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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3 开发商与业主拆迁合同,拆迁户和开发商签双方协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拆迁款返还,以及开发商拆迁怎么补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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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按一定比例或额度返还的政策。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一)营业税
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
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
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此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
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计算售房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
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
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三种情形明确,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开发商取得土地
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企业应做营业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预收账款3000
完工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3000
贷:营业收入3000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7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四)会计处理
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
借:其它应收款1500
其它业务支出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500.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其它应收款1500
其它业务收入500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1000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以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后,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对开发商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补偿。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一)营业税
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所需要支出,按土地出让协议规定,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
本案例符合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特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移交给政府。
对此开发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建设返还款业务,BT模式下的营业税处理如下:
1、无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返还款,应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如果协议约定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应收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应按企业取得政府补贴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3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属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时,企业应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3000.
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笔者认为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
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一)营业税
此业务实际上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全部或部门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此业务返还款3000万元,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返还款3000万元如小于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的差额部分,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部分应取得的的经济利益,开发商已经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由销售商品房收入中实现并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企业取得返还款3000万元,应直接抵扣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作如下处理:
1、如可以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即为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2、如不能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企业应将从政府部门取得的3000万元补偿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补贴行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开发成本3000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购买行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营业收入3000
五、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定。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乙方)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企业未取得的返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也不冲减开发成本。丙企业取得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未取得返还款,会计上不作处理。
丙企业取得3000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
六、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6: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由于本案例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
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
“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
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因为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四)会计处理
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
以上各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涉及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形的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企业在作出处理时,应首先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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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资深银行贷款业务经理,专业金融领域从业者,我最有发言权!!
根据题主所问,房子抵押给银行了,现在要拆迁,拆迁款算谁的问题,我们来聊一聊!
既然房子能够做抵押,说明房子是全款房,因此所有人是你本人,你现在又抵押给了银行,那么房子的他项权证抵押权人是银行!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么房子就是你的,只是假如你逾期不还贷款,并且超过半年,银行有权利拍卖你的房产而已!
因此,你和银行之间只有借贷关系,没有其他利益关联,因而房子拆迁,拆迁所得款也应当是房子所有人的!当你拿到拆迁补偿款以后你把银行贷款尾款结清就可以了!并无其他利益关联!!
因此,只要不是过户贷,只要房子所有人是你本人,那么拆迁款与其他人无关,银行只是借贷关系!
房子虽然抵押给了银行用于银行贷款,但是,如果遇到拆迁,因该抵押房屋获得的拆迁款当然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理解这一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房主仍然有所有权
抵押权是一项他物权,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行使。用房屋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是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来实现的,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仍然登记在房主名下。 因此,房主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使得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但是,所有权仍然归房主所有。
第二,拆迁款归所有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没有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不发生物权产生及变动的效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在我国,因房屋征收拆迁,该房屋补偿款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该房屋虽然设立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该房屋仍然归房主所有,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归房主所有。
第三,银行的物上代位权
但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并不是对该拆迁款不享有任何权利,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所以,房屋抵押期间因为拆迁获得的拆迁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仍然可以根据物上代位权就该房屋获得的拆迁款优先受偿。
总之,房屋虽然抵押给了银行,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归房主所有,但是,银行对该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算你的了,你因为贷款把你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虽然你抵押给了银行,但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你的,银行在把你欠的贷款从拆迁款中扣足后,你在银行的借款偿还完毕,你的抵押行为告一段落,剩余的拆迁款项,拆迁单位会返还给你的。
房产抵押贷款是目前所有贷款类型中最受银行和借款人喜欢的一种方式:对于银行来讲房产的价值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所有抵押物中出现贬值的可能性最小的抵押物;对于借款人来讲,有房产作为抵押比起单纯的信用借款而言,在流程上、资料提供上更为简便和快捷。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一些“老破危小区”也面临着拆迁和改造,那么一旦出现抵押的房产面临拆迁的情况,拆迁款应该归谁所有呢?
首先,先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抵押后的房产依然归借款人所有
很多人会误认为抵押后的房产就是银行所有了,直到借款还清且解押后才重新归借款人所有。其实以上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借款人依然对抵押后的房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行使的是“他项权利”,房产仅仅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是敦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偿还的一种保障而已,银行对房产既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也不对房产拥有处置权,除非是借款人借款合同违约,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触发银行对房产的处置权后,银行才能将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现。而且拍卖变现的资金依然用于债务偿还,变现高于应还款本息的则剩余部分归借款人所有;变现低于应偿还本金的,不足的缺口还需要借款人偿还。
再者,拆迁款(补偿款、赔偿款)归物权人所有
至于拆迁款到底归谁所有,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有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 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中很明确拆迁款归“所有权人”所有,也没有特别指出抵押房产的拆迁款归债权人所有,既然抵押的房产其所有权人依然是借款人,那么很明确的是拆迁款归借款人所有,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第三,受“物上代无权”的限制,借款人很难拿到拆迁款
上面说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依然归借款人所有,拆迁款也归借款人所有,可能有人就会误认为银行的“他项权利”在遇到房产拆迁的时候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物上代无权”。
所谓的“物上代无权”又称作所有权代位,指的是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通俗的讲就是拆迁款优先受偿银行、拆迁款优先偿还银行债务。
第四,在现实案例中如何保障抵押房产在面临拆迁的时候,银行能优先拿到拆迁款或者如何避免抵押物消失而产生的损失呢?
