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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开发商套路别墅拆迁,海口万达商圈别墅

开发商 作者:连谷之 2022-10-22 14:30:03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口开发商套路别墅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口万达商圈别墅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处理开发商强拆房屋呢

开发商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以强拆的主体是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并且首先要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被强拆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如果既不复议也不诉讼的,并且需要被强制拆迁的建筑是可以强制拆迁的。但是,如果是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我家房被开发商强拆,我该怎么办?

一、房屋被开发商强拆,居民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的。

二、依据《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屋强拆的问题。首先我需要的是一个真正懂法律的人告诉我这个问题,请大家不要忽悠我。谢谢

又是强拆 失信于民 为强拆革命而叹息

近日来 有关拆迁的开发、拆迁部门,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断章取义、错误理解,又见强拆频频发生。2011年前后拆迁、开发商还动用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日夜围攻 被拆迁居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开发商及拆迁单位则可调用大批警察、城管、地方官员围攻被拆迁居民。把被拆迁的手无寸铁、手无还击之力、居民推向对立敌界面。公安机关对开发商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人员,无视政策的强拆、打人、打伤、打死事件视而无睹,不深究敷衍了事。用权、钱代替法律。以镇压逼迁的形式出现。拆迁办在人民心目已成为灰色的代名词。它介于百姓及开发商之间,由于工作的原因,他的日常生活又和开发商工作人员常常纠结在一起,所以他的行为语言倾向于开发商。有借予他的政府职位为开发商开启了多个非法保护伞。为了自己政绩,以政府的名义召集警察、城管、政府官员、召集社会闲散人员等,来围攻抵制非法拆迁、抵制霸王条款的被拆迁百姓。不允许百姓说话的权利,你说话就是要高价,就是刁民,就是钉子户、就是政府的敌人,就围攻你。(歪曲事实)就好比你现在的土豆值一元一斤,我就给你前年的价格三毛一斤,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典型的霸王条款。试问;谁来关心他们对日后生活,现在的补贴已远远的抵不上日益上涨的房价。政府旧城改造,是好事,是为百姓改善住房环境,但是,也不能让百姓从此走上借债、房奴的生活历程吧。最起码,让百姓住的起房,吃得起粮。不能把城市的美丽建立在弱势百姓的痛苦之上。拆迁他们的行为已严重的诋毁了国家的政治形象。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是某些地方政府职能的体现。体现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故作低能拙劣玩忽职守的工作作风。有功利互相争,有责任互相推诿 规避风险。高层政府官员单听官方一面之词,不深入百姓基层,不深入百姓生活,不去了解他们的为何不搬迁的细节原因。

譬如;开发商卷钱跑了,被拆迁人怎么办?就这个问题问及区政府拆迁办某主任理直气壮推诿道;“那我不管,收储土地是国土储备中心,问国土储备中心去。”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道;“找开发商要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收储土地”桥东区拆迁办派来一名一个开发商小女孩冒充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吱吱唔唔“我请示领导、、、”与此论断;百姓的房产任凭开发商处置,搬迁回否、有无房产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良心。政府好比是旁观者,任凭强盗强抢民财,视而无睹。政府有关人员不但不担风险,还撑起了非法的保护伞。这怎么让百姓签这个协议。这不等于,明知是强盗,还把房产拱手送给人家吗?百姓一辈子的财产啊。就这么没了吗?要想找回难上加难,找谁谁不管,无期的你推我、我推你,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谁来管?谁之错?谁之过?

政府相关单位工作领导,应出面和被拆迁人进行思想沟通,了解居民拒绝拆迁的细节原因 。究竟是谁在开发 ?是政府拆迁办?还是国土局,还是国土储备中心?是开发商?政府中有一个部门敢出面承担责任 《我开发我负责到底》的表白 ,人民群众会理解配合的 ,政府请不要把人民群众推向对立的界面 。政府是父母,人民是政府的子民,不是敌人。请政府不要带着警察城管助阵于开发商带着小流氓围攻、对峙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孕的拆迁户。做好拆迁的善后安置工作。敢于出面承揽日后的安置房、回迁房的责任。政府、开发商,即使让百姓拆迁就拿出可信的实际东西来作为抵押,公证。让被拆百姓日后遇到房产问题可及时得到全额的补偿。百姓会理解的。会支持的。人民是拥护党的,爱国的。政府是父母,人民是你的子民。您要爱护您的子民。

