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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代理风险,请律师代理风险大不大

请律师 作者:闪翠霜 2023-03-08 2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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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律师风险代理靠谱吗

风险代理,一般来说如果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风险代理也有助于提高律师代理的积极性,但是具体办案还是要看律师的专业能力。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 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律师事务所都是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所以先打官司再收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说这至少不是诈骗,后办案就要看具体的案情和律师的专业能力了。

为何民间借贷中请律师追债要做风险代理,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责任如何

1、民间借贷请律师追债做风险代理是要约定风险代理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数额等问题。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4、风险代理又可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5、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风险代理。

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

风险律师是什么意思?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一场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完毕后,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已执行债权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失败,代理人得不到任何报酬;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会按照约定的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 风险 代理合同 注意事项有哪些 风险代理合同是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是它,既保证了执行人的权利,又保证了律师能够得到他们的劳动所获得的利益,但是风险代理合同是很详细的,我们需要注意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这些注意事项保证了协议存在的正确性: 一、注意律师风险收费的告知程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 代理 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这里包括有两层含义: 第一,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该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断定,风险收费必须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风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如果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明确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注意禁止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案件。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列举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如果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 合同无效 。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 继承 案件;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 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知道,风险收费,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类性质的案件如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势必超过当事人所能承担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这些弱势群体因支付律师费而导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二)刑事、行政、 国家赔偿 案件及群体性 诉讼 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前三种案件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赔偿案件则是解决错案依法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安慰性质的补偿,而非对造成的损失完全赔偿。显然不适宜搞风险收费。至于群体性诉讼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也不适宜风险收费。 上述不适宜风险收费的各种诉讼案件,律师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只能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在明文禁止风险收费的案件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1、要注意上述两类案件,无论是代理哪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 2、群体性案件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颁布的关于敏感案件的规定。在界限模糊认定上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好也不要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三、注意合 法规 避风险收费高比例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按照这一规定,超出合同约定标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确实为疑难案件、工作量确实大,必须超出30%这个界限,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一)该办法规定诉讼“标的”是可以允许双方约定的。 这意味着:收费标的不一定按照常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数额进行约定,然后按照约定标的的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过,在实行约定标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双方约定计算标的与通常计算标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办理案件。代理协议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因此,同一个所不论聘请多少个律师,其风险收费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当事人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协议,则尽管与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收费数额不超过30%,但总体上仍然可以超过这一限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超标”,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综上所述,这些看似是细枝末节的细节往往是重要的存在,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因此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就很重要了。而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况下关乎着执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监牢中度过,或者能否 减刑 。如果有更加专业的问题想要咨询,联系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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