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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3 开发商与业主拆迁合同,拆迁户和开发商签双方协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找你亲戚谈拆迁款,以及开发商找你亲戚谈拆迁款怎么办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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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谈判的问题一般不涉及到法律。主要适用的就是你们民事主体平等的关系基础上相互协商的情况,拆迁方要求户主进行谈判也是合法的。除非户主有特殊情况不能来,建议你们可以和拆迁部门积极沟通,他们主要要求户主来谈的主要原因就是怕其他人的约定效力不足。
如果房产证是亲戚的,那么拆迁的时候政府部门是只认房产证说话的,无论你是拿房还是拿钱都是亲戚签字才行,甚至最坏的结果,亲戚不给你钱你都没办法,因为拆迁只认房产证哈!
房屋(企业)拆迁是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征收过程。其征收依据是拆迁许可证或土地征收决定书。这一过程实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行政法之行政管理权与民法之物权相冲突,并倚借拆迁安置补偿使二者协调之过程。自91拆迁条例以来,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企及通过法律的预测性与稳定性,协调征收权与物权的冲突。但鉴于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复杂性,诸多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甚至补偿主体都存系着立法空白,出现法无力的现象。因此,在房屋(企业)拆迁过程中,基于拆迁各方合意的法律谈判比之司法诉讼,往往更具执行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房屋(企业)拆迁如何进行法律谈判做一研究。 一、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的基本要素 1、法律谈判主体。主体资格的确认,是进行法律谈判的前提与基础。依法理而论,凡因拆迁而致使权益受到影响的各方主体,均应成为法律谈判的主体。就房屋(企业)拆迁而言,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与土地、房屋的物权或债权之关系人,因拆迁而有可能使他们权益受到影响,均应当成为法律谈判的适格主体。但在实践操作之中,拆迁人往往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22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27条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在拆迁法律谈判中剥夺承租人(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认为租赁关系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两方主体的关系,与实施拆迁行为无关。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这两种模式都限定了承租人直接向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权利。我们认为,虽然拆迁条例限定承租人的拆迁安置协议订立权及直接向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都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的缺失并不完全否定自然权利的存在。如,参与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拆迁各方关系人因其实际权益受到影响,而当然享有寻求协商的自然权利。即便承租人(承租企业)不能独立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但其仍有为达成这一协议而必要有协商谈判权利。因此,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的主体应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承租企业)等与实施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主体。 2、法律谈判内容。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贯穿于拆迁各个环节。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就拆迁不能达成合意时,即可启动法律谈判程序,就各方利益诉求列筹布码,协商谈判。法律谈判的内容包括:拆迁实施的可行性,拆迁实施的范围,拆迁的合法性,拆迁时间跨度,拆迁实施方式,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拆迁主体的认定,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无证房屋应否给予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与更换,安置房源如何,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补偿,是否发放速迁费等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装潢装修费用的补偿标准如何等各项因素。应当说,拆迁安置过程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其中立法空白与约定不明之处,均需拆迁各方当事人予以谈判确定。 3、谈判记录与协议。拆迁拆迁谈判记录是对拆迁过程的记录,可以以文本形式固定,亦可通过录音等电子形式固定,作为对拆迁过程和拆迁细节的证据证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是拆迁文本记录应当有谈判主体的签字确认;如系电子录音记录应当有谈判主体的身份说明。谈判协议是对谈判成果的固定。各方主体就谈判内容达成合意之后,通过签署谈判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具备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谈判协议及其条款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或相应条款无效。 4、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律师作为专业人员,能够对整个拆迁谈判程序及内容的有效性做审慎性把握。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体现在对拆迁谈判过程的控制,谈判内容的合法性,各方主体利益的权衡,法律性文本的拟定与审查,拆迁法律谈判的见证等各项内容。而且,律师因其对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熟练掌握和较高的谈判能力,比之拆迁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应当对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的作用予以充分重视。 二、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存在的问题 1、承租人(承租企业)谈判主体资格事实性缺失。承租人(承租企业)因其非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其利益诉求往往因主体资格的缺失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拆迁人往往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直接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将应当给予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打包补偿给被拆迁人。至于拆迁安置款如何分割,被拆迁人是否依法依约对承租人(承租企业)进行了安置,拆迁人往往采取了回避的立场。而作为被拆迁人一方,或因承受压力,放弃承租人(承租企业)的补偿权利,或因利益趋动在获得补偿款之后对补偿款不予分割,侵害承租人(承租企业)补偿安置的权利。 2、谈判主体地位不对称,法律谈判缺少平等性。与普通法律谈判不同,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一方主体为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与专业拆迁公司。在拆迁谈判中,地方政府机关或专业拆迁公司因其在启动拆迁程序具有主动性,而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规强行禁止违法拆迁,拆迁人仍然会对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施以停水停电、违法强拆迁等各方面的压力。这种谈判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对称性,使得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律谈判缺少了应有之平等性。 3、被拆迁人谈判心理摇摆不定,法律谈判难以坚持己方立场。因被拆迁人在谈判过程中背负巨大心理压力,被拆迁人的谈判心理会产生两个极端,并在两极端中不断游移摇摆:取悦拆迁人获得较高拆迁补偿和立做钉子户获得较高拆迁补偿。法律谈判既是谈判各方实力的较量,更是各方心理的制衡。因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的弱势地位,其不可能保持一个相对较坚定的立场。这也为被拆迁人聘请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谈判中抬高了难度。 4、拆迁专业缺乏,谈判各方心理价位各有差别。尤其是作为被拆迁人一方,因其对拆迁知识知之甚少尚无法形成框架性知识,在法律谈判中往往漫天要价。房屋(企业)拆迁至少涉及144个法律性文件,这尚且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及拆迁人所掌握的内部口径性文件。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缺少对拆迁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整体性认识,遇到拆迁,常常会向周围经历过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他们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然后综合地段区位、房屋状况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心理定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上海市各区区位不同,拆迁政策也会各有不同,甚至同一区的各个动迁基地适用口径也会有不同。