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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留置请律师,纪检留置请律师多少钱

请律师 作者:貊丽华 2023-03-10 15:14:2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纪检留置请律师,以及纪检留置请律师多少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纪检委留置后移交检察院需请律师吗

法律主观 :

被纪检委留置期间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一般家属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案件都需要找律师。每个人,每个被留置的人在被纪委带走之前都或多或少知道一点消息,对于自己可能被留置的消息一般来源于同领域有人被留置、社会有相关的消息在流传、受到纪委谈话、相关的人被谈话或留置等。曾经有个受贿的案子,在初查阶段受贿人就猜测到纪委在调查他,起因就在于查询银行账户时接待司法查询的工作人员恰好和这个受贿人熟识,当天就给受贿人打电话说有纪委的人到银行查他的账户,这也导致此后查询银行一般都不在当地查,而是到异地查询。

法律客观 :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的期间一般是三个月,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对于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的问题,也有被调查人员,不到三个月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的被调查人员不足三个月就回来,被纪委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情况。

被纪检委留置期间家属怎么做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的,但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家庭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等到留置期结束。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人员在被留置期间,能与其家人所请的辩护律师见面吗?

留置人员在被留置期间,能不能与其家人所请的辩护律师见面,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第一,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规定法律援助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决定的。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多的表现就是行贿受贿,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都是言辞的证据,要想被调查对象如实交代情况,为了防止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像这样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机密、秘密的事情,律师也不宜介入。

第三,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被调查人是能够充分享受到他们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扩展资料:

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

《国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国家监察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纪检委留置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法律主观: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的期间一般是三个月,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对于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的问题,也有被调查人员,不到三个月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的被调查人员不足三个月就回来,被纪委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被监察委留置的,可以请律师吗?请说明具体法律依据,谢谢!

1、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是一项什么权力?

所谓的留置措施,其前身为纪委的“双规”与行政监察部门的“双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便是中共关于“双规”的规定。

至于“双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则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双规到留置,缘起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本来属于纪委的“双规”权力摇身一变,成了今天监察委手中的“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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