苦不堪言,这种评估本身已经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补偿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方借“拆违”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而使用的道具。被拆迁人与其苦苦和拆迁方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方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的实惠。三、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概念,在这之前对应的是拆迁裁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四、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可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承载了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真的会一无所有。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天真地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稀里糊涂地签订协议,或者屈服于拆迁方的恐吓、威胁等非法逼迁手段而无奈签字,甚至还有一部分被拆迁人竟然在“别人都签字了”的随波逐流中签署空白协议。笔者在接听咨询电话的过程中,对这些情形尤其是最后一种深表惋惜,我想问这样的被拆迁人一个问题:虽然不懂法律不是你的错,可是你在签字的时候真的做到对自己负责了吗?如果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样签协议,今后的日子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多方扯皮、四处跑断腿却无人负责的烦恼中度过。那么签署协议到底应该如何签呢?首先,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日期的在执行时会有问题。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万一拆迁方到期交不了房子,而过渡费又没有超期的约定,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被侵害。被拆迁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切莫掉进这隐形陷阱。拆迁维权实际上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事实上被拆迁人并不是反对拆迁,而是要争取一种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因为掌握的信息量悬殊,加之拆迁方有公权力外衣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双方是很难站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谈拆迁补偿的,从这一点上看,政府无疑是占尽先机。当事人要想在博弈中取得胜利,必须手中握有制胜的筹码,这种筹码就是政府的违法点。作为一个依法行事的权力机关,保证执法内容的合法性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其基本的工作职责,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指出政府的违法点,从而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再加上上述种种隐形陷阱在双方谈判过程中设防,被拆迁人可谓是防不胜防,最终在拆迁补偿上吃亏。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关键就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面对拆迁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设置的玄机,被拆迁人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规避征地拆迁风险?

这个问题过于开放,无法具体的回答。但,对于征地拆迁来说,涉及的核心即基本的要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为上述两种土地性质的差异,导致的其风险点是不同,原因在于,上述两种性质的土地(含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所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的不同,导致其征收拆迁的决定主体,实施主体,法定程序,补偿标准不同。而上述的法律要点程序均可能存在风险,所以,如何规避,是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的。

商业拆迁补偿协议是与开发商签订,交房有暗房能维权吗?

在农村中,大多数房屋都是祖祖辈辈一直生活的场所,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类房屋很多都没有办理过相应的产权证书,但并不能因为此类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就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剥夺他们取得拆迁补偿的权利。此类宅基地如果历史上曾通过合法的手续获得了批准,则应认可该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如果没有经过批准,但补办过相应手续的,则按照登记的面积予以补偿。

其次,对于在原有宅基地上依法修建房屋的,但由于一些政策性原因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同样应当予以相应补偿。而对于一些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属于征地范围内的百姓在自家院内抢建房屋建筑,欲以增加建筑面积从而获得更高额的补偿款的,凯诺律师必须很负责任的告诉你,这种情况下多建造的房屋是绝对没有补偿款的,在征地过程中,征收负责部门通常会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测量评估登记,对房屋现有情况予以冻结,因此,抢建房屋多得补偿这种情况在征地中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甚至可以说这种行为更像是一桩赔本的买卖。

还有一种情况便是违法占地建造房屋的情况,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几种非法占地的情况,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以及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都以违法占地论处,因此,违法占地建造的房屋不仅在征收时无法获得补偿,还面临着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风险。最后,对于一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导致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在征收时同样不予赔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轻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治理,并处以罚款,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没有产权证书且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往往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而以违章建筑的名义逼迫这些被征收人尽早搬离房屋。凯诺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并不是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小心征收部门以此为由设置的“陷阱”,在自己无力应对时,一定要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以防中了他们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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