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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难,开发商 拆迁

开发商 作者:布骞泽 2022-10-27 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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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难 怎么办?

就这个问题,首先要寻找攻破组织者,一点点的瓦解小组织,最好是找居委会等可以亲近这些人的人做内线,及时了解动向,在他们还没有动向前拆迁人要先有对策,等等方法。我干的最长的拆迁项目到目前已经快五年了还没完。

看来你干拆迁没几年吧,大势所趋,顺理成章的事,真不能全怪老百姓,政府也是不作为,对拆迁政策没有预见性,对拆迁手段没有强制性,zf放任老百姓去做一些已经接近违法,但完全可以撤抵制止的问题、矛盾。太多了,不想过多的评论了,同命相连。

我是开发商,房子拆迁拆一半就再也拆不下去了,该怎么办呢?

一直以来,拆迁过程中都会出现许多突发问题。拆迁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归根结底,拆迁难的问题,是商业模式设计的问题。通过当家作主网创新模式的设计,能够有效化解开发商拆迁进程无法把握的难题,提高开发商的资金周转率和现金盈利率,把开发商的溢盈价值转移给业主,使业主和开发商形成一个盈利并体,则“拆迁”,就不再是问题。

拆迁难度是不是越来越大了

近些年来,在很多地方,拆迁问题已呈白热化趋势,不少社会问题无不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提起拆迁,开发商纷纷叫苦,被拆迁户满腹牢骚,政府也焦头烂额。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 不可否认,城市拆迁中“坚守”的拆迁户在今天却异乎寻常地被社会舆论赋予正面的和积极的意义,人们纷纷以“榜样”、“考验”和“机会”来形容他们给社会公众、政府行政、法制建设和物权保护带来的积极影响。 同时,对于接二连三发生的城市拆迁问题已经促使全社会认真思考此类事件背后的深层根源和关键症结,引领我们寻找防止、避免和妥善解决此类事件的治本之策。 他们为何拒不拆迁? 城市拆迁中,拆迁户与开发商、政府难以达成协议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分歧,即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期望值与开发商所能满足的程度之间存在较大甚至是巨大差距。就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期望值来讲,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期望值虽高,但合理合法,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拒绝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拒绝拆迁;二是期望值过高,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很难得到开发商的认可和接受,从而拒绝达成补偿协议,拒绝拆迁。前一种属于合理要求,后一种属于漫天要价。而对开发商来说,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尽量压低补偿金额或降低安置标准,使双方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从而催生“钉子户”。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拆迁“钉子户”的产生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是政治和社会文明的产物。因为无论是被拆迁人对自己权利的主张,还是开发商就补偿安置问题的耐心协商,抑或政府对城市改造进程受阻的宽容,一方面表明这个社会有了公民敢于主张个人权利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对公民私权利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标志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和司法机关程序公正的张扬。就拿重庆的“最牛钉子户”来说,尽管吴苹与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多次协商,人民法院也已三次下达强拆公告,但作为政府和司法机关,仍然寄希望于拆迁双方的沟通协商,公开表示“不到最后时刻不会采取强拆行动”。这在几年前的城市拆迁中是不可思议的。 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城市拆迁中“钉子户”的产生有着某种必然性,任何时候都是难以避免的。所不同的是,在非法治的情况下更多地动用国家强制手段迅速予以铲平,用暴力掩盖了矛盾,而在法治条件下则通过沟通协商和法律途径解决,力争妥善化解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时期,城市改造速度加快,城市拆迁规模扩大,“钉子户”也就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妥善解决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不仅是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拆迁中的“钉子”到底是什么? 剖析各地出现的拆迁难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城市拆迁中的“钉子”主要是两个东西:一是利益,二是信任。这两个方面的分歧和误解直接导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难以达成协议。