1.提前还清贷款
现实中抵押中的房产在面临拆迁的时候,银行避免损失的最优选择是建议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这样银行就不用牵扯到复杂的拆迁程序中去。但是现实往往是借款人无力提前还款,那么可以看下面的处理方式;
2.置换抵押物
如果借款人还有其他房产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抵押物,在银行和借款人均认可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替换抵押物,将面临拆迁的抵押物解押;
3.签订三方协议
基于“物上代无权”的法律效力,拆迁款需要优先偿还银行本息。在借款人无力提前偿还借款和置换抵押的情况下,银行、拆迁办、借款人三方可以协商签订第三方协议,规定银行对借款人的拆迁款账户进行监督,等到拆迁款到账的时候,银行直接划走应偿还的本息金额,其他剩余部分才归借款人所有。
产权所有人
朋友,先告诉你结论,拆迁款毫无疑问是你的,和银行没任何关系。银行也不会傻到去找你要拆迁款,但你的拆迁款银行有权利优先获得清偿。
银行和你之间是借贷关系
我们先假设你买房子贷款时没有用房产做抵押。这时,你和银行只有借贷关系。你的任何财产和银行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你的义务是到期还本付息,如果你没做到,银行也只能上法院告你,你输了官司后该还钱还是还钱。
银行是抵押权人
再来看贷款买房的情况。当你向银行借了一大笔钱买房子后,银行担心你未来还不出钱,于是以你买的房子为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这时,如果你每个月正常还款,银行的抵押权就如同废物一样,毫无作用。
但当你还不出钱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后,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也就是把你的房子变卖或者拍卖后,拿走属于银行的那部分。拍卖款多余的还是归你所有。
物上代位性
这一概念在保险中用的比较多,在房贷领域发生情况很少。而房子被拆迁了属于这样的情形。
你买房子时向银行借款,并为了让银行放心,以房子做了抵押,银行是抵押权人。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消失不见了,那银行必然要担心啊,抵押物都没有了,抵押权怎么办呢?
为了实现公平,法律中引入了物上代位性。简单理解为原来的抵押物虽然没有了,但你获得了补偿物,而这补偿物代替了原来抵押物的作用。拆迁的情况下,其实就是抵押的房子没了,但有拆迁办给的补偿款来代替房子。
银行对拆迁款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个钱不像房子一直杵在那里,为了避免你今后不还钱,一般会把欠银行的钱还了,剩余的归你所有。
举例说明
假设你当初买房时向银行贷款了50万元,一共贷款了20年。8年过去了,你买的房子轮到拆迁了。
经过与拆迁办的商量,开发商给了你200万元作为补偿。你当年欠银行的50万元经过8年的正常还贷后本金还剩下30万元。这时,200万元里拿出30万元还给银行,剩下的170万元归你所有。
拆迁前期会进行登报公示,其次会进行入户调查及调取产权档案,对于房产存在抵押情况的,会通知拆迁户2种方案,一是先行还贷再发放补偿款,或者第二种方案是通知银行作为第三方介入,补偿款先行还贷,多余钱款交由拆迁户。
拆迁款肯定是房产所有权人的。
我们房产是有四个权力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收益权。
不动产证所有人拥有所有权,正常情况下也拥有后面三个权力,什么时候其他权力转移呢?使用权转移是发生在房租出租或其他形式的暂时供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使用时。
抵押权就是我们使用房产获取融资贷款时,经过不动产相关部门登记,抵押权转移至债权人。这时候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就形成限制所有权。
收益权一般不会让渡,除非所有权人授权其他人获得。
房屋拆迁时,拆迁款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产权灭失转移的款项。
由此可知,只要房屋所有权还在你手上,钱就是你的,不过拆迁肯定也是要通知抵押权人的,这个钱必须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解除所有权限制,成为完全所有权。剩余的钱你可以拿到手。
抵押给银行,资产也是你的,拆迁款肯定是要先还银行剩余部分才是你的,这个是一个罗辑问题,。银行挤压房子放款也是考量了你的资产价值,不会超额贷款,所以你的拆迁款肯定有余额。
房子抵押贷款,这个只是一个用作一个贷款的凭证作用,银行以防您贷款还不上,对您只是用作凭证,如果您拖欠没有还款,一定时间内,银行才会回收您的房子,如果您按时还款,这房子是一直都是您的,
然后菜钱赔偿的话,银行会根据您贷款情况,是直接从您拆迁款中扣除您所欠款项,以此抵消您的贷款,抵消后的拆迁款余额拆迁单位还是会返还给您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谢谢
法律分析: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这是属于征税的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利润缴纳所得税。同正常经营的利润一样的方法缴税。。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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