其现象给国家带来的危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地方官、商失信于民,为了政绩不惜百姓的财产,不顾百姓的生命,视百姓为敌人 ,地方官员“利'字当头。开发商“钱”字当头,失信于民, 践踏党的惠民政策。民众需要的是诚信。“只有不负责任的领导,没有不讲理的群众”这是一个信访办主任的工作理念。

强拆革命谁之过

表面上看来是开发商之过,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地方政府国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之过。

拆迁办、国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局,在审批制度上存在着很多漏洞、前后互相矛盾。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开发商共同承办居民拆迁、回迁工作。然而一旦开发商卷钱或没钱继续施工等不可预知的状况,公告则告知解释权在开发商。试问如开发商都跑了,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负不负责任?因为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溜之大吉之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百姓不明白谁是开发的主体单位,谁是法人,谁是公证人。究竟谁来保障百姓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谁来保证这项旷日持久的拆迁后能回迁到位,保障房产不被开发商侵吞。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如果出现不可预知的一些状况,卷钱跑了或中途停工等其他,被拆居民去找谁要房子,那个部门承担责任,当初是国家政府拆迁办让搬的,被拆迁人的房产是开发商以国土局的名誉收的,居民新房阔出的平方钱款签字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在工程的实施当中层层转包。而开发商在根本就没有规划局的规划图的情况下严重违规强制拆迁。被拆迁老百姓究竟该找谁要回房产?实体房屋?

是拆迁办?是地方政府?是国土储备中心?还是前开发商?是后开发商?究竟谁来做主?

在拆迁手续上 ,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当问及政府部门时究竟谁负责?他们则各部门互相推诿、规避责任。谁也不负责。这样的地方政府怎么让被拆居民放心。完全失信于民。

百姓最关心的是;“把房产权交给强盗似的开发商,他卷钱跑了,我的房产谁来给予?损失谁来赔偿?”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拆迁办、国土储备中心究竟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拆迁办到底是国家政府的,还是开发商的。“如果拆迁办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为什么还帮助无资质的无合法手续的开发商强抢民房?大概是开发商雇佣拆迁办吧?”

被拆迁居民 对强盗式的开发商极大的不信任 ,对政府不信任 。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失信于民。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跑了,这样的事还少吗?,政府哪个部门来赔偿,百姓最关心的是这个问题。这是百姓不搬的主要原因。也是这场搬迁战争中的主要症结。

由于开发商强拆、打人、等恶劣行径,激起强烈民愤。对这样的强盗似的开发商,完全失去了信任。对拆迁办工作人员视而无睹,甚至助威于开发商的言行表示极大的愤慨。这场拆迁战争,好比战火总有一天会蔓延到每个人。试问哪家的亲戚朋友没有干系到拆迁问题的,无论乡村、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场拆迁战争、拆迁大革命的受害者、受害方.。国家、党、政府声誉上受到严重的损害,诚信大打折扣。老百姓经济财产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暂时的受益者只有某个方、、、但不保日后不追查。最终在战争中没有真正的受益者。

建议

开启工程分两个大步骤;拆一半留一半。先把拆掉的一半先盖好回迁楼,让愿意就地回迁居民优先回迁入住。回迁剩下的另一半居民入住新房。这样也便以回迁居民监察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也增强了可信度。这样也刺激了回迁居民的搬迁欲望。开发商也可省去一大笔搬迁安置费。等留下的这一半入住了新房,自然就腾出了旧房。开发商可顺利的拆房盖房。政府出面在拆迁、开发资质上严格把关。勇于承担责任。定会营造一个好的和谐的拆迁氛围。

违法征地 违法拆迁 屡见不鲜 佛不睁眼 紧箍咒不念 ,希望政府尽快制订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杜绝血案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做一个和谐的民族。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新中国。不要让外国人看笑话。

忧国忧民的孺子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和黑社会勾结强行拆迁房屋怎么办?

先报警...然后到国土房管局投诉~~~~强行拆迁房屋~~~法院有这个权力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和黑社会勾结强行拆迁房~~~肯定是犯罪~~~归公安管

现在的开发商太野蛮了,违法强拆啊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遇到海口开发商套路别墅拆迁和海口万达商圈别墅的问题应该立即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由江南平台app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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