城市拆迁中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利益,即私人利益主要指被拆迁人的利益、商业利益主要是开发商的利益、公共利益主要是进行城市改造或建设公共设施所代表的利益。一般来讲,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当前关键的问题是,许多情况下的公共利益与开发机构的商业利益纠缠在一起,让人难以区分。特别是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保护商业利益,而商业利益也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打压私人利益,这就在被拆迁人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和出现误解。这种矛盾和误解最终形成冲突,成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调中的“钉子”。 拆迁中的另一个“钉子”是被拆迁人对开发商和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某种目的往往与开发商和拆迁人站在一起,缺乏中立地位,因此在补偿安置裁决过程中没有公信力,让被拆迁人信不过。而与此同时,开发商凭借地方政府的偏袒往往在被拆迁人面前态度傲慢,沟通协商中缺乏诚意,甚至威胁利诱、故意欺瞒被拆迁人,迫使其接受不公的补偿安置条款,更有甚者在补偿安置过程中随意毁约不兑现承诺,在被拆迁人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失去信任感。 另外,缺乏中立的利益协调机构和机制,以及法律制度上的不公,也加剧了被拆迁人对政府和开发商的不信任,让被拆迁人畏首畏尾、左右为难。房产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定裁决机构,但它却是土地征用者。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它至少在地位上缺乏公正性。而强制拆迁程序启动上方便拆迁人的制度设计,也使被拆迁人意识到自己的孤独和无助,客观上强化了对抗、激化了矛盾。 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这是一个十分关键而又非常基础性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界限问题。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人在获得了适当的补偿安置后,必须配合拆迁,否则政府则可以果断进行强制拆迁。而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而单纯为了商业开发的拆迁,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则完全是讨价还价的关系,一般不适宜动用国家强制予以强拆。但恰恰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标准。这既给地方政府借口公共利益滥用强制以方便之门,也容易使被拆迁人形成误解,漫天要价,拒绝配合。 在笔者看来,界定公共利益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公共利益的界定既要程序正当,也要标准合理,要科学论证,体现民主。尽管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完整的定义非常困难,但有些事项是非常明确的,如城市改造、修桥铺路、建设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最难界定并容易产生误解的是城市商业开发,因为表面上看它是大开发商的利益取代小业主的利益。然而,旧城改造中的商业开发也隐含着公共利益,这使得问题变得复杂。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将隐藏于幕后的公共利益请上前台,改变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程序,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变为政府与被拆迁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两个过程和阶段。凡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均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然后再交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这就要重构我们的拆迁法律制度。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拆迁大家谈 市民:谁来维护守法公民的利益? 在拆迁中,很多家开发商,你补你的,我补我的,补偿标准不一。一些拆迁户坚持到最后,开发商只能妥协,而我们先拆迁的总是更吃亏。这样,大家互相攀比、观望,“钉子户”也就越来越多,拆迁难度也越来越大。谁来保护守法公民的利益呢? 开发商:漫天要价谁来管? 盖房不难,拆迁难。拆迁公司不起作用后,被拆迁户都要求与我们直接交涉,我们的精力70%都投入到拆迁工作中,甚至遭到被拆迁户的围攻、辱骂。尽管我们一再让利,但有的群众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我们如何承受得起? 官员:双赢才是目标 城市在发展,经济在进步、法律在完善,房地产也在朝着规范化发展。拆迁也应更和谐、更人性。拆迁中不应以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为结果,政府应该兼顾双方利益寻找平衡点,双赢的和谐社会才是我们的目标。

我是开发商,拆迁困难怎么办?

兄弟,你不要在这里问.估计骂你的,比给你建议的多的多.再说别人不愿意卖,你管的着吗?

首先你要弄明白他们为什么不卖?有的是想多贪点钱,有的是想留住回忆.这些都是明面上的事,能解决了就最好.你要是没人性,那就来点黑的呗.

