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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坏人请律师违反了什么理念,律师可以拒绝帮坏人打官司吗

请律师 作者:可合美 2023-03-11 09:17:2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不给坏人请律师违反了什么理念,以及律师可以拒绝帮坏人打官司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在看守所提审检察官不给传达请律师的要求违反什么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

检察官不让被告请律师违法吗?

检察官如果只是建议你不要找律师,或者暗示你找律师也没有用,只要没有明确的告诉你不可以找律师,就不算违反纪律。

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法律主观:

律师有权利为坏人辩护,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怎么能为坏人辩护?”“律师为何助纣为虐?”……时下,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大幅改善,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时常会面临类似非难与困境。在为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担任辩护人时,有的律师往往会遭受口诛笔伐,招致多方质疑,以至于会因为替“坏人”辩护而被鄙视、谩骂甚至殴打。于是,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这个本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时下依然有探讨余地。

律师的职业使命

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

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

何谓“坏人”

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

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坏人”为何应该享有辩护权

公民享有辩护权肇启于近代法治主义时期,其实质是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分支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一起,成为宪法所保障的基础与绝对权利。任何公民,其人格尊严不因其任何社会行为而被“减等”。公民享有辩护权本身是公民人格尊严得以保障的必备权利,涉嫌犯罪的所谓“坏人”与普通民众一样,他们的人格没有多一分一厘,也不能被减损一丝一毫。

历史已经证明,“人格差等”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与伦理观念,必然将人类引入灾难。故而,现代法治的要义就在于,一切人作为人都应该拥有同样的人格、同样的尊严,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即便他针对自己的族类“犯罪”,人类依然应以“人族”的规格和尊严来处罚他、保护他、拯救他。

一言以蔽之,人无分好坏,皆应被公正地审判、被公平地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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