专业化知识的缺乏,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心理价位定位不准确,谈判各方因谈判基准差别过大致使谈判失败。 三、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技巧 1、制定法律谈判策略。法律谈判远比一次庭审更为艰难,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法律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了法官、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既需要以其精湛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灵活严谨的头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还需要如法官一样控制整个谈判的进程,斟酌可供谈判各方接受的谈判方案。因此,在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之前,必须要有审时度势地策略制定过程。法律谈判策略包括:何时启动法律谈判、谈判阶段如何界定、对方谈判人员有哪些、何时抛出己方立场、是否需要会计师、估价师等专业人员辅助介入、谈判筹码各为多少、谈判底线如何确定、何时将会进入谈判僵局、进入谈判僵局后如何重新打开协商局面、打破谈判底线后如何挽回谈判情势等各种情况。 2、进行法律调查。法律调查是拆迁谈判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是对基本案情的事实梳理,把握谈判各方的筹码。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注重调查本次拆迁实施的性质、是否为违法拆迁、是否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是否过期、评估机构聘请程序是否合法、评估内容是否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完备齐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承租企业)主体基本情况等。根据法律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谈判策略。 3、找准目标,合理定位。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度最大的一件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必将适得其反;要求过低,担心吃亏还被别人笑。所以,选则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对房屋(企业)拆迁法律谈判进行合理定位,是建立在掌握拆迁基地补偿安置口径和娴熟的法律谈判经验基础之上的。定位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基础计算法。即以房屋建筑面积和应安置人口为基础依照拆迁口径计算基础性数据,就速迁费、拆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协商的因素做最高估值与最低估值,得到心理价位。这种定位方法对计算人要求较高,对拆迁知识把握不足,容易得出不当结论;另一种方法是比较法,即经过与本房屋状况相适应、基地口径相同的其他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沟通,在他们拿到的补偿安置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得到心理价位。这种方法简单易算,如能得到具有可比较性的参照补偿数额,应当与应安置补偿数额相左不大。在实际操作中,因已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往往与拆迁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很难对其提供的参照价格进行真实性的考证。另外,因各基地拆迁口径不同,房屋区位也会有差别,适格的参照价位很难与本基地相匹配。 4、适当使用集体谈判策略。集体谈判是指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共同与拆迁人进行谈判。因集体谈判中,被拆迁人、承租人(承租企业)人数较多,会对拆迁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容易在谈判中把握谈判中的主动权。但对集体谈判应当持慎重的态度。因集体谈判中主体诸多,对谈判策略和主谈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谈代表应当合理控制群体的情绪,照顾各方利益诉求,合理把握谈判时机,切不可意气用事导致谈判失败。集体谈判策略应当包括:统一己方立场,拉列价位清单,选举主谈代表,谈判过程控制策略,个体裂变应对策略等内容。
一:拆迁补偿只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按面积补偿。
二:至于房款是谁出的政府不管,补偿怎么分配是你自己需要和亲戚协商解决。
三:提醒你:亲戚出钱和你属于借款合同约定,和你得到补偿款不是一回事。借给你钱,和你房子拆迁不能混淆。
试问:房子涨价了,他想分钱,那么如果房子贬值了,他是否给你补钱呢?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等其他导致其不能正常思维的情况,同时,其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条件,也是对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没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权当事人的授权的,其签订的协议将有可能归于无效。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且其能力的范围与登记的营业范围密切相关,如超出其登记范围且为国家所限制的行为,则其不得实施,即使实施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的特别要求,主要是针对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如该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能力范围的,该内容为有效;关于拆迁房屋等约定内容应当非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果该协议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的,则该协议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认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对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双方合格则各方权利将易于保障,同时各方义务也易于实施。各方不适格,则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双方陷于认识之外的风险之中。
2.拆迁行为的前提
《拆迁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可见拆迁行为是不可以任意实施的,其除须具有必备的形式前提——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外,还需要具备实质的前提,即符合城市总体与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履行、改善环境与保护文物古迹。如拆迁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其为违法拆迁,该违法性质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与实质上的违法。无论是哪种违法,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项目建设或拆迁行为违法上述规定的,均可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行使职能,制止拆迁人的违法拆迁活动。
本项内容可以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等内容,该内容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项内容。
3.被拆迁房屋概况
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房屋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款项的重大因素之一,双方在协议中就此达成一致认识,同样有利于未来拆迁协议的顺利履行。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就房屋的装修情况与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在这里进行记载,明确相关补偿项目。总之,越详细的记载越有利于减少纠纷,同样有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4.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
(一)拆迁房屋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关于拆迁补偿部分首先就要明确补偿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补房”的方式还是“拆房补钱”的方式。对于补偿方式,拆迁人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被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迁租赁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使拆迁人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对于“拆房补房”的,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首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再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于“拆房补钱”的,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其中的区位补偿价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用途分为住宅用房与经营性用房等、建筑面积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主要依据与基础。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有资格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但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鉴定,对结果仍然不服的,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对于安置用房的价值确定问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确定途径进行。则同样需要明确安置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等因素。