拆迁难的原因都有哪些?详解拆迁难背后的因素

编者按:拆迁时破旧立新,改变城市面貌的、推进城市建设的重要建设,然而拆迁又事关群众的利益,拆迁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而拆迁也成为城市建设的一大难事。有人戏称拆迁已经代替“计划生育成为”天下第一难”。拆迁为何难?(来源:合肥决策咨询网)1、拆迁政策性强,我国1991年出台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调整拆迁法律关系并统领整个拆迁法律体系中的法规和政策。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下出台的,虽然其一些内容现在看来未免有失偏颇,但由于其很好的考虑到被拆迁人最基本的居住要求,所以当时其推动较为顺利,并保证了拆迁形势和整个社会的稳定。2001年修订后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大的一个变化之处就是突出了货币补偿方式,在随后的宣传和执行过程中,从上至下都历数货币拆迁补偿方式的优点,一时间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唯上论盛行。2、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加上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众多问题现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全部充分暴露出来,如企业改制问题、下岗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过去福利政策断然截止所带来的利益不均问题以及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腐败问题等等,在现如今都成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协商时要求加以解决的附加条件。但拆迁单位只是也只能在拆迁政策法规范围内去解决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其无权也无能力去解决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而群众所反映的上述问题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需要国家逐步加以解决,不能一蹴而就。3、大家都知道拆迁是城市建设先锋,没有拆迁一切城市建设活动都是空谈。但我国却在拆迁管理模式的设定上有别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我国为了保证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对土地和规划均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严。但由于房屋拆迁牵涉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考虑到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国家在制度的设定上将拆迁管理逐步予以放开,交由市场来决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并且这种模式呈现越来越松的态势。正是由于市场运行拆迁,形成现在无法控制难以管理的局面,不但影响到对全体被拆迁人公正、公平的补偿安置,还对城市建设产生影响,形成障碍。4、区域差别造成政策执行不严肃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东西悬殊、南北差别以及大中城市与小城镇之间的经济差距还很大,但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都要发展这个基本原则在每个地方都是不容置疑的硬道理。由于国务院《条例》基本上是综合了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拆迁经验和做法,所以就造成每个地方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不一样,尤其是在一些小县城和经济发展稍落后的地方更是用一些土政策、土办法来解决当地的拆迁实际问题,进而引发群众不满。5、法律保障的问题。定纷止争是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之一。拆迁由于涉及到对被拆迁人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所以在每个社会上的人都是假定经济人的时候,这种关系本身就是矛盾,需要用法律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我国从1991年以后才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调整拆迁关系,2001年国务院仅是对其做出修订仍然没有将其升格为法律。在土地、房产、规划、建筑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关系都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时候,拆迁管理关系仍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调整,一方面其很难与相关领域关系进行协调,保证行政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还会造成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稳定出现纠纷的拆迁法律关系。6、人的问题。一切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要归结到人。应该说现在我们对拆迁法律关系调整方式的设定若放在全社会成员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极高的情况下是理想的,并无不当。但问题就是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样一个国家人的素质还参差不齐,还有许多文盲或者法盲。法规设定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价格在现阶段不可能实现,由评估机构评估出被拆房屋的公开市场价格被拆迁人也不可能接受。曾经就有一个被拆迁人对其被拆迁的27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张口就是100万,并且没有丝毫的回旋余地,问其缘由,答曰没理由现在是你拆到我的房子,我的私有财产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更有人直言不讳的讲偷窃犯法、抢劫犯法,现在拆迁我向你要多少多少钱不会犯法吧。试想,在这种条件下顺利推进拆迁谈何容易。7、宣传舆论导向问题。自南京“翁彪事件”后,全国各地媒体对拆迁新闻的报道屡屡不断,但大多数新闻都是反映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有的甚至报道一些尚未得到证实的新闻线索,报坏不报优一时间舆论导向呈现“一边倒”,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拆迁管理。舆论宣传抓住某一个被拆迁人的问题过份的强调保护“少数”,把拆迁中多数已搬走的被拆迁人与少数未动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主次颠倒,超量的偏颇宣传混淆视听,拆迁人员都是“洪同县里无好人”。相关阅读:安平拆迁工作火热进行 县委书记作重要讲话厂房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厂房拆迁如何补偿?云南昆明拆迁 80年代"昆明第一高楼"市工人文化宫将爆破拆除沈阳房屋土地拆迁赔偿办法评估条例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 先补偿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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