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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会见刑拘人员应注意什么,律师会见被拘留人需要什么手续

请律师 作者:潘冷荷 2023-03-12 06: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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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将服刑人员逮捕后还能请律师会见吗

看守所是可以接受律师预约的,现在大部分是在网上预约,需要律师在上面填写相关资料,然后选择日期。

大部分的看守所都是有固定的预约时间段和名额的。如果没有线上预约渠道,则需要线下到看守所去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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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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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当在押人员和律师碰面的时候,看守所监管人员会在旁边监视吗?

在我国是有规定的,可以监视,但不能监听。监视主要是防止发生危险意外,或是防止律师帮助在押人员联系外面世界等情况的发生。

并且在结束之后不得要求律师出示与在押人员的谈话内容或其他证据文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

和在押人员会面,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

律师怎么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

一、律师怎么会见当事人

(一)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

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二)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

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三)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lao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

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二)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律师会见的禁忌有哪些

律师会见的禁忌有很多,主要的是不能违反律师的执业准则,不能与当事人串供,以达到自己胜诉的目的。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注意事项: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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