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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协议诈骗,拆迁合同诈骗

开发商 作者:建幼枫 2022-10-28 0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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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开发商合同欺诈能够双倍赔偿吗

一、开发商合同欺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买房者能够双倍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开发商私自卖了我的回迁安置房,跟我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吗?能起诉咋骗吗?

可以去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赔偿你,这属于民事纠纷

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开发商你有实际存在的房屋仍然欺骗你,才属于诈骗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我的老房子开发商被拆迁以后,当时签有协议,现在开发商不赔偿我房子。去法院上告结果开发商不具有开发资

先建议你去找个好律师。

你们起诉的方式肯定有问题,这个案子,开发商不具备开发资质,却与你们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构成欺诈,合同无效。你可以向法院选一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等值市价的房款,至于房子是肯定要不到了,只能要钱了~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协议骗签造假有什么责任?

在被骗的情况下签了征收补偿协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通过坑蒙拐骗的方法让别人签合同,这样的合同基本上可以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被依法撤销了的情况下,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都由合同向对方依法赔偿。

征收补偿协议被骗签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开发商合同欺诈赔偿计算标准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开发商进行合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的,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规定了定金,那么应该按照双倍进行赔偿。“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湖南多人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购房款,此事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执念,而湖南多人就因为这个执念,而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了购房款,让人听来唏嘘。这件事情不仅暴露了开发商的贪婪和道德败坏,还让人意识到了这些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中国的普法教育仍然是任重道远。

居住了多年的老房子,竟然有开发商愿意来动迁,让湖南一些居民很是心动,梦想着能在一段时间之后就住上新房子了,他们便轻而易举的相信了开发商的谎言。而这些开发商也正是利用了人们想要住到新房子的心愿,来骗取这些居民的财产。毕竟现在购房价格居高不下,如果有合适的开发商愿意来拆迁的话,确实是会有很多人心动的,谁不想住进新房子里呢?只是大家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朴素的心愿竟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让人听来心酸。

这些黑心的开发商固然可恶,但是这件事情也反映了中国普法教育推行的还是不足,这也间接导致了湖南多人被骗的结果。如果湖南这些原居民能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把钱款交给这些不法分子伪装的开发商之前,深入了解过这些内容的话,也许就避免了这个悲剧的发生。当地政府可以进行更多的普法教育,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之所以会发生购房款被骗的事件,跟当地的房价居高不下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大家手中的购房款能够买得起一套比较好的房子的话,也就不需要等到开发商来拆迁了。所以通过这件事情,也暴露了当地房价的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重视这个问题,并且改善这种情况,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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