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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写自辩书,不请律师自辩

请律师 作者:管心宜 2023-03-11 1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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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

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佳的精神状态。“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在正式开庭前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律师如何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电话。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控告人:××年××月××日

律师辩词和陈述词怎么写

你仿照下面的例子写

1律师辩词写法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xxxxxx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由本人(李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庭诉讼,在出席本庭庭审之前,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本人详细阅读了本案此前一审、二审的案卷材料,以及与本案相关联的几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判决,我注意到同样包含本次庭审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刚刚结束一个相关联的案件的再审,而且本案的审判长亦是该案的审判长,在该案中,我们的委托人王某被判决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很坦率地说,委托人有理由对本合议庭是否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确实存在种种担心,但听取了本律师关于申请法官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后,我们的委托人表现出了令人欣赏的理性,他决定不去顾虑这些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枝节,而是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从而以事实与证据来获得法庭对正义的支持。

为了协助法庭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同时也为了充分履行律师的委托代理职责,本律师将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来向法庭说明申请人不应该承担本案的偿债责任。

一、关于本案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原告(借款人)向被告一方(贷款人)高息借款,双方均知晓国家关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规避法律,贷款人(已生效判决认定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是借款人)采取了先收回高额利息,在收回利息之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本金)借条的方式来使规避其高额贷款行为,同时使其诉讼证据合法化,正是因为这点,借款人凭借精心处理的证据赢得了维护其借款本金利益的诉讼。我们姑且不去讨论高额借贷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存在两笔应支付债务即本金与利息,但本案债务人在已知其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试图赖账,他的理由是他已支付的本金已经超过了利息,借款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其所持有的证据显示借款人并未收到还款或者说无证据表明借款已经偿还,原讼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现有的支付证据是由本案申请人完成的,而申请人支付行为不足以证明支付与了借款人,原讼法院进一步进行法律释明,认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作处理,于是原告卓伟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法律责任。于是有了本案,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我们在讨论再审的问题,即是说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王某在本案讼争交易中的地位是介绍人,这个交易的双方中一方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贷),另一方试图违背商业交易承诺试图赖账,这双方为了金钱的利益置商业道德与诚信人格于不顾,利用证据形式上的漏洞,尽然将法律责任归责到介绍人身上去,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庭支持本案原告胜诉,无异于再次支持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得逞。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

(一)新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并非不当得利利益之债务人,因为原告承认其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收受款项而只是经手签字履行财务程序而已。

这三份证据分别是原告代理人在关联诉讼中的书面代理词,原告在该案中向法院所为的书面情况反映,这些材料是在申请人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它毫无争议地表明原告从不否认申请人从未收取争议款项,自从原告提起诉讼后,他便将这个事实压在了心里,任由法庭要求申请人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结果是倒霉的申请人煞费苦心收集到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原告胜诉。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代理词等形式形成的对一方不利的事实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该三份证据系在庭审之后通过查阅关联诉讼案卷笔录形式始得发现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应作为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判决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法律责任。

(二)原审法院对于原有的证据的认定是错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认定”自然错误。

1、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无法进行辨认且当事人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原审开庭时应当对录音证据进行辨认的当事人本人并未到庭应诉而是由代理人应诉,即便代理人拥有特别授权,但对于自己委托人的声音的判断这与对事实的承认有一定的区别,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声音进行明确无误的辨认,同时,本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确认的事实除了前述一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录音内容本身是否完整且能够反映事实,但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仅凭代理人的一句不能肯定就作出了不予采信的结论,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对于当事人不到庭而不能查清的事实,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以后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司法程序以查清事实公正判决是法庭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作为单一证据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只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我们想同时提请法庭注意到的是,这一份录音证据清晰无误地证明了所有争议款项由原审被告吴某收取,至于对方代理人谈到的“如果说吴某收取了六十万那杨有为又收取了十七万多岂不是成了七十多万”这个论点,如果我们注意到他们是母子关系并且原告本身甚至放弃了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这就足以说明他们自己也知道这个观点不过是一个逻辑辩论说说而已的观点。

2、同时我们新向法庭提供的银行存单显示直接存入杨某某账户的现金总额至少是27万元,而非178000元,这点也足以表明原审法院判决应被改判。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致了错误判决。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两个主体,一是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另一个是造成损害的债务人,请注意,这里所说的造成损害是指“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而不包括“导致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要包括,那么本案的案由应该是侵权纠纷(财产权受到侵害),代理人想同时提请法庭注意到的是,在不当得利之债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无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只在侵权之债中,不当得利之债作为侵权之债的“特别法律”并无此项规定,法庭不应超越法律规定创设义务。

本案之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一方比较容易界定,如何界定债务人是审理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确定了“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才能正确确定债务人,一方面,原告自认申请人未经手(取得)该60万款额,另一方面,录音证据表明吴某承认收到此款,那么,无论如何,本案的债务人也不可能确定为申请人王某。

原告有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法院判决说钱没有还给要还的人,现在有证据显示你(申请人)领了钱,同时法院认定你不能证明你将此款交给了应该交给的人,因此你构成不当得利。这个逻辑听起来是非常合理的,但对于不当得利而言,那个不该得到此款的人才是不当得利的被告,才是真正的债务人。代理人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之间的概念。

(二)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确实做到了“以法律为准绳”,但他却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他很清楚,申请人没有实际经手钱款,但他却听任法庭威严地要求被告举证,同时还口口声声地在本庭上说法院判决没有错误,本律师在此代表委托人强烈谴责这种没有商业道德和为人品格的行为,一个公司以及他的领导人沦落至此,明知事实却听任无辜之人受到不公裁判,这是文明社会的悲哀!

我们注意到原告终将其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原有证据以及新的证据已经表明申请人并未“取得不当利益”, 卓伟大酒店已自认申请人王某并未收取讼争款项,鉴于此,王某便不应该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本案应由吴某承担60万收款的返还责任,如进一步证据表明,金宇公司实际获得此款,则金宇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某某、杨某在其利用银行卡实际收受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此项举证责任不由王某承担,而应由卓伟大酒店来承担。鉴于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要求王某承担其中的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任何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既然原告只要求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返还责任,则“要求本应当承担返还之责的人承担一个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应当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个结果听起来似乎不近情理,但“火车只有在轨道上才能安全到达终点”,这个诉讼不谨慎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品尝,对此我们表示遗憾,原告或许也应该对自己不恪守商业诚信的态度进行必要的反思。

此 呈

xxxxxxx人民法院

2律师陈述词写法

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徐××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赵××诉柳××虐待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活动,赵××诉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

二、柳××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挨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柳××虐待赵××时间长(长达×年),造成的后果严重——给赵××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属情节恶劣,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柳××公然蔑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重男轻女还因此对不愿屈从其错误意志的妻子百般折磨,实属情理不容。

综上所述,被告人柳××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律师

××年××月××日

说明: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答辩状是自己写的还是到法院写

答辩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写,但是要在去法院之间写。因为法院要拿到答辩状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流程。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扩展资料:

写作要求

1、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辩人下夜班后还干包工活,根本没有赌博之事。

2、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被答辩人稍加询问,便对被答辩人进行毒打,逼得被答辩人曾两次自杀,经抢救脱险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的。

3、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年跟×××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

我可以找律师代写辩护词吗

法律分析:根据自己的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委托律师时要出具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花钱请了律师,答辩状要自己写么?

一般都是律师根据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再让当事人签字后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愿意写也可以,当好让律师审核后再定稿。防止出现从法律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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