除上述房屋的补偿款外,涉及土地征收的,对于附属于房屋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附属物等,在拆迁时亦应当得到补偿。对附着物与附属物的补偿是针对其所有人的补偿,一般以其市场价值折旧进行补偿,应当实行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一般有如下附着物与附属物需要列入拆迁补偿项目中:煤气、独立电表、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独立水表、电热等。
(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首先,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为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因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项目,即搬迁补助费。其次,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需要临时安置而拆迁人又未能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将该费用用于租赁房屋等临时周转居住需要。
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往往是拆迁协议签订过程中,考虑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的考虑因素,如须搬迁的人口越多,则其搬迁成本越大,进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助费亦越大。此处的人员应当是与被拆迁人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临时短期入住的人不应当是补助对象。另外,对于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生产设备等的搬迁费用也是签订协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三)其他补偿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本项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其确定方法需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5.协议履行的约定
(一)补偿费的支付。
补偿费的支付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另一是补偿款的支付。
1.房屋的交付。
(1)交付时间须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对被拆迁人利益关系重大,涉及房屋毁损后果就由谁承担等问题,应在协议中首先予以明确。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交付时间确定后,拆迁人义务履行时间即告确定,如拆迁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依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方式可为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交付内容须约定。
交付房屋的,对房屋质量及装修情况等应当予以约定,对房屋质量的约定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的规定。另,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对安置房屋的结构类型、户型等情况亦应当进行约定,虽然此内容没有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定,但也是切实涉及被拆迁人利益的项目,应当予以注意。
2.补偿款的支付。
对补偿款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次支付,但对履行时间应当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支付方式亦应当予以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表现,如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如有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此种权利的救济显然力量不足,一是此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而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又无从依据。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济维护权益,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维权的过程也非常艰难。
(二)房屋的腾退。
被拆迁人房屋的腾退是房屋拆迁人权利实现的表现之一,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现的后果。如果约定的腾退时间届至而被拆迁人没有履行义务的,
拆迁人可以提出申请继而引起强制拆迁程序,以保证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工程项目总体进度的正常实施。同样,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腾退房屋的约定限制了其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等权利,其权利期限截止到腾退房屋的时间。
(三)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注销。
销亦是房屋等不动产产权消灭的方式,房屋与土地权利自权利登记时产生,自注销登记时消灭。将被拆迁人房屋注销后,拆迁人方可对项目建设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因此,对此项内容的约定是对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共同约定被拆迁人在一定的日期内向其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如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6.其他事项的约定
(一)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般为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二)纠纷的处理。
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则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型救济等。私力救济即指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以实现权利的方式;公力救济指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对于此三种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
在纠纷处理的约定中,当事人可协议约定选择自行和解或者仲裁与诉讼等,如涉及仲裁或诉讼的还可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协议的效力。
合同生效可为成立即生效,须经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在批准或登记后生效,如合同中约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合同的失效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的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合同的失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情况下的失效。另外,如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合同失效。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开始,失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结束,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协议生效后拆迁人即有权利要求被拆迁人腾退房屋,如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提起强制拆迁程序;被拆迁人在协议生效后,有获得安置补偿与临时安置费等权利,如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有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强制拆迁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合同失效后,双方的上述权利与义务即全部消灭。因此,对合同效力期间的约定是否明确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同样非常重大,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如签字盖章时生效或在某具体日期生效等,同时双方可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或约定合同失效的条件或者期限。如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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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96 跟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开发商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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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9 政府拆迁开发商拆迁,开发商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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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65 开发商拆迁贫民窟,高层建筑沦为贫民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